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立岩、李木子,代理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及其辩护人廖克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文某化名王某,虚构自己有海外留学背景,人脉、社会资源广泛的事实,谎称可以为他人办事、介绍项目,并借此身份接近被害人谭某(男,59岁)、刘某(男,39岁)。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文某以为被害人谭某女儿办理工作为由骗取办事款人民币5万元、以投资面馆为由骗取谭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以介绍项目为诱饵索要港币6万元。被告人文某以办理中石油中俄管道项目为由,骗取刘某办事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为刘某女儿办理大学入学事宜,骗取办事款人民币12万元(其中人民币2万元系在本市海淀区微信转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文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解其把有办事能力的人介绍给谭某认识,自己只是中间人,起牵线人的作用。其为谭某女儿介绍工作成功,后因谭女没有毕业不能去工作,谭某给其的5万元是感谢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谭某的25万元实际是其为开面馆而向谭某借的。中石油管道的相关事情是肖某转达给其的,不是其自己跟刘某讲的。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是被告人文某确以开面馆为由向谭某借钱,借钱后谭某未向文某催要过,谭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这25万元借款。面馆也确实存在,谭某和刘某证言可以证实。在案证据没有显示警方或检方有与面馆人员联系的记录,在缺少面馆相关人员陈述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文某确实入资面馆,此款属于民间借贷,不是诈骗。二是谭某称文某向其索要过6万元港币,后来谭某也没有向文某催还,此款应视为朋友间的馈赠。三是文某委托张某办理谭某女儿工作事宜,也提供了张某的地址,但警方并没有向张某取证。而且,谭某解释因其女生病导致找工作没成功,5万元是其觉得文某为其办事,其不好意思才给文某的费用,之后谭某也一直没向文某要过这笔钱,不应该认定这5万元是诈骗金额。四是中石油管道以及刘某女儿上学的事宜,文某并没有承诺一定能办成,并且将沈航和蔡野的联系方式给了刘某,让他们自己联系,在没调到沈航和蔡野证言之前,法庭应作出对文某有利的判断。五是文某是初犯、偶犯,其如实供述了事实,虽有一些辩解,但并不是认罪不好的表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文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文某化名王某、王兆宇,2016年至2018年间,在与被害人谭某、刘某交往的过程中,虚构自己有海外留学等背景,人脉、社会资源丰富等事实,营造出可以帮助他人办事、介绍工程项目等假象。其中被告人文某以为被害人谭某女儿落实工作单位为由,骗取谭某办事款人民币5万元;以投资面馆需借款为由,骗取谭某人民币25万元;以介绍项目为诱饵,向谭某索取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4.82万元)。被告人文某以办理中石油中俄管道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万元;以为刘某女儿办理大学入学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2万元(其中人民币2万元系在本市海淀区微信转账)。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文某被民警抓获。赃款均未退赔。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文某2019年5月30日的供述。供称2014年因工作
