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699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QQ软件与被害人吕某进行联系,利用变声软件,假冒女性以交友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多次以需要换手机、交房租为由向被害人吕某要钱。2019年7月至10月,被害人吕某在其住处(即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胶东海鲜饺子城)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及QQ软件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2019年10月,吕某多次要求与刘某某见面,但刘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辞,吕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还以上述手段,假冒女性身份通过手机软件与被害人陈某相识,通过利用变声软件,多次以需要换手机,买家电为由向陈某要钱。2020年5月至7日,陈某在其住处(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十字商业步行街)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期间,陈某多次要求与刘某某见面,但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辞。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燕西中路华如宾馆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元发还被害人吕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三十六元九角八分发还被害人陈某。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