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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22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7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2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珅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邓学平、张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闯、牛仓(已判决)雇用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岭南路广东大厦等地,冒充中国老年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其所在的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老年基金会合作开展长寿老人评选活动、收取入会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1(男,84岁)、苏某1(女,78岁)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6317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在公司只负责讲课,没有参与公司的其他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赵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首先表现为其不清楚与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合作活动为假,其次是其不清楚保健品的真假,第三是其依据公司制作的PPT以及赵闯给予的材料来讲授保健品的功效,第四是其没有实施劝说客户入会、购买保健品的行为;2、本案中存在大量指控金额无有效凭证予以证实的情况,对这部分指控金额应不予认定;3、即便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也应认定为从犯;4、即便认定犯罪,量刑也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闯、牛仓、孙惠英(已判决)雇用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岭南路广东大厦等地,冒充中国老年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其所在的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老年基金会合作开展长寿老人评选活动、收取入会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1(男,84岁)、苏某1(女,78岁)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63170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已决犯赵闯、牛仓、孙惠英所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扣押及扣划用于退赔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03536.42元,本案尚有经济损失人民币959633.58元未挽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并经法庭质证: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所作的供述,证明2009年,其通过赵闯介绍到了北京恒浥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该公司重新注册为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最初在恒浥康泰是做公司下面一个中心的经理,成立中科聚德后,担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这两家公司的管理层都是一样的,法人是牛仓,总经理是赵闯,副总经理有其、吕某、胡某1、陆某某、周某某、张某1等人,下面还有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销售部由吕某负责,他手下有部门经理,下面再带些业务员;财务部由孙惠英、侯某负责。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前,公司由赵闯策划了以“中国老年基金会”加盟单位的名义组织开展长寿老人评选讲座,其负责讲座上介绍产品。每次讲座会由赵闯或者牛仓通知其时间、地点,其就按照时间、地点到达会场,参加的人员都是老头老太太,是由吕某他们的团队负责打电话劝说来会场的,随后由胡某1主持,胡某1开始介绍公司的相关情况并说与老年基金会合作开展“长寿老人”评选活动,然后其就在会场讲解公司的产品情况及相关功效作用,再由陆某某在讲座上介绍参加评选活动,劝说客户缴纳7880元人民币就可参加评选,如果评选上了,就会颁发证书并免费获得价值人民币18000元人民币左右的保健品,同时还能获得公司很多优惠活动,公司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来骗老头、老太太的钱。其不清楚公司与中国老年基金会是否有合作,这是赵闯自己去弄的,没有其他人参与,其没有见到过公司与中国老年基金会或者相关组织签订的协议。在其上场讲课时,胡某1介绍其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给大家讲保健品的作用、功效及使用方法等,其就按照上台之前一个文员给其做的幻灯片开始讲课,大概讲一个小时左右,有时讲完就离开了,有时是等着活动结束之后再走,基本上天天讲课,每天讲一次课。2009年到2010年12月,其每月在公司领取工资和提成大约在8000元人民币左右,都是财务侯某发放;2010年12月以后,也就是公司开始以中国老年基金会名义开始讲座后,其每月大概领取3000元人民币左右。大概是在2011年春节前,其、牛仓和赵闯分过一次100万,其分到了30万元人民币,这应该是公司挣钱后其获得的分红。其是2011年3月从公司离职的,离职时没有跟公司任何人说过。其之所以要离开公司,是因为当时在北京和胡某某认识了,准备谈男女朋友,她家是重庆的,在重庆老家有事,其就和她去重庆了,到了重庆之后其听说公司出事了,很多人被抓了,其就没敢再去其他地方,一直在重庆隐姓埋名生活着,直到2019年8月18日在重庆家中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5日所作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至2011年春节前,大概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其所在的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名义,组织一些老人通过交会费的方式参加长寿之星的评选,从公司免费领取保健品并参加公司有关活动的,以收取会费的方式来进行诈骗。公司法人是牛仓,股东包括牛仓、赵闯和其,其是技术入股的,没有掏钱入股。其在公司主要负责讲课,有时负责面试来公司应聘的人员,其他工作不负责。公司以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老人交会费参加长寿之星评选这个活动是赵闯提出的,其他人没有参与决定,他提出之后,就跟其、牛仓、胡某1、吕某等副总经理说了,然后把其这几人各自的工作安排了,这个活动就启动了。公司就是以向老人售卖保健品来牟利。在评选长寿之星活动开始后,就是通过让老人交会费的方式获利,赵闯、牛仓和其口头约定从公司盈利的部分按照4:3:3的比例分成,其分百分之三十。其在会场就是按照赵闯给其的保健品说明书,加上其之前学的生物制药,其就跟现场的老人们说公司的这些保健品有多好,吃了会对身体的一些部位或者一些症状有好处,讲完之后就有业务员向老人们推销售卖。其一般用赵某某的名字,有时在公司内部和讲课时用过赵树这个名字。赵树这个名字是赵闯让其用的,他说赵树这个名字大气。其并不清楚公司售卖保健品的具体种类、来源、包装,也不清楚是真保健品还是假保健品,就是按照赵闯提供的说明书和其所学的知识给老人们讲这些保健品的功效。

