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108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白某办理女儿转入北京市昌平区三街小学上学的事由,在北京市昌平区松兰堡××园××室家中收取白某“打点费”人民币5万元。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被害人白某人民币五万元。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本判决责令退赔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春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