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京0106刑初187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6刑初187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书记员王德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李贵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陆某在本市丰台区,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两限房指标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被告人陆某于2018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陆某辩称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大部分用于陈某及她母亲的看病办事花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罪金额部分不实,被告人陆某诈骗金额为37万余元;2.被告人陆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系残疾人;3.被害人陈某在被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陆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陆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两限房指标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支付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陆某于2018年12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某供述:证实2017年8月份,其在丰台区西罗园三区我爱我家看房时通过业务员饶某结识了陈某。后来陈某的母亲生病了,其就去医院给陈某帮忙而和她熟悉起来,她也时常给其帮忙的好处费。2017年年底,陈某提出想换一套房子,其提议可以购买便宜的两限房,于是陈某就让其帮忙购买,其就答应了。后来其得知陈某名下有房子,不能申请两限房,于是其就欺骗陈某称自己认识市里的人,可以为她获得申请两限房的资格,并借此名义向陈某要钱,理由是帮她申请两限房需要花钱打通关系。陈某信以为真,并多次给其钱款让其办理此事。2018年初至10月份期间,其多次捏造各种的申请两限房的理由从陈某处骗钱,每次都能骗到几百到几万元不等的钱,陈某以不同的方式支付,有当面给现金,有用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也有用现金汇款到其银行卡内,其中现金约给其有18万左右。其欺骗陈某约有三四百次,具体骗取的金额其记不清了,骗取钱款均被其在歌厅消费和挥霍了。其从陈某处骗取的钱通过微信、支付宝花了大概有53万左右,用现金消费的数额差不多有6万元,其他的花销都在打车费上了,差不多有1万元。其收钱的微信号是×××,支付宝账户是×××,银行卡有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北京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其没有为陈某办理过两限房的事,陈某催问时其一直谎称在办理中。其欺骗陈某称认识很多在办理两限房申请中涉及的政府办事部门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并虚构了具体职务和职责。其明确告诉过陈某说她不符合办理两限房的条件,而且其父亲陆某、陈某的女儿雷宁也告知过陈某不符合条件,陈某仍继续找其让其帮忙找人疏通关系。

2.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7年9月份,其通过我爱我家西罗园店的负责人饶某结识陆某。二人熟悉后,其告知陆某想把房子卖了再买一套更适合居住的房子,陆某称认识宣武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帮其找到西城区的两限房房源。后陆某告知其不符合申请两限房条件,需要花钱打通关系。其听信陆某编造的理由,陆续支付给陆某六七十次钱款,每次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都借着帮其办事或打通上下关系的名义,其共计被骗取120万元左右。其认识陆某的父亲陆某,二人见过面,也添加过微信,陆某通过微信和见面警告过陆某没有办事能力,让其不要相信陆某,不要给陆某钱。其因为受到陆某误导所以没有信陆某。其梳理被陆某诈骗的账目,分为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和现金四个部分。这些钱都是陆某以办理两限房需要找政府部门和人员疏通关系为由诈骗的钱款。其让陆某帮忙买过1次药和5、6次生活用品,都已经支付了钱款,共计约6000元左右。陆某没有向其提供过购物发票。

3.证人陆某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证实其与陆某系父子关系,陆某幼时患脑瘫疾病,系肢体三级残疾。2017年10月5日,其通过我爱我家的饶某得知陆某结识了陈某,并要购买陈某房子的事情。其与陆某核实,陆某称是帮助小学老师马老师买房子,其就警告过没有看房买房的能力不要添乱。后其通过饶某得到了陈某的电话,并电话告知陈某陆某的身体情况,告诫陈某涉及钱和房子的事一定要谨慎。2018年4月12日晚上,其接到陈某的电话称陆某以帮她买房为由从她那里拿走了20多万,陆某让其不要插手。后其再次告诫陈某不要给陆某钱,而且和陈某见面,让陈某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9月6日,其又再次告诫陈某不要再给陆某钱了,陈某答复称知道了。后来陈某告知其陆某以帮她买房为由已经花了120万元了。其认为陆某没有买房的能力。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情况说明印证证人陆某曾多次告诫被害人陈某称陆某没有能力办买房的事,并警告陈某不要再给陆某钱的情况。

4.证人饶某证言:证实其系我爱我家西罗园店的员工。2017年5月左右,陈某因出售房屋而通过其结识陆某,当时陆某自称要购买房屋。后来陆某得知陈某在照顾患病的家人,陆某就经常去找陈某。后其因怀疑陆某和陈某私下成交房屋到陆某家找过陆某,陆某的父亲告知其陆某是脑瘫,并无买房能力的情况。

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陈某交流的情况。陆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以疏通关系、办理证件等为由向陈某索要财物。其中2017年12月份,陈某亲属已经知晓陆某以购房为由向陈某索要钱款一事,并对陆某进行了警告,陈某表示对购房一事表示信任。

6.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陆某手机数据进行鉴定的相关情况。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目明细、对账单、证明、借条:以上证据综合证明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害人陈某向陆某共计支付人民币60余万元的情况。

8.出生证明、病历复印件、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陆某系肢体三级残疾,出生时医院诊断为脑性偏瘫,2001年7月12日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中等智力。

9.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本案破获情况及被告人陆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相关意见,经查,在案有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陈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被害人提供的对账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骗取的金额为60余万元,故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某关于赃款用于被害人母亲看病的辩解,经查,相关钱款系被告人以帮助被害人购买两限房的理由从被害人处骗取,被告人获得钱款后的用途系是对赃款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影响相关钱款系诈骗所得,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陆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8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陈某(详见清单)。

三、已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人民陪审员  张元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一楠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