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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刑终153号诈骗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1   阅读:

审理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31刑终1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5-29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湘31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正嫒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0年3月1日,泸溪县原上堡乡人民政府为乙方(现已与泸溪县武溪镇政府合并)与原上堡乡大溪村三组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荒山、林地、坡耕地租赁合同》,由上堡乡人民政府将大溪村三组除部分常用耕地外的所有荒山、林地、坡耕地面积共计800亩进行租赁,用于创办综合林场,租赁期限30年,即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2001年4月18日,原泸溪县上堡乡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又与大溪村三组村民石远玉作为乙方(被告人石某某父亲,已去世)签订《大溪林场转包经营合同》,将大溪综合林场转包给石远玉,转包经营期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2001年4月23日,石远玉、石泽顺(石远玉儿子)与石林、石泽平签订《大溪综合林场合伙经营协议》,一起合伙经营大溪林场。在石远玉、石泽顺、石林、石泽平合伙经营期间,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石远玉将包含在前述800亩土地之内,地名长岭上(林权证号为泸林证字(2010)第430800302411号)属于杨兰碧的原用于种植柑橘的土地改种梨树。石远玉去世后,一直由其儿子即石某某管理该片梨树园。2010年至2011年期间,石某某位于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的房子被泸溪县武溪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溪工业园,现更名为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后石某某要求武溪工业园按照(2009)第11次《泸溪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四条“武溪工业园区内项目建设拆迁田地征收后剩余部分实行一次性全部征收”的规定,对上述被其父亲改种梨园的土地一并征收。武溪工业园在未核实该梨园地权属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4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由石某某到长岭上指认界限,对位于大溪村三组长岭上的梨园进行征收丈量登记,共计14.33亩。至2014年1月27日止,武溪工业园将14.33亩的土地补偿费75473.24元、安置补助费150946.49元、杂果补偿费246390元,共计472809.73元支付给石某某。期间,因杨兰碧多次到武溪工业园以及石某某处询问其位于大溪村长岭上的土地是否已经被征收,2014年1月14日,石某某哥哥石泽顺持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是:“甲方石某某,乙方杨兰碧,甲方长岭上梨子地因拆迁征收,所有梨子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贰万元土地费”。该协议系杨兰碧女婿宫张立代杨兰碧签名,石泽顺给杨兰碧支付了2万元。2013年3月14日,泸溪县人民政府发布(2013)10号文件《泸溪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办法》,泸溪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应予以提高。2015年,石某某以征地补偿款2014年才得以支付,而补偿标准已经提高为由,要求武溪工业园以2013年的标准给其补足差额。2015年11月12日,武溪工业园以征地为名给石某某支付征地补差款147141.76元(安置补助费93930.24元、青苗费6246.4元、土地费46965.12元),打款147141元。2018年5月16日,石某某被泸溪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2016年7月,泸溪县武溪工业园更名为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查明,石某某其林权证上在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长岭上没有登记有土地林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入党志愿书,荒山、林地、坡耕地租赁合同,大溪林场转包经营合同,大溪综合林场合伙经营协议,杨兰碧、石某某、石付玉的林权证,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文件,武溪工业园征收石某某房屋的资料、土地丈量登记表、征地补偿到户花名册、征收石某某长岭上土地的资料、支付石某某土地征收款的财物凭证,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证人石林、覃天贵、石秀英、石泽顺、石泽要、石泽洪、杨兰碧、张有军、龙杰、杨家勇、黄明刚、田熙学、杨毓亮、夏顺国、石利娟、宫张立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涉案土地林权系他人所有,仍然以个人名义上报武溪工业园要求予以征收,诈骗人民币619950.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石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减轻处罚。石某某违法所得619950.73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石某某违法所得六十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元七角三分,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泸溪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石某某提出自己认罪认罚,请求判处缓刑。

