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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12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12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邹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龙处租用本市丰台区南苑镇某小区302室,后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郎某雨、马某。期间陈某某隐瞒未继续向杨某龙支付租金的事实,于2019年3月收取郎某雨3个月房租人民币450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被害人郎某雨于2019年4月被迫搬离,未退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收取马某租金后未继续向杨某龙支付租金用于网络赌博,导致马某于2019年5月被迫搬离,未退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共计310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周某处租用本市丰台区南苑镇城苑某小区502室,后于2019年1月起未继续向周某支付租金。2019年4月14日隐瞒未经周某许可的事实,私自将房屋转租给岳某、靳某的并收取6个月房租及押金24500元,将租金用于网络赌博,后岳某、靳某的与周某于2019年7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补交租金,导致岳某、靳某的损失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擅自转租期间致使房东周某损失租金共计人民币108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吕某处租用本市丰台区南苑镇某小区103室,后于2019年3月起未继续向吕某支付租金。2018年11月陈某某隐瞒未经吕某许可的事实,私自将房屋转租给魏某并收取12个月房租及押金共计人民币36400元,后将大部分租金用于网络赌博。后吕某于2019年7月发觉转租一事,导致魏某被迫搬离,未退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擅自转租期间致使房东吕某损失租金共计人民币10500元。

2016年起,被告人陈某某从孙某处租用本市丰台区南苑某小区1504室,后于2019年5月起未继续向孙某支付租金。2017年起陈某某隐瞒未经孙某许可的事实,私自将房屋转租给石某并于2019年6月收取4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22000元,后将大部分租金用于网络赌博。孙某于2019年6月发觉转租一事,石某与孙某于2019年6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补交租金,导致损失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27500元;擅自转租期间致使房东孙某损失租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随身手机起获并随案移送。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承租及转租的目的是牟利,不具有诈骗犯罪的动机和故意;2.给房东造成的损失系民事纠纷,不应计入本案的犯罪金额;3.承租人的损失应从其不能继续使用房屋开始计算。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附近租用房屋,后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收取租户房租、押金等费用,后陈某某将租金、押金用于其个人网络赌博,导致租户被迫搬离,造成租户财产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周某处租用本市丰台区南苑镇某小区502室,后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岳某、靳某的,收取被害人房租、押金等费用,后陈某某将钱款用于其个人网络赌博,导致岳某、靳某的与周某于2019年7月2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补交租金,未退还岳某、靳某的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543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岳某陈述;2.被害人靳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证言;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6.微信聊天记录;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孙某处续租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某小区1504室,后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石某,收取被害人押金、租金,后将钱款用于其个人网络赌博,导致石某与孙某于2019年6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补交租金,未退还石某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27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石某陈述;2.证人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民事诉讼材料;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吕某处租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某小区103室,后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魏某,并收取被害人房租、押金等费用,后将钱款用于其个人网络赌博,导致魏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迫搬离,未退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368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魏某陈述;2.证人吕某证言;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6.110接处警记录;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龙处租用本市丰台区南苑镇某小区302室,后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郎某雨、马某,收取被害人租金、押金等费用,后陈某某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被害人郎某雨于2019年4月13日被迫搬离,未退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5450元;导致马某于2019年5月被迫搬离,未退还租金人民币共计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随身手机起获并随案移送。赃款均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郎某雨陈述;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3.收据;4.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5.110接处警记录;6.被害人马某陈述、借条;

7.微信账单详情;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民事诉讼材料;9.被告人陈某某供述。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下列证据: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4.司法鉴定意见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查,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低于其承租价格的方式对外转租,不具有辩护人所称牟利的可能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犯罪金额,我院已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确认,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零六十五元,返还各被害人。(详见清单)

三、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 恬

人民陪审员  何秀文

人民陪审员  满 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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