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92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银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谎称代理拍卖需要手续费为由,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陈某(男,63岁)人民币5000元,并通过在本市海淀区开设的银行卡收取上述钱款。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马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6000元,陈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将涉案赃款退赔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针对老年人犯罪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