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98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及辩护人郭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童某虚构自己在车管所上班能够帮助办理驾照,分多次欺骗被害人刘某(男,32岁)在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7号良子健身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共计骗得人民币76500元。同年6月11日,被害人报案,同年7月28日,童某在位于甘肃省天水市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童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童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洪某、安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天水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童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覃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汪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