2、已决犯牛仓的供述,证明其公司从2010年6月开始卖保健品:Q10富力养生、骨必康、眼康保健品。由于推销保健品的过多,竞争激烈,其公司从2010年11月开始以入“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名义收取会费,然后送保健品。收取的会费每年788元,有收10年的,有收1年或2年的。交的多,送的保健品多。以“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名义就是为了推销产品。公司负责人包括其(负责后勤管理)、赵闯(公司经理)、吕某(负责人事管理)、胡某1(负责主持会议)、孙惠英(负责财务)、赵某某(负责讲课)。公司还有20至30名员工,负责打电话联系顾客。2008年11月左右,其和赵闯共同注册北京恒浥康泰科技纳米有限公司,其任法人、其和赵闯是股东。2010年5、6月份,其和赵闯、赵某某一起注册了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是法人。当时其和赵闯的妻子孙惠英是股东,2011年3月其才知道,中科聚德的股东换成了其和赵某某,孙惠英变成了北京恒浥康泰公司的法人。2010年12月到2011年1月份,中科聚德公司以“中国老年基金会”联盟单位的名义,组织了三四十场讲座活动,让公司业务员给老年客户打电话,以能免费领取价值500元的保健产品为宣传,让这些客户到会场现场听讲座。到会场后,再由公司的胡某1、赵某某、吕某、陆某某等人对公司销售的保健产品进行宣传,然后由业务员劝说客户缴纳7880元,就可以有机会参加“中国老年基金会”开展的评选“长寿之星”的活动,并免费获得价值18000余元的保健产品。凡是被评为“长寿之星”的人将会获得证书,凭此证书可以在半年后的每个月15号以后免费来公司领取价值300元的保健品。同时其负责的分销商也会带一些他们找来的老年顾客到会场听讲座参加活动。中科聚德的法人是其,赵闯、其和赵某某是公司的实际股东,其三人在公司成立初曾口头承诺,年终分红按4:3:3分,赵闯拿40%,其和赵某某各拿30%。公司总经理是赵闯,负责公司重大决策、联系进货厂家、一线销售及一切日常行政工作;赵某某是副总经理,负责培训讲师,让讲师在活动现场给客户讲课,同时他自己也在活动现场讲课,向客户介绍产品,也负责新员工的培训;吕某是赵闯在2010年下半年找来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一线业务员的直销工作、新员工培训;胡某1也是副总,负责联系会场场地、会场的会议主持及2011年的新员工招聘;陆某某也是副总,负责活动会场的具体安排及协助赵某某讲座和新员工培训。吕某下面有几个部门经理,经理的工作主要是带着业务员进行销售。直销这边业务员大概30多人。后勤这方面有财务孙惠英,她是赵闯的妻子,也是公司最开始的股东,公司所有员工工资由她和赵闯决定。出纳侯某把平时收上来的营业款或者存在其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里,或者交给孙惠英,由孙惠英存卡里,这张卡基本一直在孙惠英手里。其办了卡后没再碰过,也没有这卡的密码。侯某是出纳,负责收业务员的货款、开收据、发员工工资、公司日常报销;赵某某手下有几个讲师,一个姓张的医学博士,还有一个周某某,负责在会场讲课。其是公司名义上的副总经理,负责保健品的发货、日常用品采购及分销方面的工作。其手下有五六十个分销商。在做评选“长寿之星”活动之前,其就给这些分销商(实际就是业务员)短信通知,他们就会带着顾客来其公司租用的会场听讲座,然后他们再劝说顾客参加评选,交钱入会。有时这些分销商也会低价从其公司进保健品,他们再对外销售,其负责给他们发货。其不清楚是否有“中国老年基金会”的组织,其只听赵闯提过,具体的没问。2010年11月,赵闯聊天时跟其提了句有个“某某药鼎公司”跟“中国老年基金会”是合作单位,想让其公司以交会费的方式成为基金会的合作单位。大概过了一周,赵闯叫其和赵某某去他办公室,具体说了合作的事,说对方要一年八万多元的加盟费。其说如果便宜些可以。赵闯就说再跟那个药鼎公司谈谈。大概三五天后,赵闯通知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开会,说公司马上成为“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合作单位,下午就要签协议,公司准备以基金会的名义销售产品了。然后每人发了一份“长寿老人”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内容讲了一遍,布置了具体工作,还让在场人员把会议内容跟下属传达。跟对方联系的整个过程其都没参与,也没见到过赵闯签订的协议,没问他签署的结果。赵某某、吕某和陆某某是主讲,在现场讲课时简单介绍产品情况,重点是劝说客户缴纳7880元会费及入会后有什么好处。偶尔赵闯也去讲。公司销售的保健产品有中科基因干预胶囊、富力养生辅酶Q10、中科骨必坚、军科眼康等。大部分保健品都是赵闯联系的厂家,其知道的有个山东的卖辅酶Q10、陕西的卖中科基因干预胶囊、上海的生产中科骨必坚,还有个山东威海的生产军科眼康。保健品都在公司楼上库房里,由孙惠英和她哥孙高升共同管理,只有这两人有库房钥匙。其把货拉回来后就让这两人开库房,需要发货时再找他们。对顾客宣称免费赠送的价值18000多元的保健品有三种,一盒中科基因干预胶囊、一盒富力养生辅酶Q10,、一盒中科骨必坚,每种保健品的价格在6000元左右。客户的入会费都是侯某在会场或公司收的,她最清楚,孙惠英也知道。赵闯、其和赵某某是从公司盈利中按4:3:3比例拿分红,每月赵闯给其和赵某某各三到五千不等。2011年春节前其三人一共分红100万元,其拿了30万元。2011年3月,公司才给其三人做了工资表,其拿了一次工资是4000多,赵某某是5000多,赵闯肯定比赵某某多。直销团队中的人员(吕某、几个部门经理和下面的业务员)的工资是由底薪、奖金加上提成构成的,级别不一样,底薪和提成就不一样,部门经理和吕某按照所在团队的总销售额拿提成,但具体提成比例不清楚。其和赵某某还从分销团队的总营业额中拿提成,其提1%、赵某某提2%。其负责的几十名分销商(业务员个人,不是其公司员工)没底薪,从公司按底价拿货自己销售,多卖出的归自己;在做老年基金会的活动时,他们从客户处收7880元,交公司3880元,公司把18000余元的产品礼包给他们,剩余4000元就归他们了。孙惠英、胡某1、侯某等后勤人员的工资也是由底薪、奖金和提成构成,他们几人的总提成按照公司整体(包括直销和分销两部分)销售业绩的1%提,几个人再分,具体分多少由赵闯说了算,其知道胡某1是分得最多的;陆某某以及赵某某手下几名讲师的月工资每人都在3000元以上。员工工资大部分由侯某发,侯某把工资表做好找赵闯确认后再发。在2011年3月以前,其和赵某某的工资都是赵闯发的,从3月开始其、赵某某、赵闯的工资才由侯某发放。除了在外租会场搞讲座让顾客入会,还有公司的直销业务员直接给客户打电话,说公司有免费按摩的服务,可以直接来公司体验,或者说有免费讲座让顾客来听课,然后再介绍保健品进行销售。公司的营业收入其不清楚,赵闯、孙惠英、侯某应该清楚。公司成立至今其挣了三十四万元左右。

