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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刑初68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68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至今,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宾馆、平安116客栈等地,虚构投资“军民融合”项目以及入股“北京广融信托有限公司”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贺某、姚某现金30多万元。2020年7月15日,经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且无再犯危险,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贺某、姚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迟某、王某、赵某的证言,赃证物照片,手写记账单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微信聊天截图,录音光盘,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衙门口亨通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对20世纪50年代房地产权证照效力问题的意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无再犯危险,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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