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68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方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从事所谓民族资产解冻活动,先后编造“李云龙家族”“100+1回105万”“陈立夫”“国际首富扶贫款”“花旗银行转账费200给50万”“许星时海外资产”“800亿税金众筹”“2608亿款众筹”“国务院扶贫款”等项目,通过微信群等电信网络社交工具发展会员,骗取会员钱财共计人民币约4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的下线之一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等地向田某某转账。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田某某辩称其没有发展会员,是下面群主发展的,其不知道所参与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是假的,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项目不是其虚构的,对于指控于某向其转账“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的数额及用途其认可,对于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予认可,其曾因参与民族资产解冻事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都没有认定其构成犯罪,其还于2019年3月以后向广西省百色公安局检举过所参与的项目,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田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田某某文化水平不高,此次犯罪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田某某年纪较大,身体不太好,建议对田某某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自2017年9月起,伙同他人先后编造“李云龙家族”“100+1回105万”、“国际首富扶贫款”“花旗银行转账费200给50万”“许星时海外资产”“800亿税金众筹”“2608亿款众筹”“国务院扶贫款”等项目,通过微信群等发展会员。其中,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的下线之一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等地向田某某转账会员的投资款项共计474224.4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称,其最开始和郑某一起做民族资产解冻事业,在郑某的团队里做群主,当时其手下有1000余人,做了好多项目都没有放下款,自2017年9月开始自己单干,之后有人陆续加入其团队。其团队有2万多人,共分为三个层级,其是第一级,手下有50个微信群主和一些负责统计的人,这些人是第二级,第三级就是群主手下的会员,具体是多少其也不清楚。一般都是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老人”与其联系,其觉得对方的项目可做,就在下面的群主群里推广,让群主们去他们手下的群里推广,将需要交的钱统一交给其,其再汇给相应的“老人”。其单干后做了太多项目,自己都记不清了,一个也没有做成。其中有“陈立夫项目”每人收4元,收了5万人的,共计30万元左右;“扶贫办主任的项目”每人收5元,收了2万多人的,共计11万左右;“国家银保监会项目”每人收100元,收了1万多人的,共计100多万元,后又每人收60元,收了约5000人的,24万元左右,其自己留下每人10元,大约5万元作为办卡后给参与活动人寄卡的费用;“36山头”每人收154元,收了2万多人的,共计300余万元;“国际梅协解冻民族资产项目”每人交15元、30元、35元,收了2万多人的,共计200余万元;“农业银行铂金卡项目”每人交38元、43元,收了2万多人的,共计300余万元。2018年6月时有一个叫“陈永良”的男子给其打电话称要与其合作,项目是国际梅协解冻一批民族资产,聘请其为国际梅协分支机构梅花协会雅琴基金分会会长,从2018年6月起每月给其发5000元工资。于某是其团队中的一个群主,其和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于某具体参与哪些项目记不清了,转给其的钱其都转给不同项目的负责人了。其从事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使用过自己名下尾号6870的农业银行卡;尾号6332的建设银行卡,该卡已挂失;尾号0623的邮政储蓄卡;使用过微信昵称田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李凤淋(微信号×××),微信昵称田某某(微信号×××)的微信号。
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其大概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加入一个叫“慈善富民”的微信群,领导叫陈某,群里宣传一些项目都是交几块钱会返很多钱的那种,后来其在电视上看到陈某的直播报道知道被骗。2016年左右,一个当时在“慈善富民”群里叫田某某的好友将其拉到一个微信群里,说有“老人”和她联系,“老人”说国民党撤退时留了一大笔钱存在汇丰银行,这笔钱解冻回来需要一笔费用,解冻回来分给大家钱,之后其就十几块钱的往项目里投钱。田某某总是往群里发一些关于民族资产解冻类的宣传材料,2017年左右田某某说做民族资产项目需要会员,让其把之前的成员都找回来,其就从别人手里接管过一个群,后加入田某某团队管理群。田某某团队一共有2万多人。其是田某某团队40群的群主,负责向下面传达田某某的指令,统一收钱后交给田某某。其参与过“李云龙家族”“800亿众筹100+1”“36山头”等项目,都是关于解冻民族资产类的,一共转给田某某大概几十万元。其向田某某转的钱就是参与项目的成员的收费,其和其成员从来没有收益过。其有四个微信号,分别是微信昵称于某137XXXXXXXX(微信号×××)、微信昵称于某(微信号×××)、微信昵称糖果(微信号×××)、微信昵称于某(微信号×××),给田某某转钱用其名下尾号4219农业银行卡和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不记得)。
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1月份在网上认识田某某,之后跟着田某某做民族大业的事情。民族资产解冻就是有一些国民党时期的“老人”有很多资金在美国,要想把钱弄回国,需要一定的解冻资金,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组织会员交这些钱,每单几块到几十块不等。田某某任命其为“民族大业资金解冻”的副会长,田某某是会长。会长的职责是统筹管理所有群里的报单情况、收取所有群里的报单款项、所有的项目也是由会长向下传播;副会长的职责是将会长下发的项目通知各群群主,督促他们报单;群主主要负责在群里发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让大家报单;督察的职责是巡视群里、负责纪律、有会员在群里说他们是诈骗等的话,就去教育会员。其协助田某某工作,管理“田某某平台”这个群,里面有2万多人。田某某和其说有什么项目,其就在群里发通知,统计有多少人报单,统计完再向田某某汇报,报单的钱直接打给田某某,不经其手,其参与的民族资产解冻没有成功的。
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2月份左右成为田某某团队的会员,田某某是领导。2018年8月初,其与田某某联系,到北京田某某的住处找她,想知道民族资产解冻这件事真假,在田某某的住处,其每天听到田某某一直在打电话,主要内容是联系人要项目和要钱。项目都是一些自称是财政部、扶贫办、民政部领导人和一些自称是国民党元老的人给田某某打电话介绍,他们都知道田某某掌握大量会员,将项目告诉田某某,田某某再将项目告诉龚某,龚某再发给各个群主,群主发布到群里。其听说田某某手下有几百个群,2万多会员,会员交完钱后统一交给田某某,田某某说她会上交。其参与了好几个项目,投了1000多元,没有得到钱。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4月在山东老家通过网上认识了一个叫田某某的人,田某某说有一个“老人”的单子让其当群主,然后田某某就在群主群里发一些项目,项目是每人投资15元、20元的能够返还30元、40元的,具体名称记不清了,田某某让群主们转发下去,然后就在群里收钱,再转给田某某,其为田某某报过单,田某某一直没有返钱,至2018年3月其不认可田某某宣传的项目,觉得是骗人的,就不干了。
