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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45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3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45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习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习某在本市朝阳区常营乡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订单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248540元;

二、2020年7月,被告人习某在本市朝阳区常营乡,伪造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订单及银行转账记录,骗取王某1(男,29岁,河北省人)人民币2万元及电脑3台、办公软件2套(物品价值人民币43430元)。被告人习某后于2020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起获的移动电话机1部已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害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出库单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电子银行转账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法制观念淡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习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未能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习某退赔。在案的物品一并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习某退赔人民币三十一万一千九百七十元(含在案移动电话机之变价款),其中人民币二十四万八千五百四十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人民币六万三千四百三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晓彤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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