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6刑初202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在本市怀柔区等地,被告人李某虚构给车加油、还信用卡欠款后套现偿还借款、帮公司财务完成贷款任务后获取提成偿还借款、卖车偿还借款但需要清偿车辆贷款及需要运输费、需要救护车跟车等各种事实,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共计207016.96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9月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一部已扣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截图、转账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说明、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给被害人曹某人民币二十万七千零一十六元九角六分。
三、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变价,变价款执行本判决第二项内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 武文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