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京0113刑初69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69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晓琪、被害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被告人付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郑某(女,32岁,北京市顺义区人)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2018年年初,付某某以帮助郑某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小区一处房屋需要交订金、疏通关系等名义,骗取其人民币25.9万元(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所得钱款已挥霍。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给郑某买房子是事实,不是虚构的,自己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诈骗罪。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付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付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电子数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郑某报警的情况。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分别证实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和身份情况。

(3)被告人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4月4日,刘某的银行账户向付某某转账15万元,此时卡内余额为150531.77元。收到上述钱款后,该账户向薛松宝账户转账3.1万元,后同日多次通过财付通方式消费、转账。2019年4月5日该卡取现5.5万元。至2019年4月6日,卡内余额为31.47元。

(4)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代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该合同显示,房屋的买受人为郑某,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房屋价格57万,买受人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首付款55万元,付款时间为产权转移前24小时。双方于网签后2018年3月15日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合同签约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中介机构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5)被告人付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光盘的形式储存)证实,2018年1月3日郑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向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5万元;2018年1月4日,郑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向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4.9万元。此外,郑某和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之间还有多次资金往来。

2.证人证言

(1)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付某某是于2015年2月14日领取的结婚证,婚后生活一般,其和付某某没有闹过离婚。

(2)刘某的证言证实,郑某是其大姨姐,郑某曾跟其说想要买房,但钱不够,于是其从银行贷了15万元借给了她。

(3)段某的证言证实,其与付某某在2009年相识。2018年1月,付某某联系其,说要帮朋友在×买套房。之后,其就带着付某某的朋友郑某到×看了几处房源,最后选中了×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后来由付某某到店里替郑某代签了购房合同,同时缴纳了佣金6450元,又给业主交了定金2万元。签完合同后,过了几天,其发现郑某不符合购房资格,就明确跟付某某说了,付某某说他知道了,回去和郑某沟通,想通过以郑某名义成立公司的方法来获得购房资质,但因郑某工作性质的原因,最后也没有成功。签完合同后二三个月,付某某和郑某仍然没有获得购房资格,付某某跟其说确认违约了。

(4)薛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付某某,付某某向其借过3万元钱,后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还的钱。

(5)孙某的证言证实,别人都叫其孙某。2016年6月左右,付某某通过其买过一辆沃尔沃汽车,当时价格是6.2万元左右。2016年、2017年,付某某还卖给其两辆车。2018年夏天,付某某还通过其买过一辆本田汽车,当时给了其1.8万元,后来这辆车的尾款4万元左右是通过刷卡的方式给的。

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7年,我和付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在聊天过程中,双方都告诉对方自己是离异单身,后我们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我想在×地区×买一套商住房,但没买成。我把这事跟付某某说了,后来付某某跟我说他认识一个×中介人员,他可以给我联系买其他的商住房。之后一名×的姓段的中介人员与我联系,并带我看了一套商住房,我觉得挺好。过了两天,付某某跟我说需要交10万元定金。我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共给付某某转了9.9万元,一次是2018年1月3日转了5万元,第二天又转了4.9万元,付某某说剩下的1000元他出。过了几天,付某某又从我处拿了1万元现金,他说去中介疏通关系。过了几天付某某又让我再交15万元,他说把这个钱交完等着过户,过完户再把尾款给对方。2018年4月4日,我通过我妹夫刘某的银行账户将这15万元一次性的转给了付某某。付某某跟我说他可以代我签房屋买卖合同,我跟付某某要房屋买卖合同,付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但后来该房屋一直未能过户,我当时也见不到付某某,只能电话和他联系。我去付某某家,才发现付某某没有离婚,付某某说他不可能离婚,我感觉被骗了,就报警了。付某某还以干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我要过钱。付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还过钱,但都是付某某跟我借的钱,跟购房款没有关系。我的支付宝账户昵称为“笑笑”,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昵称为“平凡”。

4.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供述:2017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我与郑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双方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双方有了经济往来。我办事需要钱的时候会跟她借点,她还支付宝花呗等需要钱的时候,我也会给她转或者给她现金。我应该欠郑某的钱,欠的就是我们之间转账的差额。除了干工程,我没有其他事跟郑某要过钱,我记不清我们之间是否有银行转账了,有也就是几百、几千的数额。我的支付宝昵称叫“平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付某某犯有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付某某代被害人郑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付某某只是以此为手段,便于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付某某退赔被害人郑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九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仁洋

人民陪审员  虞 淼

人民陪审员  高大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张某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