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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54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54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中梅、代理检察员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赖某某以代办微信微粒贷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5000元人民币。2017年2月,被告人赖某某以出售苹果手机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4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退赔被害人许某。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赖某某以代办微信微粒贷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5000元人民币。2017年2月,被告人赖某某以出售苹果手机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4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诈骗人民币4000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9000元,并获得谅解。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账号截图、谅解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尹鹏展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人民陪审员  闵增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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