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闽0821刑初46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2   阅读:

审理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821刑初4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0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以汀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早期曾参与过号称“民族资产解冻”活动。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被自称是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张某”以给参加“民族资产解冻”活动人员发放精准扶贫款骗走1.6万余元,广西省凌云县公安人员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民族资产解冻”是诈骗钱财的活动。

随着类似活动的发展,在2017年间,一位自称是国务院财政部副部长“朱某”(身份待查)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其负责“民族资产解冻”福建片区的工作。

不久,“朱某”通过QQ邮箱发给被告人刘某某为福建省民族资产负责人任命书及相关“民族资产解冻”文件,被告人刘某某将任命书及相关文件打印,并将任命书及相关文件给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会员传阅,鼓吹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民族资产解冻”下达的任务,并称项目完成后每个会员可获几十万至几百万元不等的高额回报。

尔后,自2018年至2019年初,万某、吴某等人(另案处理)自称“朱某”、“李某”、“刘某”、“周某”、“王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先后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办理功德证书、民族扶助资金发放、民族大业有功人员扶贫安置款发放、精准扶贫款发放等项目,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会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工本费、投保费、账户激活费等为由,先后帮助骗取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林某、肖某、陈某、胡某、钟某、谢某、程某等人人民币48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取的48万余元转账至万某、吴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汀县濯田镇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取会员费用流水明细单、汇款明细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伪造的功德证书、工作证、相关文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1、刘某1、黄某、罗某、万某、吴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肖某、陈某、胡某、钟某、蔡某、赖某、谢某、程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还帮助他人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4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6万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如下辩解:一、对起诉书指控广西省凌云县公安人员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民族资产解冻”是诈骗钱财的活动,其当时认为该公安人员是假冒的。

理由是:1、到银行查账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同意该公安人员调取相关信息,并说公安人员也有可能是冒充的;2、其所被骗的1.6万元,事后未追回且联系不上该公安人员。

二、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故意帮助他人骗取钱财。

1、其本人为亲戚朋友及老弱病残群众100多人垫资30多万元,如果明知是诈骗根本不可能投这么多钱进去。

2、其所收取的会员交给的48万元全部转存给“上手”。

其是受害最深的被害人,鉴于其年纪较大,法制观念不强,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现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在三年以内量刑或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早期曾参与过号称“民族资产解冻”活动。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被自称是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张某”以给参加“民族资产解冻”活动人员发放精准扶贫款骗走1.6万余元,广西省凌云县公安人员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民族资产解冻”是诈骗钱财的活动。

随着类似活动的发展,在2017年间,一位自称是国务院财政部副部长“朱某”(身份待查)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其负责“民族资产解冻”福建片区的工作。

不久,“朱某”通过QQ邮箱发给被告人刘某某为福建省民族资产负责人任命书及相关“民族资产解冻”文件,被告人刘某某将任命书及相关文件打印,并将任命书及相关文件给参与“民族资产解冻”会员传阅,鼓吹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民族资产解冻”下达的任务,并称项目完成后每个会员可获几十万至几百万元不等的高额回报。

尔后,自2018年至2019年初,万某、吴某等人(另案处理)自称“朱某”、“李某”、“刘某”、“周某”、“王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先后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办理功德证书、民族扶助资金发放、民族大业有功人员扶贫安置款发放、精准扶贫款发放等项目,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会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工本费、投保费、账户激活费等为由,先后帮助骗取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林某、肖某、陈某、胡某、钟某、谢某、程某等人人民币48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取的48万余元转账至万某、吴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汀县濯田镇陈屋村平岭丘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1)长汀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该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4月15日14时31分至52分,长汀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位于长汀县濯田镇丘刘某某住处搜查,并当场扣押笔记本3本、账单27份、手机2部。

(4)被告人刘某某记载的收取会员费用流水明细单19张,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办理工本费、个人所得税、转账费等名义向会员收取费用的情况。

(5)被告人刘某某记载的汇款明细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记载的“民族资产”各种项目,根据上线提供的银行账号,向张某2、莫某、谢某、刘某2、白某、邓某1、张某2等人汇款的情况。

(6)提取笔录、伪造的功德证书、工作证、及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邮箱内提取用于诈骗的相关证件及文件的情况。