上诉人上诉情况

辩护人提出:一、石某某有自首情节;二、石某某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缴纳罚金,取得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谅解,请求判处石某某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日,泸溪县上堡乡(现已并入泸溪县武溪镇)人民政府与大溪村三组签订《荒山、林地、坡耕地租赁合同》,上堡乡人民政府租赁大溪村三组800亩土地用于创办综合林场,租赁期限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该800亩土地包含杨兰碧、石付玉在大溪村三组长岭上的土地。2001年4月18日,上堡乡人民政府又与石远玉(被告人石某某父亲)签订《大溪林场转包经营合同》,将大溪林场转包给石远玉,期限自2000年6月28日至2029年12月30日。2001年4月23日,石远玉、石泽顺(被告人石某某哥哥)、石林、石泽平签订《大溪综合林场合伙经营协议》,四人一起经营大溪林场。2002年左右,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石远玉在杨兰碧的土地上种植梨树,后又在石付玉的部分土地上种植枣树,石远玉去世后,石某某管理梨树和枣树。2009年5月19日,武溪工业园承诺园区内项目建设拆迁户剩余田地,根据本人意愿由工业园一次性全部征收。2011年10月25日,石某某在园区内的房子被武溪工业园征收,后石某某把杨兰碧和石付玉的土地以自己土地的名义上报武溪工业园要求征收。2012年8月4日,武溪工业园工作人员在未核实土地权属的情况下,由石某某指认地界,张有军、龙杰测量土地共计14.33亩。2012年年底,杨兰碧听说自己在长岭上的土地被征收遂询问石某某,石某某讲杨兰碧的土地没有被征收,后石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让石泽顺支付杨兰碧2万元。至2014年1月26日,武溪工业园共支付石某某472809.73元(土地费75473.24元、安置补助费150946.49元、杂果补偿费246390元)。2015年,石某某以2014年武溪工业园才支付征地补偿款,而2013年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为由,要求武溪工业园给其补足差额。2015年11月13日,武溪工业园以征地为名给石某某支付征地补差款147141元(安置补助费93930.24元、青苗费6246.4元、土地费46965.12元)。2017年3月27日,杨兰碧家的房子被武溪工业园征收。2018年5月9日,经实地测量,武溪工业园征收的杨兰碧的土地为6.2亩(4142.1平方米),石付玉的土地为0.11亩(76.3平方米)。2018年5月16日,石某某经泸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另查明,二审期间,石某某认罪认罚,退还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619950.73元,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谅解。泸溪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评估,建议对石某某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以下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4月11日,泸溪县纪委将石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线索移送泸溪县公安局,泸溪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8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5月16日9时许,石某某经泸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3、户籍资料证明,石某某出生于1974年5月2日,户籍地为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二组。

4、受审查人基本表、入党志愿书、泸溪县纪委关于给予石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石某某于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村支书,2018年12月25日被开除党籍。

5、湘西泸(公)刑勘[2018]K433122001000201805001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三组长岭上的一块梨园。梨园的西南侧为一片竹林,东南侧为一片松林。梨园的东侧有一块坟地,以坟地为界以东为松林,以西为梨园。梨园的北侧为一片竹林。梨园的西侧为其他品种树林。

6、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梨园测绘报告证明,梨园的面积为6.2亩(4142.1平方米)、枣林的面积为0.11亩(76.3平方米)。

7、林权证证明,杨兰碧在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长岭上的林地面积为7亩;石付玉在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长岭上的林地面积为3.5亩;石某某在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长岭上没有林地。

8、荒山、林地、坡耕地租赁合同,面积到户花名册,租赁费到户花名册证明,2000年3月1日,泸溪县上堡乡人民政府租赁上堡乡大溪村三组村民800亩荒山、林地、坡耕地,租赁期限30年,从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如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分配,除土地费用归上堡乡大溪村三组村民外,其他一切补偿归泸溪县上堡乡人民政府。该800亩土地包含杨兰碧、石付玉在泸溪县上堡乡大溪村三组长岭上的土地。

