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44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三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明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城,骗取赵某1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小学入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镇、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及K2某湾,分别骗取王某2人民币4万元、许某人民币16万元、牛某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帮忙找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国某银行某东路支行,骗取郭某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家中被民警抓获。涉案银行卡账户已冻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补充指控: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北京户口骗取多人钱款,其中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乡、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某花园某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钢城某号,分别骗取陈某人民币20万元、张某2人民币5万元、任某人民币3万元、黄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挥霍。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某某如实坦白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城,骗取赵某1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小学入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镇、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及K2某湾,分别骗取王某2人民币4万元、许某人民币16万元、牛某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帮忙找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国某银行某东路支行,骗取郭某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北京户口骗取多人钱款,其中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乡、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某花园某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钢城某号,分别骗取陈某人民币20万元、张某2人民币5万元、任某人民币3万元、黄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挥霍。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人民币78.8万元。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家中被民警抓获,涉案银行卡账户已冻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明:2019年6月17日,赵某1与公司会员李某聊天过程中聊到北京市汽车指标的事,表示自己多年摇号却未能中签,李某于是将张某某介绍给赵某1,并说可以帮她办理相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事项。后赵某1与张某某取得联系,二人约定,如果办理成功,则赵某1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7.5万元,如果办理不成功则张某某对此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在张某某的要求下,赵某1先行支付定金人民币7.5万元,具体转账方式为,由赵某1名下卡号为×××的某银行卡,向张某某名下卡号为×××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1的微信(账号为×××)向张某某的微信(昵称为“某先生”,微信号为:×××)转账2.5万元。2019年8月份时,张某某表示无法办理相关事项,赵某1要求退款,张某某表面答应,但迟迟不肯退款。2019年9月27日,赵某1开始联系不上张某某,才意识到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赵某1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5万元。
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初,王某2通过其表嫂胡某介绍,结识了李某,李某对王某2称,可以帮忙办理某小学入学事项并在8月22日进行报到,且宣称自己表哥在教育局,百分百能办成,办不成的话退钱。最终二人约定由王某2向李某支付6.5万元,李某找人帮忙办理某小学入学事项。具体转账方式为:银行卡转账,由王某2名下的卡号为×××的北京某银行卡,向李某名下的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转账4.5万元;微信支付转账,由王某2向李某微信(账号:×××)转账1万元;支付宝转账,由王某2向李某支付宝(账号:×××)转账1万元。后李某向王某2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录取通知书”照片,通知8月22日前往报到,王某2于8月22日前往某小学发现学校并未开学,于是当天当面找到李某要求退款,李某当场将人民币2.5万元退还王某2(微信支付退款人民币1.5万元,支付宝退款人民币1万元),并称剩下4万元要等她找的帮忙人退给她后,再退给王某2,并让王某2等到8月28日,王某2在整个过程中均未见过李某找的人,仅与李某进行联系。王某2意识到被骗于8月23日报警。王某2以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共计6.5万元人民币转账给李某,后李某退还2.5万元,王某2被骗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
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上半年,许某经朋友介绍结识张某某(最开始张某某用的假名“张某1”,后银行卡转账时才发现本名为“张某某”),并偶然间获知,张某某能“帮忙”办理孩子上学的手续。于是许某想到自己另一个朋友宋某亲戚家有两个孩子想上通州区某中学初中部,张某某对此表示可以办理,收费为一人8万元人民币,共计16万元人民币,办不成的话则进行退款。许某将此事转达宋某,宋某表示同意,于是在2019年6月26日、7月1日、7月4日分三笔给许某分别转账人民币7万元、6万元、3万元,共计16万元。许某将此1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张某某名下的卡号为×××的某银行卡。到2019年8月23日,张某某表示托人上学的不能一并去报到,让27日再去,许某担心事情并不稳妥,于是在8月25日将人民币16万元分两笔分别以人民币13万元、3万元退给宋某。8月27日许某同宋某与两个孩子去往某中学并未见到相关人员,次日张某某表示事未办好,16万元全额退款,但却迟迟不见张某某有退款行为。至2019年11月27日,许某发现联系不上张某某,张某某也一分没退,才意识到被骗,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元。