3、已决犯赵闯的供述,证明举办这个活动是其、牛仓和赵某某三人一起聊天时,牛仓提出来的。先是赵某某在网上找了一家叫“北京药鼎XX”的公司,网上宣传说这家公司承诺交6000元就能成为“中国老年基金会”的联盟单位。其给这家公司打电话,对方确认了这个事情后派了一个姓宋的副总来公司洽谈加盟的事。其和牛仓跟这人谈的,后交纳了6000元的加盟费。没过几天对方把一个写有“中国老年基金会联盟单位”的铜牌给了公司。赵某某起草了一份北京德聚堂“长寿老人”的申请书。中科基因干预胶囊是牛仓联系的陕西秦昆公司生产的,听牛仓说进价500元左右一盒,富力辅酶Q10是其和牛仓一起联系的叫“浙江中奇”生产的,进价500元左右,中科骨必康是其和牛仓从中科福康**物技术有限公司进的,进价480元一盒。其跟业务员说那7880元就是买上述保健品的钱,实际上就是变相卖货。其让业务员说自称是中科聚德公司的员工,有的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称自己是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其公司有两个名称,一个是北京恒浥康泰科技纳米有限公司,是2009年8月左右注册的,另一个是现在的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之前都是牛仓,今年3月将恒浥康泰法人改成孙惠英了。公司分直销和分销,分销是牛仓和赵某某(又叫赵树)在负责,牛仓总负责。直销其和吕某负责。吕某下面有几个部门经理。公司有一张户主是牛仓的工商银行卡,大部分公司收入在那张卡里,一小部分现金在公司一个保险柜里。

