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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58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6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589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房屋面临拆迁需借钱打点关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大兴区清源北路营业所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4万元,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家园北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何某、刘某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陈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多次前科并系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银行流水、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淘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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