6.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机构对田某某参与金额以及各项目的时间及资金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中于某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10月6日共转给田某某“36山头”“年终发放8+1项目”“海山基金会会费项目”“李云龙家族项目”等十一个项目,共计153358.5元。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田某某尾号为9684工商银行卡、尾号为6332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623邮政储蓄卡、尾号为6870农业银行卡(原卡尾号为7677)、尾号为6311农业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于某尾号为4219农业银行卡、尾号为6446平安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其中于某尾号为4219的农业银行卡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10月14日在排除司法会计审计过的款项后,还向田某某尾号7677的农业银行卡、尾号6311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87023.32元。
8.手机转账截图证明,于某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通过支付宝、微信向田某某进行转账的情况。转账方为于某,收款人为田某某,在支付宝转账说明中标记有“海山基金会”“800亿税金众筹”“李云龙家族”等项目名称。其中排除在司法会计审计和于某农业银行转账中计算过的款项后,还有33349.5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民警于2019年10月19日向腾讯公司调取田某某、于某等人微信账户、QQ邮箱中往来信件、资金交易等的情况。
其中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5日,于某微信号×××和微信账号×××分别向田某某微信账号×××转账493.1元。
田某某QQ邮箱账号×××@qq.com中邮件显示有标记为“田某某团队人员名单154128人”“田某某团队176855人”等名单和向田某某转账的截图。
10.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于田某某处扣押金色MEIZU牌手机一部、粉色VIVO牌手机一部及蓝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的情况。
11.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检材1(粉色VIVO牌)手机、检材2(金色MEIZU牌)手机、检材3(蓝色华为牌)手机进行数据恢复,结果在检材1中未获取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在检材2中获取微信账号“田某某/×××”和支付宝账号“×××”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的交易记录情况,在检材3中获取微信账号“田某某/×××”和支付宝账号“×××”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的交易记录情况。
1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民警将田某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870卡内余额冻结的情况。
13.到案经过、寄押证明书证明,民警于2019年9月2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第九医院人民院将田某某抓获,在到案过程中,田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被送至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于同年9月5日出所。
14.户籍查询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说明、电话记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不是在逃人员。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对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田某某认为其不明知所参与的项目是虚假的,所收款项均转给上线,没有获利,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及指定辩护人认为田某某此次犯罪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的意见,经查证人龚某、高某、刘某、于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田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可以证实,田某某在自己成立团队之前曾参与过其他“民族资产解冻”团队,所参与多个项目均无回款,此后其不但未停止,反而自2017年9月开始成立自己的团队,从事“民族资产解冻事业”直至被抓,期间无一项目返款。田某某管理着下面多名群主,其中包括于某,田某某在接到项目后将信息下发给群主,让群主组织、统计会员报单,收取钱款群主均转给田某某,虽田某某将大部分钱款转给上线,但也有以邮寄费、路费、参宿费等名目自留下部分钱款。田某某团队发展会员达2万余人,面对数量如此之大的会员投资项目,其对转发的项目亦未尽到核实义务。2018年10月田某某因参与“民族资产解冻”一事曾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后其仍继续组织参与。综上可见,田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故对其辩解及指定辩护人关于田某某此次犯罪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辩称其有向广西省百色公安局检举揭发其上线诈骗的行为,因田某某与其上线系共同犯罪,其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持有关于上线的材料属于其应如实供述的部分,不能认定为立功。关于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意见,经查田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客观行为,但对于其主观故意一直予以否认,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年龄较大,身体不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人民币四十七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元四角二分,发还各被害人。
三、在案冻结被告人田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内余额及孳息用于执行本判决责令退赔项;在案扣押手机三部,作为证据予以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康爱新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