4、已决犯孙惠英的供述,证明北京恒浥康泰科技纳米有限公司是在2008年左右注册的,法人是牛仓,其和赵闯在这公司工作,其当时负责财务,2011年3月,其成了这个公司法人。2010年12月到2011年1月,赵闯、牛仓他们策划了一个活动,以公司是“中国老年基金会”联盟单位的名义,组织了几十场讲座活动,让公司业务员给老年客户打电话,让他们听讲座。到会场后,再由胡某1、赵某某、吕某、陆某某等对公司的保健产品进行宣传和介绍,由业务员劝说客户缴纳7880元,就有机会参加“中国老年基金会”开展的评选长寿之星的活动,并免费获得价值18000余元的保健品。凡被选为长寿之星的人将会获得证书,可在半年后每个月免费领取300元的保健品。实际上凡是缴纳了7880元费用的客户,公司都会当场发放长寿之星的证书。其不清楚是否有中国老年基金会这个组织。去年12月左右牛仓说正在策划一个活动,跟中国老年基金会合作,后来其在赵闯办公室看见一个相关字样的铜牌。公司跟这个基金会什么关系其不清楚。保健品都是赵闯和赵某某联系厂家,赵闯让其或侯某把货款打到他们指定的厂家或个人账户。赵闯让牛仓接货。进的货都由赵闯、牛仓、赵某某审查决定,应该有正规批号,其没注意过。活动中大概七八十个客户缴纳了7880元。大部分都是侯某收的。其经手的大概10个。其在公司负责财务及财务监督。其和赵闯离婚后,他提出让其帮公司出纳侯某管公司的账,侯某负责公司日常的收款。当收上来的货款再扣除公司备用金后还超过一万元的情况下,侯某会及时把超出的钱存入牛仓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里,有时她也会让其去存。到了每月15日,赵闯让其把营业款都放到保险柜里,然后侯某发工资给员工。另外,其还对侯某做的每月员工的收入情况复核(员工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提成等)。公司员工的工资绝大部分都是由侯某发,她先找赵闯确认员工的奖金情况后,把做好的工资表给其,其再核对后把需要的现金准备好,交给侯某发给员工;但2011年有3个月,赵闯、牛仓、赵某某三人的工资没让侯某发,而是赵闯发的。但是牛仓和赵某某负责管理的分销团队的业务员工资不是公司发放的,而是他们自己在做业务时就把自己那部分提成直接留下了。牛仓名下那张工商银行理财金卡平时一般都是放在赵闯那里,其和赵闯都知道这张卡的密码。关于公司以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评选“长寿之星”活动的总收入,其不清楚,但其知道除去公司一切开销之外,在2011年春节前,公司按照赵闯、牛仓、赵某某三人的股东协议,给了他们三人一共一百万元的分红,赵闯40万元,牛仓30万元,赵某某30万元。当时赵闯让其和牛仓、赵某某一起去银行,从牛仓办理的那张工商银行理财金卡里,给牛仓和赵某某的个人账户各转入30万元,赵闯分红的那40万元里,给了其20多万元,其存入了自己名下一张工行理财金卡里了。公司每次做活动,都是由赵闯、赵某某、牛仓三个人商定,再传达下面执行。