9、大溪林场转包经营合同证明,2001年4月18日,泸溪县上堡乡人民政府将在大溪创办的800亩综合林场转包给石远玉经营,期限自2000年6月28日至2029年12月30日。若国家建设征地,按上堡乡人民政府与大溪村三组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堡乡人民政府的权利转归石远玉,其他一切不变。

10、大溪综合林场合伙经营协议证明,2001年4月23日,石远玉、石泽顺、石林、石泽平合伙经营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三组荒山,期限自2000年6月28日至2029年12月30日。

11、泸溪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明,2009年5月18日,泸溪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确定武溪工业园区内项目建设拆迁户田地征收后剩余部分实行一次性全部征收。

12、泸溪县武溪工业园承诺书证明,2009年5月19日,泸溪县武溪工业园承诺拆迁户剩余田地,根据本人意愿由工业园一次性全部征收。

13、关于解决武溪工业园拆迁户安置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2012年3月20日,泸溪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确定对武溪工业园拆迁户剩余田地问题同意由武溪工业园全部征收。

14、房屋拆迁协议证明,2011年10月25日,石某某与武溪工业园签订协议,石某某同意2011年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房屋;2017年3月27日,杨兰碧的儿子石长发与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同意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其房屋。

15、武溪工业园征收石某某长岭上土地的资料、向石某某支付征收土地款的财务凭证证明,2012年8月4日,武溪工业园征收石某某土地14.33亩。2014年1月26日,武溪工业园向石某某支付征地款472809.73元,包括土地费75473.24元、安置补助费150946.49元、杂果补偿费246390元。

16、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办法》的通知证明,2013年3月14日,泸溪县征地补偿标准提高。

17、武溪工业园给石某某征地补差的相关资料、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银行交易流水证明,2015年11月13日,武溪工业园征收石某某土地4.88亩,支付石某某征地款147141元,包括安置补助费93930.24元、青苗费6246.4元、土地费46965.12元。

18、协议书证明,2014年1月14日,石某某与杨兰碧签订协议,石某某长岭上梨子园因拆迁征收,所有梨子地石某某一次性支付杨兰碧2万元土地费。

19、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缴款通知单、谅解书证明,2020年5月29日,石某某的家属代石某某退赃619950.73元,缴纳罚金50000元,取得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谅解。

20、泸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泸溪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评估,建议对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1、证人杨兰碧证明,杨兰碧在大溪村长岭上的7亩地原来是柑橘地,后来石远玉改种梨树。武溪工业园在征收这块梨园地时,石某某没有通知杨兰碧到场。2012年年底,杨兰碧听说自己在长岭上的土地被征收后多次询问石某某,石某某说那块地没有被征收。2014年1月,石某某的哥哥石泽顺送给杨兰碧2万元。2017年3月,杨兰碧家在大溪村的房屋被武溪工业园征收。

22、证人石付玉证明,石付玉在大溪村长岭上有一块3.5亩的地和杨兰碧的地交界,这块地被石远玉挖了2分地栽种果树。2017年12月左右,石付玉才知道自己这2分地被征收。

23、证人龙杰(时系泸溪县国土局武溪工业园国土所工作人员)证明,石某某讲大溪村三组长岭上的梨园土地是他的土地,符合他家的房屋被征收可以一并征收土地的政策,武溪工业园同意对石某某的梨园土地进行征收。2012年8月4日,石某某带龙杰和张有军来到梨园,石某某指界,龙杰拿尺头,张有军认尺、记录。地是梯级的,有二十多级,坡又比较陡,龙杰就把三四块差不多在一起的地做一次量,有的地方因为草丛深了,也没走进去,就估个三五米加到数据里面,丈量面积一共是14.33亩。该14.33亩土地包括梨园地、枣园地和一个棚子的土地。2014年1月,武溪工业园支付石某某472809.73元,后来泸溪县征地补偿标准提高,武溪工业园以另外征收石某某4.88亩旱地的名义给石某某补偿147141.76元。因为不是大面积征收,只涉及石某某一户,所以就没在村里发布公告。

