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1037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3日至9月10日间,被告人崔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冯某某的儿子办理入学手续,后冯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向崔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
后被告人崔某2020年10月2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宾馆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查获。同年11月2日,崔某退赔冯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崔某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为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志娇
书 记 员 倪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