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10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星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外国语大学附近,冒充光明日报出版社编辑,以帮助被害人谷某(女,49岁)在《美术观察》杂志社发表论文为由,骗取被害人谷某人民币245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0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承认上述诈骗事实。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亲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谷某人民币30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人任某、张某、杨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张某某网上信息截图,伪造的美术观察杂志社入选论文通知书,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当庭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