(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往客户名称为徐某、黄某2、袁某1、董某、张某3、张某4、张某2、黎某银行账户转款及存款的情况。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和胡某就“民族资产解冻”活动联系的情况。

(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的上级李烈均、杭云祥、肖亚元等人身份尚未查实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刘某某银行汇款给徐某、黄某2、袁某1、董某、张某3、张某4、张某2、黎某等人,上述人员是否参与“民族资产”诈骗活动,公安机关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哥王某5被刘某某骗走2万元,但是刘某某是以什么名义骗钱其不清楚。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刘某某的儿子,刘某某前几年就开始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刘某某收到项目的钱全部上交到上级,自己没有留下来的情况。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有邀请黄某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但其没有同意的情况。

(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有邀请罗某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但其没有同意,其有将尾号为8413的农业银行卡借与刘某某使用。

(5)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间,其以有笔4亿元的扶贫款发放需手续费为由骗取刘某某2.8万元,后又以同样的理由让刘某某转款,但具体转了多少其记不清楚了。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间,其二次以民族资产解冻,要发放给刘某某的团队,需手续费为由让刘某某的团队交纳1.7万元手续费。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下半年间,一位自称是国务院财政部副部长“朱某”(身份待查)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其负责“民族资产解冻”福建片区的工作。

不久,“朱某”通过QQ邮箱发给被告人刘某某为福建省民族资负责人任命书及相关“民族资产解冻”文件,被告人刘某某将任命书及相关文件打印,并将任命书及相关文件给参与“民族资产解冻”会员传阅,鼓吹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民族资产解冻”下达的任务,并称项目完成后每个会员可获几十万至几百万元不等的高额回报。

尔后,自2017年至2019年初,万某、吴某等人(另案处理)自称“朱某”、“李某”、“刘某”、“周某”、“王某”、“李某2”等人员先后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办理功德证书、民族扶助资金发放、民族大业有功人员扶贫安置款发放、精准扶贫款发放等项目,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会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工本费、投保费、账户激活费等为由,先后帮助骗取林某、肖某、陈某、胡某、钟某等人人民币48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取的48万余元转账至万某、吴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我好久之前就认识王某3,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我在路上碰到了王某3,他把我拦下来,和我说上面会发一笔福利下来,这笔钱是中央发下来的,通过民政局发给大家,想要这笔钱的人需要出一笔工本费,让我交30元,这笔钱冬天就会下来。

没过多久,他就让我去他家交钱,当时我是拿现金给他的,当时一起给钱的还有林某2还有丁发林,还有其他我不认识的人交钱,我还帮王某3清点了收来的钱,当时是两百多元,这钱我都给王某3,他和我说这些钱是给刘某某的,我也离开了。

过了一个多月,王某3要补交钱,这次要交125元,我把这些现金送到他家,当时是我一个人给他的。

后来王某3又说要交15元,于是我就拿现金到他家。

其有帮王某3收到的钱通过微信转过一次给刘某某,没有帮王某3收过钱,也没拉过人,其没有听刘某某说过“苏妈”项目。

(2)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证实:其认识王某3,去年(2018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不记得,王某3说上面有扶贫款两百万下来,每人要交300元工本费,我就把我妻子陈某4,两个儿子林某4、林某5一起报了名,我就交了钱给王某3,这个是没有收条的,后来王某3又和我说要交工本费,每人交100元,我就把钱交给王某3,后来王某3又说要每人交30元报名费,于是我就把钱给他了。

这些钱都是没有收条的。

王某3钱收到后,把钱给李某3,然后李某3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把钱给刘某某。

我知道有丘某1、程某、胡某2、蔡某2、陈某2(死亡)、曹某2等人交过钱给王某3。

刘某某曾向林某2借款4000元,向林某2的亲戚借款5000元,这笔钱借后不久就归还了,其没有听说过以“苏妈”项目。

(3)被害人蔡某4的陈述,证实:2016年间,一个自称是龙岩人的男子三次邀其参与“民族资产解冻”活动,但其都没有参与活动的情况。

(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刘某某是“民族资产解冻”活动负责人,2018年7、8月份,刘某某让其参与“民族资产解冻”活动,后刘某某以办理民族资产解冻要交工本费、办银行金卡等名义让其交了3000余元活动费用。

