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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刑初107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107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至8月31日间,被告人宋某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等地,以淘宝刷单返利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53375元,后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9月13日,宋某主动到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1日,宋某退赔刘某人民币100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部分诈骗所得等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告人宋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至8月31日间,被告人宋某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等地,以淘宝刷单返利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81475元,后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9月13日,宋某主动到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投案。宋某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赔刘某人民币30800元,后又于2020年9月1日退赔刘某人民币10万元,现尚有人民币150675元未退赔。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杨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赔部分诈骗所得,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十五万零六百七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为杰

人民陪审员  郭冬竹

人民陪审员  冯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谢志娇

书 记 员  倪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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