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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8刑初27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8刑初274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建光、检察官助理朱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李海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李某结识后,以谈恋爱为名与李某通过微信聊天交往。期间,被告人田某编造为母亲治病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借钱。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陆续向田某转款人民币88500元。后被告人田某因李某多次要求其还款,遂断绝与李某的联系。被告人田某于2017年6月至8月,以同样手段多次骗取王某人民币89800元,后逃匿。现被告人田某家属已代为向李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代为向王某退赔人民币43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王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转账回单,微信截图,借条,收条,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鉴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赃款,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五千三百元,退赔李某七万八千五百元,退赔王某四万六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青林

人民陪审员  崔玉华

人民陪审员  马士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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