(5)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其有参与刘某某的“民族资产解冻”活动,期间刘某某以办理民族资产解冻需工本费、手续费、收税等名义收取2万余元,其还借给了刘某某1万余元的情况。

(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有参与刘某某的“民族资产解冻”活动,期间刘某某以办理民族资产解冻需工本费、手续费、收税等名义收取2万左右,其和林某还被刘某某任命为小组长,负责收取新罗和永定会员活动费用,其和林某一共收取会员几千元左右,收到的钱全部交给了刘某某的情况。

(7)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骗取胡某1.2万余元,另以其办理民族资产解冻经费不足,向胡某借款1.9万余元的情况。

(8)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骗取钟某3万余元,王某5、王某6、王某7、赖某3都有参加“民族资产解冻”,他们拿给刘某某钱的时候都是在王某5家里。

(9)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蔡某4000余元。

(10)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赖某3000余元,王某3、林某2等人也有帮忙刘某某收取会员的钱,收取钱后再交给刘某某的情况。

(11)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间,王某3以“民族资产解冻”发放扶贫款为由,骗取胡某230元。

(12)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陈某44000余元.(1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十多年前,被告人刘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谢某2000元。

(14)被害人王某8的陈述,证实:王某3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骗取王某8120元的情况。

(15)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刘某某、王某3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骗取程某,一万余元,其中交给王某3现金七、八千元,交给刘某某现金几千元。

(16)被害人曹某2的陈述,证实:刘某某、王某3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骗取曹某2一万余元,期间刘某某还拿了民族大业的中央文件、财政部的文件给其看过。

(17)被害人蔡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至2018年间,其有到王某3家里玩,王某3有介绍刘某某在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后来其交了1000元给王某3用于“民族资产解冻”。

(18)被害人陈某6的陈述,证实:王某3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骗取陈某6300元。

5、勘验、检查笔录:(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王某1、胡某、钟某辨认笔录一组,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就是利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实施诈骗的人。

(2)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刘某某辩认笔录一组,证实:林某2、李某3就是负责城区收取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人员钱财的人。

(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王某8辩认笔录一组,证实:王某3是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由骗取其120元的人。

(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赖某辩认笔录一组,证实:刘某某、王某3、林某2是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由骗取其120元的嫌疑人。

(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李某3辩认笔录一组,证实:王某3就是参与“民族资产解冻”实施诈骗的人。

(6)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蔡某辩认笔录一组,证实:刘某某就是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实施诈骗的人;王某3就是伙同刘某某实施诈骗的人。

(7)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程某辩认笔录一组,证实:刘某某、王某3、林某2就是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实施诈骗的人。

(8)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曹某2辩认笔录一组,证实:刘某某、王某3、林某2、李某3就是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实施诈骗的人。

(9)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蔡某2、修某辩认笔录一组,证实:王某3就是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实施诈骗的人。

量刑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1950年生,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汀县濯田镇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3)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贩运伪造的货币罪于1990年9月27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7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于2005年8月1日释放。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还帮助他人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48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告知其“民族资产解冻”是诈骗钱财的活动的广西省凌云县公安人员其当时认为是假冒的以及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故意帮助他人骗取钱财的意见。

经查,1、被告人刘某某在1999年间被他人以新加坡有一个财团要到中国实施一项500万美元的“扶贫计划”,客户交钱后可获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1年被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说明刘某某有类似被骗经历。

2、刘某某在向“上手”转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有阻止刘某某不要转钱给不认识的“上手”,且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刘某某他们可能是诈骗。

在三明市沙县刘某某去银行汇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不让刘某某汇款给“上手”,当时还吵起来,工作人员还报警,警察到场后和刘某某说这有诈骗嫌疑,“委员长不可能要你汇款20000元的。

”3、广西的警方找过刘某某,告诉刘某某被骗了,那边嫌疑人已经被抓了,并且还做了笔录。

刘某某认为公安人员是假冒,但又不向公安人员所在单位核实,而仅凭内心猜测。

4、刘某某也表示因为鬼迷心窍,想得到对方高额的好处。

综上,被告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犯罪对象大都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被告人具有前科,应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间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兰 文人民陪审员  钟金福人民陪审员  黄冬生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陈吉书记员黄议娴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