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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143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43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某以可以代写代发表论文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赵某人民币各1300元;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2.2万元;骗取被害人魏某人民币7840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诈骗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代其退赔四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周某均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认罪认罚,且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周某亦表示认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被告人周某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晓斌

书 记 员 秦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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