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京0101刑初61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3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61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7月间,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48号,向被害人陈某1虚构自己系煤炭大厦员工身份,以能为陈某1丈夫介绍工作为由,骗取陈某1人民币共计5000元。同年9月4日,陈某1将穆某某约至东城区雍和宫大街201号后报警,穆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抓获。赃款已挥霍未起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提出被告人穆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清单及穆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机照片、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穆某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穆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穆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穆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陈某1。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蓝色Honor10lit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 宇

书 记 员  贾怡鹃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