24、证人张有军(时任泸溪县国土局武溪工业园国土所所长)证明,2012年8月4日,张有军、龙杰等人去大溪村长岭上丈量土地,石某某讲他家要征收的就是那块梨园地,石某某指认地界,龙杰用皮尺丈量,张有军记录。张有军等人丈量土地一共是14.33亩,包括梨园地、枣园地和一个棚子的土地。张有军等人丈量土地时没有要求石某某出示土地权证。因为丈量后没有马上给石某某支付征收土地补偿金就没有公示。

25、证人黄明刚(时任武溪工业园拆迁办公室负责人)证明,2012年以前,武溪工业园将石某某家的一栋房子征收,2012年,石某某以根据县里的文件精神,他的房屋被征收,可以对房屋被征收的农户剩余的田地进行征收为由提出对他家里的其他田地进行征收。2012年8月4日,石某某指认地界,张有军、龙杰丈量石某某的梨园地,面积是14.33亩。因为这块地一直是石某某在做,石某某也讲这是他的地,所以就没有去核实石某某是否有这块地的林权证。

26、证人陈方生(时任武溪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证明,2012年以前,武溪工业园征收了石某某家的一栋房子。2012年,石某某以根据县里的文件精神,他家的房屋被征收,可以对房屋被征收的农户剩余的田地进行征收为由要求武溪工业园征收其家的其他土地,武溪工业园同意。2012年8月4日,武溪工业园丈量石某某的梨园面积是14.33亩。2014年1月,武溪工业园把补偿款付给石某某,后来因为补偿标准提高,石某某提出补差价,武溪工业园以征收石某某4.88亩旱地的名义给石某某补差价。

27、证人田熙学(时任武溪工业园管委会主任)证明,2015年,石某某多次到武溪工业园反映其被征收的14.33亩梨园补偿标准要提高,后武溪工业园以重新征收石某某4.88亩土地的名义给石某某补了147141.76元。

28、证人杨家勇(时系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村秘书)证明,石某某家的房子是2012年以前被武溪工业园征收。2012年,武溪工业园根据文件对石某某在长岭上的梨园丈量,国土所是否核实该土地权属杨家勇不清楚。后来泸溪县补偿标准提高,武溪工业园又以征收石某某其他土地的名义给石某某补差147141.76元。

29、证人夏顺国(泸溪县国土局武溪工业园国土所所长)证明,石某某的地是2012年8月测量,2014年1月才付款,而泸溪县补偿标准提高是在2013年1月,经领导同意,对石某某被征收的梨园地补差147141.76元。

30、证人石林证明,2000年,泸溪县上堡乡大溪村三组将三组村民的所有荒地、林地、坡耕地租赁给上堡乡人民政府开发林场。2001年,上堡乡人民政府将林场转包给大溪村的石远玉、石泽顺、石林、石泽平。该地共有800亩,包括大溪村长岭上石某某种植的梨园。石某某的梨园本来是大溪村三组杨兰碧的地,在石林等人合伙经营期间,经石林和石泽平同意,石某某家种植了梨树。

31、证人石泽顺证明,石某某的父亲和石林等人承包了泸溪县上堡乡大溪村三组所有的荒地、林地、坡耕地,其中包括石某某上报武溪工业园要求征收的大溪村长岭上的梨园地,该地的林权属杨兰碧。2014年1月14日,石某某要石泽顺给杨兰碧补偿了2万元土地费。

32、证人石泽要证明,2000年,原上堡乡人民政府租赁大溪村三组村民的林地用于楠木开发。2001年,原上堡乡人民政府又将林场转包给石远玉经营。后石远玉、石泽顺、石林、石泽平一起合伙经营该林场,石泽要代石泽平参与经营、管理。

