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370号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康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康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红木林小区6号楼2单元701室等地,以虚构办理房屋过户需要过户费及购买手机本人无法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共计14724元。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另公安机关子自被告人康某处扣押其持有的苹果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康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康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康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四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康某苹果手机一部,变价后充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金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