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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84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84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崔以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家中,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北京户口,与被害人签订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12万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胡某的弟弟胡某2安排工作,并与胡某2签订工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胡某的姐姐胡某3办理调动工作,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王某、胡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亲属代其退交人民币20万元,现扣押。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某系初犯,如实陈述事实,且退还被害人大部钱款,得到两位受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当庭供述,被害人王某、胡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书证,收条及谅解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退赔被害人大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9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扣押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并发还被害人胡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芹

人民陪审员  姜忠兴

人民陪审员  耿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丁晓斌

书 记 员  秦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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