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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刑初68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680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翟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8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中国工商银行回龙观支行附近,虚构工程验资办理银行存款证明的名义,骗取北京天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地诚公司)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1日,民警带领王某某将银行卡内的一千万元资金退还到被害单位账户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只是想办存款证明,银行卡不是其挂失的,在对方钱转不出来后,其随口问了对方能不能把钱借给其,但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初犯,系犯罪未遂,已将1000万元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工程验资办理银行存款证明的名义,骗取北京天地诚公司一千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到银行将银行卡内的一千万元资金退还到被害单位账户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8日14时许,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其办理一笔1000万的银行流水,就是往他账户打入1000万元以后再转回来。其联系了北京天地诚公司的何某办理这个业务,服务费1.5万元。之后其把王某某的手机号给了何某的下属朱某。4月9日,何某说给王某某转了1000万元后,王某某把银行账户挂失了,钱转不回来了。

2.证人朱某(北京天地诚公司业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8日,何某说有个王姓客户需要办理1000万的流水,后其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说办这个流水是要做工程用的,其让王某某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约定第二天办理。后其委托龙某办这个业务。第二天龙某告知其这笔业务出事了,王某某的银行卡挂失了,公司打入王某某账户的1000万元钱转不回来了。

3.证人龙某(北京天地诚公司业务部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4月8日,张某1给其公司介绍了一个叫王某某的客户,要打印1000万的银行流水用于工程验资。后朱某和王某某联系,让王某某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4月9日,孟某先把王某某的银行卡号和U盾交给财务,然后王某某给其公司转账7500元手续费,因为手续费备注是贷款服务费,其说这个不是贷款,王某某说弄错了,公司财务把7500元退回,王某某又重新转了7500元。然后,其拿着银行卡进入工商银行回龙观支行,王某某和孟某在门口等着,其通知财务给王某某转完账后,打印了两张银行流水,之后来到门口的ATM机插入银行卡查询余额给王某某看了。之后其通知财务把钱转回公司,财务说王某某的银行卡被挂失了,无法转回。其让王某某去柜台转钱,王某某不去,并准备离开,说这钱是向其公司借的,为什么要还,其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王某某就拿出一个借条说这笔钱是借款。2020年4月11日,王某某带着民警到银行把卡里的1000万元还给了其公司,公司把王某某之前支付的7500元手续费也转回王某某银行卡了。其通过照片辨认出王某某。

4.证人孟某(北京天地诚公司风控部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4月8日,龙某让其陪一个叫王某某的客户去银行办理业务。4月9日9时许,其到工商银行回龙观支行和王某某见面,其收了王某某银行卡、U盾、身份证,把U盾先交给了公司财务魏某,9点55分,魏某说王某某告知的银行卡和U盾的登录密码都不对,后来王某某又重置了银行卡密码,重新说了U盾密码,魏某说对了。这期间,龙某也来了,说王某某需要打个1000万的流水,王某某先给公司转了7500元的手续费,之后龙某拿着王某某的银行卡进银行打流水,其和王某某在外面等着。期间其一直看着王某某,并拿走王某某一部红色的VIVO牌手机(该手机关联着工行卡),当时王某某手里还有一部金色的手机,他说这部手机欠费了,其就没有收走这部手机。过了七八分钟左右,龙某从银行出来带着王某某去门口的ATM机,过了一会,他们出来,龙某说王某某的工行卡挂失了,1000万元钱转不回来了。当时王某某打算离开,其就把王某某带到了银行大厅。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警察就来了。其通过照片辨认出王某某。

5.证人魏某(北京天地诚公司财务会计)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8日,龙某说有个客户需要做1000万的流水。4月9日8点左右,孟某把王某某的U盾,账号和密码给其,其检测发现密码错误,后来更改后可以正常使用。10时27分,公司账户收到王某某7500元手续费,用途写着1000万贷款佣金,龙某说公司没有贷款业务,其就把7500元退回去了,王某某又重新转了7500元。后其通过张某2的账户把1000万元转到王某某的工行卡上,龙某就去打流水了,几分钟后,龙某让其把钱转回来,但是银行卡已经挂失,钱转不出来了,其让龙某赶紧报警。

6.证人何某(北京天地诚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8日,张某1说有个客户需要打1000万的银行流水。其让张某1和朱某联系,之后就没有参与了。第二天,龙某在公司微信群里说出事了,其到派出所后才知道就是这笔业务,客户的银行卡被挂失了,公司的1000万元转不回来了。

7.证人张某2(北京天地诚公司财务会计)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8日,魏某说需要用其工行卡和U盾给一个客户做一笔验资业务,就是先把公司的1000万元转入其账户,然后再转给客户,打完流水,再把钱转回来。4月9日11时许,魏某说这笔1000万的业务出事了,客户把他自己的工行卡挂失了,公司的钱转不回来了。

8.证人荆某的证言证明,其原来是北京天润智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其办理了浦发银行卡交给公司,用于给客户验资,验资就是公司操作客户银行卡,把资金打入客户卡中,去银行把存款证明打出来后再把资金转回来。其办的卡都是公司在操作,2020年4月8日,其浦发银行中有给王某某转入1000万元后又转回的记录,应该是公司操作给王某某办理验资的业务。

9.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其想借钱做工程投资,找了多家公司没有愿意贷款给其的,其就想通过验资的方式拿到资金后不把钱退回去,然后给对方出具借条,让对方借给其。2020年4月8日,其通过网络联系了天地诚公司,谎称要办理1000万的验资证明。4月9日,其和对方在工商银行回龙观支行见面,其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把工行卡、U盾和绑定工行卡的手机都交给对方。其支付给对方7500元手续费后,天地诚公司把1000万元打入其账号,然后对方带其到银行ATM机上确认余额的时候,其用另一部Iphone手机微信联系朋友帮其把银行卡挂失了,然后把聊天记录删除。对方发现后让其去柜台把钱退给他们,其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借条,说这笔钱算是借给其的,但是对方不同意,报警了。其在验资之前没有工程,但是其觉得自己能赚到钱。

