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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34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345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巫某某以做大宗油品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嘉业大厦停车场等地点向被告人巫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巫某某退还被害人邢某人民币2万元。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巫某某被民警查获。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巫某某供述,被害人邢某陈述,证人赵某、方某、姚某证言,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110接处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巫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巫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邢某。

三、随案移送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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