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64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孙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出租汽车(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市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等地,借他人驾驶机动车并道、转弯或掉头之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对方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错误认知,以索要修车费、误工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1、何某1、孟某等17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500元。
被告人孙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环南路2号(同仁医院南区停车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赃款已挥霍未起获,涉案车辆已扣押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刘某1、何某1、孟某、张某1、何某2、姚某、田某、张某2、何某1、黎某、胡某、刘某2、陈某、孙某、曹某、马某、奚某、张某3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承包营运合同书,驾驶证,行驶证,视听资料,身份材料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二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何某2四百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姚某七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田某一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六百元;退赔被害人何某1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黎某一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四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孙某四百元;退赔被害人曹某四百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奚某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3六百元。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艳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魏
书 记 员 李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