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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57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57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肖坤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肖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肖坤于2020年4月至6月间,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姜某承接河北省怀来市一小区水电施工工程的事实,并以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名,骗取姜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营村的暂住地等处向其转账50000元。后被告人张肖坤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8月1日自动到案。公安机关起获黑色华为手机1部,现扣押在案。被告人张肖坤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姜某全部经济损失,姜某对被告人张肖坤表示谅解。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肖坤家属向本院缴纳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肖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肖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肖坤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肖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张肖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适当并予以采纳。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张肖坤家属向本院缴纳的人民币8000元,用于执行其罚金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肖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之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旭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晓彤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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