5、证人侯某于2011年3月30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5月到恒浥康泰公司上班,做出纳兼前台。总经理赵闯和副总经理吕某等高层领导策划出以“中国老年基金会”名义搞一个评选活动,具体内容其不清楚。2010年12月,公司业务员经常交给其一些7880元的货款或提货单据,其会给孙惠英,孙惠英去提货。最后业务员会把中老年人交的入会费给其,一般是7880,一万几千的也有。钱数在其记账本上有。其多次听赵闯跟业务员说,公司跟中国老年基金会是合作关系,有时说其公司是下属单位。其不知道评选长寿老人的事。其公司有两个名称,一个是恒浥康泰,法人是孙惠英,另一个是中科聚德,法人是牛仓,两个公司人员是一样的。总经理赵闯,会计孙惠英,副总经理吕某和陆某某,部门经理有8、9个。后勤有其、文员刘某、策划陈某某、负责联系会议的是胡某1、讲课的是赵某某、姓张的教授。全公司一共五、六十人。公司一切重大决定由赵闯和孙惠英作出。其将做好的工资表先交赵闯审核,改后再交孙惠英,她给其现金发给员工。孙惠英负责全公司一切财务,其收的货款下班前都交她,偶尔将七八万的现金打入牛仓的账户,公司所有账本在她那里保管。公司大额支出都由她负责。吕某负责员工培训;牛仓负责发货,有时交给其货款,有时受赵闯指派干些杂事;副总陆某某主抓业务员的销售;胡某1联系会场;赵某某负责讲课。陈某某负责产品资料的策划,直接受孙惠英领导。在2011年2月之前,赵闯、孙惠英、牛仓、赵某某这四个人一直没有在其这里做过工资表,所以其就不清楚这四人具体是由谁发工资以及具体发多少钱了。

证人侯某于2011年3月23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组织会议,收钱送东西。公司业务员在网上找一些老年人的客户资料,由吕某和领导层出个策划,就是以老年基金会的名义编造各种理由,让老年人成为“长寿老人”、“健康之星”等名义,向他们收取会费7880元,然后再承诺给老人一些药品。其实药品就是由头,主要目的就是收会费。主要是由业务员联系客户到会场,谁的客户谁负责,再由业务员跟客户沟通,还有讲课的。其不知道药品是从哪里来的,这是机密,主要领导知道。之所以要以老年基金会的名义来组织活动开会,主要就是让老年人容易相信。但其公司并不是老年基金会或老年协会,也没有评委会和专家,只要客户交了7880元就可以评选。公司大概有40个业务员,业务员底薪1500元,提成从6%到20%不等。每个业务员做成业务后,都要把钱交给其,其开收据,他们凭收据提成,其每月挣1900元,有时会拿一些奖金。其在公司待了一年,公司收入大概有100万左右。公司搞的这个活动实际就是在骗人,公司从上到下,每个人心里都很清楚。