关系其认识了肖某。其以艺名王某自称。2017年前后,肖某介绍了刘某,刘某介绍了谭某与其认识。同年夏天,谭某问其能否帮他即将大学毕业的女儿找工作,其回复问一下。其问了朋友张某(一个中介公司的人,收钱能帮人找工作),对方当时没给明确的答复。谭某让肖某给其转款5万元去运作。张某一直没有回复消息,后谭某说女儿生病无法正常毕业,找工作的事先放放,其没再问张某,此事就搁下了。2018年春节,其去长沙玩,谭某给其一个6万元港币的红包。同年春天,其跟谭某说有个朋友在三里屯开了一家郁山面馆,其想投资入股,遂向谭借了人民币25万元。面馆老板是杜某,其本想入股,后来没入,这25万元还在其手里。同年3月,谭某说大横琴投资公司在珠海有个投资项目,问其能否和项目负责人胡某搭上关系。其朋友林某(与其在广州一个酒吧喝酒时认识的,现在联系不上了)说认识胡某,同年10月其和谭某就一起到珠海,想与胡某见面,但在珠海呆了十几天都没有约到他。后其开着谭某的车回了北京,再后来其所使用的刘某名字注册的手机被刘某注销了,其就不再和谭某联系。
被告人文某2019年5月5日的供述。供称2017年左右,经肖某介绍,其和谭某、刘某相识。其说自己留学回来认识一些人,如果有什么事情其可以帮他们做一下。2017年夏天,谭某问其能否找找关系帮他女儿介绍工作,其问张某没得到回复。因其之前了解到张某能够办理人民日报社的工作还可以落户北京,其就跟谭某说自己认识人民日报社的领导,后谭让肖某通过微信给其转款5万元去运作此事。再后来,因谭的女儿生病无法正常毕业,找工作的事就搁下了。其不认识人民日报社的领导,没有给谭某女儿找关系办工作,也未给张某钱办这事。其曾想让张某帮其办理央企的工作和北京户口,被她骗去75万元。其认识刘某后,曾告诉他其认识一些关系,刘某要其帮他女儿找大学上,给其2万元运作费。后其称自己认识中南大学的校领导,可以花钱上这个学校,刘某给其10万元现金让其去运作,其不认识校领导,此事也未办成。2018年,其还和刘某说认识中石油领导,可以办理中俄管道的事情,刘某给其10万元去运作。其没有能力办理,此事未办成。其拿谭某和刘某的钱,有五六万给其前男友还信用卡了,两人生活花销用去20余万元,其余在珠海和广州期间花费了。其无正式工作,无稳定收入。其向谭某和刘某承诺的事情因为其不认识人民日报社领导和中南大学校领导而未办成。面馆入股也没入成,那些钱都是其自用了。
被告人文某2019年9月24日的供述。供称其向谭某借的用于开面馆的25万元还在其农业银行的账户里,其只收了刘某2万元,其余20万元没有收取。其微信好友中的“胡某”是通过一个朋友加的,其确定不了他是否与谭某提到的是同一个人。
2.被害人谭某2019年4月26日的陈述。述称2016年11月其通过朋友肖某认识了自称叫王某的男子,该男子自称北京人,海外留学归来,在海外跟一些高管的子女关系很好。同年底,其女儿大学毕业准备找工作,王某说给找个好工作,其同意了,但没当回事儿。2017年5月其女儿因身体原因申请延期毕业了,其告诉王某时,他就不高兴了。后肖某私下告诉其王某很生气,说已经为其女儿的事情找了好多关系,还用了很多的钱。其也觉得有点不合适,其让肖某问王某花了多少钱。肖某传王某的话说大概花了5万元,其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给肖某,让肖某转给了王某。后来,其和王某互加了微信,他在微信里跟其说认识好多大老板,可以为其介绍些好的工程项目。2018年春节,王某到湖南找到其,说是来旅游的,完事要去香港办事,但手头没有港币了,向其要港币6万元,并说回来就还给其。其觉得他有关系能为自己介绍工程项目,不想得罪他,就给了他6万元港币现金。同年4月,王某说在朝阳工体东门跟别人一起投资了一个面馆,向其借25万元用于面馆临时经营周转,借半个月就会还给其。因之前王某把自己包装的像个富家子弟,还说认识好多领导和大老板,其就相信他了。他提供了一个叫郭某的账户,让其转账。其分两笔转完后,银行说对方拒收将钱退回了。随后其按王某要求给了他25万元现金。半个月后,王某没有还钱,因为之前他说给其介绍工程项目,还给其发过他跟一些老板谈项目的微信截图,所以其也就没催他还钱,没好意思向他要。同年10月,王某说他谈好了大横琴公司在珠海的科技城投资项目,也把项目负责人胡某的微信号给了其,其跟“胡某”在微信上进行了核实,也通过别的渠道核实了确有科技城项目,负责人也叫胡某。王某说已跟胡某谈好,尽快去珠海跟胡某见面。10月初其到了珠海,但王某以各种借口不让其见那个叫胡某的人。其在珠海呆了半个多月,10月中旬,王某突然说要用其奔驰车出去办个私事,他把车开走就消失了。其和肖某、刘某通过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他。其去大横琴公司问,公司答复不认识叫王某、王兆宇的人。肖某找到的一张王某办事留下的护照复印件显示他叫文某,别的朋友说他跟别人自称王兆宇。其朋友肖某被这个王某骗走3万元,刘某被王某骗22万元,被骗原因也是他说介绍项目需要送礼走关系,但项目均未做成。
