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689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4月至10月间,利用微信以及8264网络平台发布“尼泊尔EBC大环线含机(14日行程)”等团游信息,以交付定金、团费、代买机票以及装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苏某、马某、陈某、章某共计人民币19068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款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全部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代为全部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未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