6、证人张某1于2011年3月2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公司有两个营业执照,一个叫中科聚德,一个是恒浥康泰,另外公司还有一个德聚堂健康管理中心的部门。其在2010年11月15日回老家前,公司挂的是中科聚德的牌子;2011年2月15日回北京后,发现改挂恒浥康泰的牌子了。赵闯说把中科聚德的牌子挂到606房间了。其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所有一线业务员的业务,其在公司的名字叫吕某。公司法人是牛仓,负责进货,不怎么来公司。总经理赵闯,是经营执行者,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赵树、真名叫赵某某,他负责聘请讲课的专家、讲课的内容;副总经理胡某1负责会议、活动地点的选定以及时间安排、会场布置、会议流程;还有八个销售部。其请假前公司一直做保健品销售,过春节后回到公司,赵闯说其回家的这三个月期间公司正在做以中国老年基金会名义评选长寿老人的活动,业绩不错。赵某某说这个活动是牛仓找人策划的,就是以中国老年基金会联盟单位的名义邀请老年人来参加评选,选上后能免费享用价值18256元的保健品,前提是要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十年的7880元。收钱后给客户发个证书,证书是公司自己做的,自己在上边填字并盖章,只要交钱就能发证书,没啥实际意义。赵某某还说这个活动就是变相卖产品。其这些人不是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单位培训让这么说的,这样让老年人容易相信这个活动是真的,但这个活动跟老年基金会并没有关系。保健品都是牛仓进货、拉到现场负责发放,赵闯每次都去会场,就是查看一下现场情况和处理突发事件。活动现场向客户展示宣传的都是赵某某做的,产品推荐、活动介绍也是他做。赵某某告诉其说这个活动是牛仓找人策划,后来知道实际上就是赵闯、赵某某他们一起策划的。

证人张某1于2011年4月2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公司会把所有产品的情况对业务员进行产品知识培训,主要就是赵某某、陆某某和公司聘请的一些专家做,业务员就是按照公司培训的内容来向客户推销产品和回答客户的问题,在做活动的时候也会把产品的说明书发给客户。公司做过很多次讲座,但有多少客户被骗,其不知道。因为这次活动开展前其就请假回老家了,等过完春节回到公司时,赵闯对其说在其回家的这三个月内,公司业绩不错,公司正在做一个以中国老年基金会名义评选长寿老人称号的活动。其回到公司后,参加了3、4次这个活动的讲座,都是胡某1主持,赵某某和陆某某讲座。

证人张某1于2011年5月17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不清楚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否有正规的国家批号,都是公司统一进货、统一管理,发放的时候由牛仓拉到会场,放在公司的保健品也是牛仓用车拉到公司的。活动现场发给客户或者向客户展示的宣传品以及公司知名度的介绍宣传品(例如图片、幻灯片)都是赵某某做的,因为公司这些方面的工作是他负责的,产品推荐、活动介绍也主要由他来进行。赵闯、赵某某、牛仓都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具体每人占多少股份,怎么拿钱,其并不清楚。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所在公司有两个名称,一个是北京恒浥康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一个是北京中科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给其的职务是公司下属的威海博力康博尔生产健康基地首席专家。2011年2月,其从报纸上看到北京中科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讲师的信息,然后就跟该公司联系,当时跟其接触的是赵某某和吕某。其在3月3日进行了一次试讲,经过赵闯的同意,其就在公司正式上班了。其按照赵某某给其的保健品宣传资料的幻灯片,给公司招揽过来的中老年人讲课,对他们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讲解、推荐其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包括这些保健品的成分、功能、疗效等,让他们购买。这些保健品包括军科眼康、骨必康等。公司的赵闯、吕某、赵某某、胡某1都在公司里或者活动会场说过公司销售的大部分保健品都是公司下属的威海博力康博尔生产健康基地里生产出来的,但其从来没去过这个基地,不知道是否真有这个基地,不清楚保健品是否真是这个基地生产的,也不清楚这些保健品是否有正规批号。其根本不了解这些保健品,只是根据保健品上的介绍给中老年人讲解。其不是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只是听公司业务员说公司是中国老年基金会的会员单位。公司总经理是赵闯,是公司最高领导,负责一切事情的决策;孙惠英和姓侯的出纳管钱,但姓侯的归孙惠英领导;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和吕某负责销售、讲课和日常行政管理;级别再低的还有牛仓、陆某某、胡某1和孙惠英的亲哥哥,牛仓负责开车拉货,胡某1负责联系会场和做会场的主持工作;其和陆某某、周某某负责讲课,都归赵某某和吕某领导。

