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760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3月间,以收取代交海外留学学费的名义,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1475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门××号,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全部退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前黑后白色、上有iphone标识),予以没收;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储蓄卡、卡号:×××),发还徐学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