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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85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85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20〕2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坤、书记员褚依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柯于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4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以做生意、看病、办理解冻资金的手续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某钱财,期间被害人钱某在本市丰台区家中等地点通过手机转账、向银行卡内存款等方式给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以做生意、看病、办理解冻资金的手续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某钱财,期间被害人钱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家中等地点通过手机转账、向银行卡内存款等方式给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赃款未起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证实2004年3月左右,其通过QQ聊天软件在网上认识了钱某。2004年6月,其来北京找钱某,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04年10月左右,其通过朋友介绍外包了湖北远大建设集团二号项目建筑劳务工程,向钱某借了6万元人民币。2005年2月左右,其归还钱某3.5万元现金。2005年5月左右其经朋友介绍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做商品混凝土工程,其负责运输、施工及设备的维护后,陆续向钱某借款50多万元人民币,归还钱某2.5万元现金。其让钱某向其本人、其母亲胡彩苹和朋友李岩的银行卡转过账。2009年年底,其去山西太原做服装生意后和钱某减少联系。2017年初,其与钱某再次取得联系,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左右,因其患再生功能障碍性贫血,钱某通过微信给其转了2万元看病,其花费3000元人民币用于看病,剩余钱款均用于日常开销。后来钱某询问其病情,其一直让钱某给其转钱看病。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钱某一共给其转账看病的钱共计50万元至60万元左右,上述钱款其没有用于看病,都用于日常开销了。2017年8月左右,其继续编理由骗钱某的钱。其编造了家中拆迁有1000多万元从黑市上流入日本,其要偷渡到日本从黑市上把这些钱拿回来,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手续费的理由,骗取钱某10万元人民币左右,后来其以同样理由陆续骗取钱某50万元人民币。2018年2月左右,其假称自己死亡,又虚构了张勇的身份,以张勇的名义联系钱某,以办理后事为由跟钱某要了2500元人民币,该笔钱被其用于请客吃饭了。微信×××、×××-9985436和×××都是其使用的。其当庭供述中称其没有把以工程名义向钱某借的钱款用于工程上。

2.被害人钱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4年6月,其通过QQ聊天软件与徐某结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04年7月徐某以做生意的名义向其要钱,其共计借给徐某80余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徐某以修车为由向其借款8000元人民币。2007年到2009年期间,二人联系较少。在此期间,徐某的姐姐以孩子摔伤为由向其借款7000元人民币。2009年徐某以需要偷渡到日本为由向其索要59000元人民币。2017年3月徐某以需要天津公司从国外弄回走私款为由向其索要了5万元手续费,以生病住院为由向其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并称走私款已经转到其名下了。2017年4月,自称天津公司的人员与其联系称需要徐某去日本取回走私款,需要20万元手续费,其向该公司支付了20万元人民币。后来徐某又以办理走私手续和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理由向其索要了80余万元。2018年2月,一个自称叫张勇的男子通过徐某的微信与其联系,称帮助徐某办理将资金转移到国内存入其账户的手续,该人以被人追杀、需要抢救和办事的名义向其索要30万元人民币。之后又出现一个男子自称要救助张勇向其要钱,其支付了2.1万余元人民币。之后其意识到被骗就报警了,其累计被骗取了280万元人民币,徐某向其归还共2万元人民币,其他均未归还。钱某的银行卡包括尾号7124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4837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4598中国邮政储蓄卡,尾号0894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0336上海银行卡,尾号4304交通银行卡,尾号4538平安银行卡,尾号8454中国光大银行卡,尾号0644北京银行卡。徐某有两个微信号:×××和×××。其辨认出被告人徐某即是诈骗其钱款的男子。

3.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徐某持有的魅族手机提取数据的情况。

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钱某微信聊天及被害人钱某向被告人徐某微信账户转账100余万元人民币的情况。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与被告人徐某供述和被害人钱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实徐某以其自己名义或者虚构的张勇等人物,与被害人钱某联系,以索要手续费、治疗费、被追杀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支付钱款的情况。

5.中国建设银行ATM存款明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中国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平安银行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尾号4003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表、尾号7124户名钱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钱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等向被告人徐某及徐某指定的人员共计支付人民币120万余元。

6.被告人徐某微信账户注册信息及明细、被害人钱某微信账户注册信息及明细:证实被害人钱某与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交易的情况。扣除被告人徐某支付给钱某的钱款,钱某共计向被告人徐某账户转账100余万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由于徐某无法提供其从事湖北远大项目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混凝土项目的具体手续、联系人及相关合同等材料,公安机关未找到上述工程相关合同或者材料的情况。

8.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存根)、送达回证等案卷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某2012年6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7日的情况。

9.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的情况。

10.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起获并扣押被告人徐某持有的黑色MEIZU牌手机1部的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户籍信息:证实案件破获情况、被告人徐某到案及身份信息的情况。

以上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的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无法证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徐某的前科情况,本院量刑时酌予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钱某经济损失,发还被害人钱某。(详见清单)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黑色MEIZU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闫军政

人民陪审员  武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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