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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1刑初75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6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1刑初750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家园,刘某在二手交易平台“转转”上看到被告人马晓泽(转转昵称:“精品范儿”)发布的卖包信息,通过马晓泽留在该平台上的微信号添加马晓泽为微信好友,马晓泽在无任何货源、渠道的情况下许诺卖给刘某三个女包,并在收取刘某4780元后给刘某快递了一块石头,刘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19年11月18日,马晓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告人马晓泽已赔偿刘某,刘某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晓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马晓泽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转”网页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晓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晓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晓泽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贺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凤茹

书 记 员 林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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