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419号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牛某办理大学专科晋升本科学历为名,要求被害人缴纳相关费用的方式对牛某实施诈骗。被害人牛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智苑1号楼2单元301室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齐某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齐某将该笔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齐某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