被害人谭某2019年9月21日的陈述。述称2018年4月,文某说要和别人开面馆,具体其也不清楚,文某就带其去吃了一顿面,说面馆要注资扩大经营,其应他要求给了他现金25万元。后来开面馆的事他也没再提过,其当时求着他办事,也没让他写借条。但2019年6、7月前后,其发现那个面馆关张了。2018年正月,文某说要去香港需要钱,其觉得他在帮其联系项目,遂给他6万元港币用作开销,如果他介绍项目成功,这钱就算给他的前期好处费。但最后其发现所有事都是文某编造的,其要求他退赔。
被害人谭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出被告人文某即诈骗其,名叫王某的男子。
3.被害人刘某2019年4月26日的陈述。述称2016年10月,其通过朋友肖某认识了自称王某的男子,肖某介绍此人很有背景和关系,认识好多领导和高官,能给办些事和介绍些项目。王某也是这样介绍自己,每次见面他都说认识好多人,让有什么事情都可以找他。2017年6月一次聚会上,王某说他与中石油的领导关系很好,能拿到项目。当时其正想做中石油中俄管线项目,就问他能否找人办,他说可以,但需要花钱走关系,让其先拿10万元用于打点,以便先办理入网备案,从而有资格拿到项目。第二天其给了王某10万元现金,对方让其回去等消息。后来王某也以各种借口推脱,让其等待。2018年3月的一次聚会上,其偶然说其女儿高考,王某提出他认识中南大学的校领导,可让其女儿走自主招生的途径上中南大学,让其先拿2万元走关系。其用微信转款给了他。同年9月,王某又说可以帮忙运作以特招生的身份让其女儿入学,需要其拿10万元打点费给他,其照办了。后来此事没有下文,其女儿复读。其一共被王某骗走人民币22万元。
被害人刘某2019年9月21日的陈述。述称2018年3月,
文某说帮其女儿上中南大学走自主招生要2万元打点关系,其微信转账给他。自招没办成,同年9月文某说找校长开一个特殊招生,拿走其10万元现金。其还曾有一个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工程项目,需要在中石油备案,文某说能给其疏通关系,拿走其10万元现金,当时肖某也在场。后来他说因为关系调整,无法疏通了,钱也没退给其。同年4、5月前后,其和谭某一起在玺源台小区给文某的现金是文某向谭某借的25万元,当时他说这钱是跟别人合开面馆交房租用的。
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之前通过别的朋友认识自称王某的人。接触了几次,他都说自己有海外留学背景,认识很多大老板和领导,有很多的社会资源,可以办事和介绍投资项目,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助的话都可以找他。其将他介绍给了朋友谭某和刘某。每次接触,王某都能说的头头是道,穿着打扮时尚得体,所以大家对他说的找关系办事什么的话都深信不疑。2017年5月,谭某女儿要大学毕业了,大家聚会时他说起此事,王某就提出可以找到人民日报社的领导,让领导出面解决谭女在京上班和落户的事情,办事需要40万元,谭某表示同意,当时其也在场。后来再聚会时,谭某说其女因身体原因办理的延期毕业,就不需要再办理上班和落户的事了。王某就生气了,说自己为此事已经找了好多关系疏通,他自己也花了大约5万元,意思就是让其找谭某把他花的钱给他,后来其跟谭某说了王某的意思。因之前聚会时王某把自己包装成富家子弟,认识好多大人物,还多次向谭某承诺可以介绍工程项目,谭某有求于王某,就给了其5万元,让其转给他。2017年5月12日,其通过微信将5万元分三笔(一笔1万元,两笔2万元)转给了王某。2017年6月,刘某欲投资中俄石油管线项目,在聚会时跟王某提了一句,问他能否帮助联系。王某说认识中石油的一位领导(未说具体姓名),且他一直跟中石油有合作项目,可以帮忙办理中石油入网备案。王某提出先拿10万元作为找关系的打点费,刘某同意了。因王某特别强调要拿现金,第二天其陪着刘某到朝阳区芳草地附近一个商场地下一层的快餐店里将钱交给了王某。王某让刘某回去等消息,后来其听说事情没有办成。2018年2月聚会时,刘某随口说了一句自己女儿要高考,王某就主动提出自己能找到中南大学的校长,能给他女儿办到那里上大学,当时没说多少钱,后来其听说王某管刘某要了12万元作为打点费。此事没办成,刘某女儿因此复读了。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肖某曾转账给文某人民币5万元。
肖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出文某就是对谭某进行诈骗,名叫王某的男子。
5.被告人文某分别与谭某、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王兆宇艾伦Alan-W”与谭某有关于珠海的工程项目的聊天内容;“Alan-W”与刘某关于办理刘某女儿大学入学的聊天记录。