8、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牛仓和赵闯说公司在和中国老年基金会合作开展长寿之星评选,让其负责会场的选址、布置、主持,每场300-500元。其主持会议时说:“您今天来参加的是中科聚德公司(有时说德聚堂)和中国老年基金会共同举办的“长寿之星”评选活动,您可以免费领到价值516元的产品。”之后其介绍专家出场。赵闯布置手下的业务员以中国老年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电话。其开场主持后,由赵某某讲课,内容是关于其公司的保健产品,讲完课由副总经理吕某、陆某某讲入中国老年基金会的事宜。其没见过老年基金会的人,其公司和中国老年基金会有没有关系其不清楚。其就是按照牛仓、赵闯的意思说。客户填了申请表后,业务员带着找牛仓,牛仓在会场外的金杯车上等着审批,审批后客户交钱就可以领证书,发给客户的保健品也是牛仓开车拉来的。中科聚德公司与北京恒浥康泰公司经营地址是同一个,都在朝阳区北三环安贞桥,法人都是牛仓,还有一个“德聚堂健康管理中心”,也是这两个公司的下属部门。这两个公司实际是一个公司,一套人员班子,法人是牛仓;总经理是赵闯,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经营情况、财物管理、筹划组织召开会议等等;副总经理吕某负责所有员工销售工作;副总经理赵某某(赵树)是讲课的老师,负责介绍公司的保健品和“长寿老人评选活动”流程、如何入会、入会的后期收益等;副总经理周某某、陆某某都是专家,和赵某某一样负责讲课;其是挂着副总,负责会场的选址、布置、主持工作;财务部是赵闯的老婆孙惠英以及侯某,负责公司全部的财务工作。

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康汇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其在2003年开办的。2010年1月26日食品许可证到期后,公司就关门停业了。其公司从未生产过名为“中科骨必康”精品二代及“中科骨必康”的软胶囊。其不知道“中科聚德”公司,也没有这样一家公司与其联系过。公司关门停业后,厂房一直空闲着,没有出租或出售。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一直由其保管,没有丢失或被盗过。

10、被害人朱某1、苏某1、杜某1、李某1、陈某1、朱某2、田某1、武某、刘某1、马某1、孙某1、张某3、杨某1、顾某、李某2、徐某1、高某1、杨某2、易某、王某1、范某1、于某1、陈某2、陈某3、王某2、敖某、张某4、郭某1、王某3、施某1、魏某1、崔某1、陈某4、王某4、朱某3、郑某1、方某、沈某、伊某、张某5、徐某2、窦某、夏某、王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任某1、李某3、曾某1、陈某5、许某、刘某2、张某9、陆某、杜某2、于某2、芦某、崔某2、张某10、郑某2、缪某、张某11、李某4、范某2、文某、李某5、张某12、郑某3、李某6、李某7、余某、冯某、曲某、李某8、谭某1、曾某2、王某6、叶某、赵某1、吴某、华某、李某9、黎某、孙某2、董某、张某13、田某2、孙某3、常某、陈某6、温某、张某9、杨某3、刘某3、刘某4、洪某、刘某5、崔某3、李某10、荣某、韩某1、刘某6、陈某7、张某14、王某7、李某11、韩某2、王某8、刘某7、黄某、绳某、赵某2、齐某、魏某2、于某3、庚某、刘某8、周某2、赵某3、杜某3、于某4、钱某、张某15、赵某4、胡某2、李某12、王某9、高某2、王某10、王某11、丛某、崔某4、施某2、邹某、周某3、毕某、王某12、杨某4、袁某、谭某2、范某3、李某13、杨某5、徐某3、田某3、宁某、林某、井某、刘某9、郝某、杨某6、杨某7、郭某2、朱某4、苏某2、王某13、闫某、王某14、梁某1、谢某、赵某5、任某2、王某15、苏某3、刘某10、庞某、刘某11、谭某3、王某16、崔某5、刘某12、赵某6、苏某4、马某2、梁某2、王某17、申某、赵某7、聂某、李某14、孟某的陈述以及长寿老人申请书、产品预售申请单、产品价格表、收条(据)等证据,证明被害人被骗过程及金额的情况,其中提到赵某某以中科聚德公司专家的名义进行讲座,劝说参加讲座的被害人入会。

