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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刑初50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509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起诉书、京东检一部刑追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陶然大厦“易贸全球购”商店内,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买卖烟酒”为名,骗取被害人何某、曹某、董某、周某、胡某、王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32218.98元。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赃款未起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退缴人民币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何某、曹某、董某、王某1、周某、胡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明细,转账截图,工商注册材料,鉴定意见书,照片,工作说明,视听资料及录像截图,扣押清单,案款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二百一十八元九角八分,连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八千元,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二百一十八元九角八分,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详见发还清单)。

三、在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中,账本二册予以留存,余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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