6.转账记录3份。证实2018年4月25日谭某转给郭某人民币10万元和15万元,因账户不存在,转款被退回。后谭某取现人民币25万元。同年3月28日刘某转账给“A某”人民币2万元。
另,2018年2月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最低值为0.80359,即6万元港币≈人民币4.82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自2019年3月21日截至被告人文某被抓获时,其在农业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余额为0.3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
9.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谭某报案,经侦查发现自称王某的男子真实姓名为文某。同年5月4日,民警将其抓获。
10.被告人文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其自然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文某及辩护人对以上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文某提出:谭某的5万元是肖某给其的,而非其向谭某索要;投资面馆的25万元是其向谭某的借款,此款后来直接转到其理财账户购买理财了。刘某女儿是因为成绩太低才没有上大学,为办理入学其将沈航介绍给刘某认识。其曾使用的手机号码是用谭某身份证办理的,对方报案前把号码注销了,所以对方才联系不上其。其辩护人提出:谭某给文某的25万元为借款,6万元港币系朋友之间的赠与,均不是诈骗所得。刘某述称文某向谭某索要5万元,而谭某述称文某为其女儿的工作奔忙,因该女未正常毕业没办成,自觉过意不去才给文某5万元,此处刘某与谭某的陈述矛盾。对其他证据,被告人文某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指控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法庭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文某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下文一并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文某所做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文某在侦查阶段曾稳定供述,其不认识自己说为谭某女儿找工作的人民日报社领导,不认识自己说为刘某女儿办理入学的校领导和为刘某办理石油项目的领导,此庭前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一致。文某称从谭某处投资面馆的25万元,因入股失败而放在其银行账户上购买了理财产品,亦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纵观全案,被告人文某谎称自己背景“高端”,以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在不具备办理具体事项的能力下,假借帮助被害人承接工程项目、办理被害人女儿找工作、入学等事宜需打点关系为由,收取被害人钱款用于其个人生活。无论谭某交给文某为其女儿找工作运作花费的5万元、文某去香港用作花销的6万元港币,还是文某投资面馆的25万元,均基于文某虚构身份而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在文某提出要求后所交付的,款项性质上并不属于朋友间的赠与或民间借贷。并且,谭某、刘某交给文某涉案钱款后,仍陷于文某有能力帮助办事的错误认识中,碍于人情才未催要,故上述款项均系被告人文某的诈骗所得。被告人文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9年11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文某向被害人谭某退赔人民币三十四万八千二百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海菲
人民陪审员 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张汉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