11、中科聚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12、民政部批复以及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出具的证明,证明2003年6月5日,民政部同意中国老年基金会的名称变更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原名称即已停止使用,该基金会从未以“中国老年基金会联盟单位”名义评选过“长寿老人”称号及开展其他任何活动。

13、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出具的说明,证明送检的保健品中科聚德基因干预胶囊和中科骨必康,利用现有条件得出,该药物为中药制剂,未检出外加的西药成分。但由于其含有多种中药成分,成分复杂,目前无相关标准,对照品购买不到,无法出具检测报告。

14、咸阳秦昆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所查处的“基因干预胶囊”、“中科基因干预精品二代”不是由咸阳秦昆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与中科聚德公司及所属人员没有业务往来,上述胶囊属于套用该公司证照生产的假冒产品。

15、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单位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供的标示为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品的“中科聚德基因干预胶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90213的样品进行了核实,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数据库,未发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

16、银行账户流水、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11年1月4日、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尾号为2469)分别收到牛仓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尾号为0691)的转款人民币30万元、1.98万元,上述款项后被陆续支取。

1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1月14日以来,被害人朱某1等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

18、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23日在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7号内将嫌疑人抓获,当场起获公司销售记录21本、存储公司资料的电脑主机2台,从赵闯办公室内起获了“中科聚德基因干预胶囊”1盒、“富力养生辅酶Q10软胶囊”1盒、“中科骨必康精品二代”1盒;从该公寓606室起获富力养生胶囊90盒(12瓶装)、军科眼康胶囊70盒(12瓶装)、中科聚德胶囊3盒(12瓶装)、荣誉证书1箱(180本)。上述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9、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闯、牛仓、孙惠英共同以中国老年基金会合作开展长寿老人评选活动、收取入会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63170元,在该案中冻结及扣押赃款100.3万余元,以诈骗罪判处赵闯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牛仓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孙惠英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8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21、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某某对于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证据不予认可,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同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控方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指控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在下文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一并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已决犯赵闯、牛仓、孙惠英的供述,多名公司员工的证言以及众多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对其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以及其在共同犯罪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所处地位予以有力的证实,至于已决犯供述中的一些不实之处,放置于本案的整体证据体系中而言,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行为的认定,故本院对上述无罪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于被告人赵某某所涉犯罪金额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交款收据,并不是认定犯罪金额的唯一证据及途径,结合本案众多被害人均反映业务员在收取钱款后并不出具收据的情况普遍存在,且在案被害人所述受骗过程符合事情发展的正常逻辑,涉及金额特征亦符合本案产品的售卖价格,陈述内容真实可信,涉案指控金额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予认定,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异议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涉案公司的股东之一,对于本案诈骗行为的实施、推动和得逞起到了重要作用,事后分得巨额赃款亦是该重要作用的体现,故不应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被害人多为老年人,故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某某量刑时酌予从严体现。本院考虑到本案的赃款追缴情况以及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亦将在量刑时予以体现。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与已决犯赵闯、牛仓、孙惠英共同退赔人民币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七十元,已追缴到位的人民币一百万三千五百三十六元四角二分折抵上述退赔款,剩余九十五万九千六百三十三元五角八分之部分,按照各被害人交纳钱款数额在总诈骗数额中所占之比例分别予以发还(退赔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王群利

人民陪审员  于景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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