10.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4月9日11时28分,龙某拨打110报警称王某某以办理银行流水为由诈骗其1000万元。当日,王某某被带回派出所。

1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从王某某身上起获银行流水一张、借条一张、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12.从王某某处起获的借条证明,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天地诚金融人民币10000000元整(壹仟万元整),于2020年4月7日。归还约定……”,借款人王某某,借款日期2020年4月9日。

13.银行账户历史明细、银行流水、挂失解挂记录证明,王某某账号为×××的工商银行卡于2020年4月9日11:07:55收到张某2转账的1000万元,于当日11:12:56被临时挂失,于4月11日解挂,4月11日退还张某21000万元。

14.调取证据清单、照片证明,民警从魏某处调取王某某的银行卡一张,U盾一个,从孟某处调取王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

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2020年4月9日王某某给北京天地诚公司转账7500元,用途载明“1000万贷款佣金”,当日该公司给王某某转回7500元。后当日王某某又给该公司重新转账7500元,4月11日该公司将7500元退回给王某某。

1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王某某被扣押的Iphone手机中提取到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份王某某与其母亲及微信号:×××聊天均提到其欠了很多外债,需要钱。2020年3月14日与微信号:×××聊天咨询借款型诈骗的问题,提到1000万。2020年3月15日添加QQ号×××为好友,问对方有没有不怕死,挣很多钱的想法,并提议对方一起去北京干骗贷。2020年4月1日添加QQ账号×××为好友,提议一起搞骗贷,然后一起跑,对方称不敢干;同日添加QQ号×××为好友,提议一起挣钱,说其需要伙伴,问对方是否害怕刑事犯罪;同日添加QQ号×××为好友,提议一起合作以验资证明的名义诈骗1000万,然后一起跑到国外;同日添加QQ号×××为好友,提议一起从验资公司骗钱然后跑到国外。4月2日添加QQ号×××为好友,聊到两人都欠了几百万外债,王某某提议合作骗验资的钱,然后一起跑路,王某某让对方到北京干,后二人商量如何弄到钱,如何找人顶罪,钱到账后怎么在警察冻结账户前转出,洗钱之类的,王某某说钱到账后可以挂失卡。

从该手机中提取到借条图片一张,显示文件创建时间是2020年4月8日08:29:07,该借条内容与案发当天从王某某处起获的借条内容基本一致,除了出借人和借款日期不同。

从该手机中提取出UC浏览器搜索关键词:2020年4月4日至4月9日间搜索关键词“没有证据只有转账记录”“别人给我转了1000万我可以扣下吗?”“口头骗取贷款算是诈骗吗?”“诈骗钱可以说成借款吗?”“提前准备好借条”“伪造借条”“对方转账可以说是对方给我的钱吗?”“诈骗的钱还债了”“1000万的转账记录可以定为诈骗吗”“银行每天可以补办几次卡”“同一个单位证词可信吗”“中国工商银行怎么修改取款密码”“中国工商银行怎么样限额转出”“工商银行最隐蔽的余额查询”等等大量相关搜索记录。

从王某某被扣押的VIVO手机中提取、恢复出浏览器历史记录显示,该手机搜索浏览过:“银行卡冻结怎么注销”“银行卡挂失后还会扣钱吗”“可以和银行说暂时冻结一笔钱吗?”“怎么用微信查询工商银行余额”等大量相关记录。

1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4月9日,孟某和魏某联系关于给王某某办理业务的情况。

18.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证明,北京天地诚公司的情况。龙某系该公司业务部经理,朱某系该公司业务部经理,何某系该公司业务部总经理,魏某系该公司财务部会计,孟某系该公司风控部经理,张某2系该公司财务部门会计。

19.龙园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通过询问工行客服,客服告知挂失地区0610是指内蒙古锡盟市,挂失网点1003应属于电话挂失,临时挂失期限是15天,15天期满后自动解除。

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愿意主动退还其工行卡内的1000万元,2020年4月11日,王某某带着民警和龙某到工商银行回龙观支行,将1000万元原路退回到张某2的账户。

20.在职证明证明,王某某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超高压供电局合同制职工。

21.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20年4月8日王某某建行卡给荆某转入1.5万元,备注载明1000万贷款佣金。当日,荆某转入王某某招行卡1000万元后又转回。

22.身份证明材料证明,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只是想办存款证明,银行卡不是其挂失的,在对方钱转不出来后,其随口问了对方能不能把钱借给其,但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经查,在案有证人龙某、孟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发现王某某账户挂失后,王某某想离开,是二人不让其离开并报警,在警察来了后王某某拿出借条声称1000万元系借款;同时根据手机鉴定中的大量聊天记录、搜索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因为欠外债需要钱,有预谋地规划、寻找同伙,欲以办理验资证明的方式诈骗钱后跑路,另外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也均称其找人挂失了卡,其当庭虽辩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民警教其说的,但经查看讯问录像并无其所说的情况,其亦无证据证明其辩解。综合在案证据,应当认定王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未遂,且及时主动配合民警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意见,在案仅有龙某在一次笔录中表示原谅王某某,但龙某仅是被害单位业务部的一名员工,不能代表其公司作出谅解决定,且本院亦向龙某核实,其称笔录提到谅解仅代表其个人行为,故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先期羁押10日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银行卡一张、U盾一个、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李宝英

人民陪审员  梁金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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