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6刑初206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6月间,通过×软件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能够办理澳门商务证,以交纳定金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27500元。后上述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9月1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谅解协议书、收条、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单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本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守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