33、证人石秀英证明,2000年,大溪村三组的所有荒山、林地等共800亩都承包给原上堡乡人民政府,杨兰碧在长岭上的一块柑橘地也在内。后来上堡乡人民政府将这800亩地转包给石远玉、石泽顺、石泽平、石林,石远玉将杨兰碧长岭上的那块地改种梨树。石某某的房屋被武溪工业园征收,梨园地也被征收,但村里没有张榜公布。

34、证人石泽洪证明,2000年,杨兰碧在长岭上的林地被上堡乡人民政府租赁,上堡乡人民政府又把林地转租给大溪村三组村民石远玉,后来石远玉在杨兰碧的地上种植梨树。

35、证人石利娟、宫张立证明,杨兰碧的土地被石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上报征收,杨兰碧不知情。杨兰碧多次询问石某某她的土地是否被征收,石某某讲杨兰碧的土地没有被征收。后石泽顺代石某某与杨兰碧签订协议,石泽顺支付杨兰碧2万元。

36、被告人石某某供述,2000年,泸溪县上堡乡人民政府租赁大溪村三组800亩林地,其中包括杨兰碧长岭上的荒地。2001年,上堡乡人民政府又把800亩地转租给石某某的父亲石远玉、哥哥石泽顺和石林、石泽平经营。石远玉与石泽平、石林商量决定每人在林场内开发一块地,由开发人自己经营、管理。2002年,石远玉在杨兰碧的地上种植梨树,在石付玉的地上种植枣树,后石某某的父母过世,石某某管理梨园和枣园。2009年5月18日,泸溪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武溪工业园区内项目建设拆迁户田地征收后剩余部分实行一次性全部征收。2011年,石某某家的房子被征收,后石某某以自己地的名义上报武溪工业园要求征收梨园地和枣园地。如果当时以杨兰碧的名义要求武溪工业园征收梨园地,武溪工业园不能征收,因为那时杨兰碧家的房屋还没有被征收,杨兰碧家的房子是2017年才被征收。2012年8月4日,石某某带武溪工业园的张有军、龙杰等人丈量土地,石某某指认地界,龙杰扯尺,张有军记录,面积是14.33亩。2013年2月2日,武溪工业园将126757.4元打入石某某妻子周小梅的账户。2014年1月27日,武溪工业园将346052.33元打入石某某的账户。在丈量杨兰碧地时,石某某没有告诉杨兰碧,之后石某某告诉杨兰碧。后来杨兰碧向石某某要征收款,2014年1月,石某某让其哥哥石泽顺给杨兰碧2万元。后因泸溪县提高了补偿标准,石某某要求武溪工业园补差,石某某又得了14714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6.31亩土地系自己土地的事实,要求武溪工业园征收,骗取武溪工业园人民币410881.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认定石某某上报他人土地14.33亩要求武溪工业园征收,诈骗武溪工业园人民币619950.73元。经查,石某某要求武溪工业园征收的土地实有面积6.31亩,武溪工业园的土地丈量登记表却显示武溪工业园征收石某某土地14.33亩,多出8.02亩。关于为何多出8.02亩土地,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说明无法查清到底是什么原因所致,现没有证据证明是石某某的原因导致多出8.02亩土地,故一审认定石某某上报他人土地8.02亩要求武溪工业园征收,骗取武溪工业园209068.88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石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返还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石某某认罪认罚,全部返还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取得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石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上诉人石某某提出“自己认罪认罚,请求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石某某有自首情节;石某某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缴纳罚金,取得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谅解,请求判处石某某缓刑”。经查属实。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对石某某的犯罪数额认定错误,二审石某某又有新的从轻处罚情节,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2刑初

2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石某某违法所得六十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元七角三分,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泸溪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撤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2刑初

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鲁勤练

审判员  张小椎

审判员  杨向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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