4、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7月中旬,牛某与其他两个孩子家长米某、申某找张某某办理上某小学的相关事项,张某某在同牛某联系时表示,其他两个要一人8万元人民币,因和牛某是朋友,牛某家孩子上学需要的钱“意思意思就行”。后牛某向米某、申某宣称办理费用为一人10万元人民币,米申二人照价向牛某转账,牛某自以为这样将自己孩子办理上学的费用“省了下来”。后牛某通过自己妻子张某4名下的卡号为×××的某银行卡,向张某某名下的卡号为×××的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7万元。后张某某宣称事已办成,但迟迟不见进一步行动,直到2019年10月1日还未有消息,张某某表示办不了,但钱已经给“老师”了,等“老师”退款后才能给牛某退款。随后牛某向米、申二人每人退款人民币5万元,11月份牛某再联系张某某时对方不再回话,12月份牛某将米、申二人各自余下的人民币5万元退还。牛某向米、申二人曾收取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2月先后全部退还;牛某向张某某转账17万元,张某某始终未退还。后牛某听说张某某被抓,于是前往派出所报警,表示被骗共计人民币17万元。
5、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9月中旬,郭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张某某,当时张某某帮忙给郭某办成了一件房产公证的事项,因此郭某比较信任张某某。2019年10月底,郭某要打官司想找律师,于是想到了张某某。张某某称律师费为2.5万元,并要求郭某先行支付1.3万元。郭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银行某东路支行用甫某名下的卡号为×××的某银行卡,向张某某提供的赵某2名下的卡号为×××的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3万元。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拖着郭某不给办事,到2019年11月30日,郭某联系不上张某某意识到被骗,被骗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张某某曾对郭某称赵某2为律师,但郭某未能与赵取得联系,也从未见过面。
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月,陈某通过名叫王某1的朋友介绍结识张某某,张某某在电话中宣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北京户口,需要费用60万元,并先行支付20万元。2019年3月,陈某与张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一层咖啡厅内见面,并签订了“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六个月内张某某帮陈某落户北京,陈某需要先行支付人民币20万元,办理成功后再支付余下人民币40万元,若办理失败则退还定金。后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自己名下的卡号为×××的招商银行卡,向张某某名下的卡号为×××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9年10月张某某向陈某表示有一定风险,将来可能会被查出来,是否还要办理,陈某表示不再办理,并要求张某某进行退款。到2019年12月,陈某发现联系不上张某某,于是意识到自己被骗人民币20万元。
7、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4月初,任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张某某,张某某自称有办理北京户口的渠道,任某出于想让孩子在北京上学的心思,希望张某某能够帮忙办理相关事项。后任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花园某商厦的肯德基见到张某某,见面后张某某表示有渠道办理,并要价人民币70万元左右,分三笔支付。张某某称,第一笔为补缴社保的部分,需人民币3万元,剩下的钱会在之后的流程中支付。后两人互留联系方式,任某在经过一段时间考虑后,于2019年5月4日凌晨,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花园某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家中,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用妻子章某名下的卡号为×××的某银行卡,向张某某提供的,张某3名下的卡号为×××的中国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万元整。后张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再之后任某便联系不上张某某,于是意识到被骗人民币3万元,后向派出所民警报案。
任某还证实其介绍张某2与李某相识,张某2想办北京户口,给李某转10万元,让李某当中间人,张某某需要什么钱李某就转给他。9月份李某将剩下的5万元转回给张某2。任某还介绍黄某找张某某办户口,其未收取任何钱款。
8、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9年4月左右,任某称通过孩子同学家长李某认识一个可以办北京户口的人,名叫张某某,并问张某2要不要办北京户口。随后任某约张某2、李某、张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某花园某商场的一个饭店见面,在吃饭过程中张某某向张某2介绍流程,声称全流程需要人民币60万元,需要先交定金10万元。张某2表示定金放在张某某那里不放心,于是找李某做中间人,把钱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转到李某账下。后几人建立起一个微信群,张某某在群里表示前期工作需要3万元人民币左右,张某2表示可以从10万元定金中扣,钱找李某去要。在之后的过程中,张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着,时间长达半年左右,张某某表示办不了了,张某2想要退钱,通过任某联系张某某也联系不上,随后中间人李某退还张某2人民币5万元,并表示剩下的2万元被张某某要走了,但张某2并不知晓此事。张某2被骗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9、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6月左右,黄某妹夫任某说认识一个人可以办理北京户口,而且他也正在办,黄某表示想要一起办,于是任某将黄某拉进一个微信群聊,群聊中共四人,分别为任某、张某2、黄某本人与“户口代办人”微信昵称为“某先生”的人。“某先生”在群里介绍道,全程办理需要75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先行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还要求黄某先交1万元人民币占上名额后再给发合同。随后黄某用其丈夫程某名下的卡号为×××的中国某银行卡,向“某先生”提供的,张某某名下的卡号为×××的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万元,在收到合同之后,黄某将余下的4万元人民币以同样的方式转给“某先生”。到2020年2、3月份的时候,任某说代办人已经联系不上,并且已经被派出所抓起来了,黄某意识到被骗人民币5万元,后向派出所报警。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通过朋友许某结识张某某。
(1)因在通州区某镇某健身房办理会员卡结识赵某1,与赵某1聊天过程中得知赵某1想办北京市汽车指标,其听说张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就将张某某介绍给赵某1,在赵某1被骗的过程中表示没有获得任何介绍费;
(2)在王某2被骗的过程中,李某充当中间人角色,张某某当时要价为人民币5万元,许某听说后认为自己中间介绍有功,向李某索要好处费,李某承诺给其1.5万元好处费,于是李某向王某2要价6.5万元人民币。因之前张某某向李某承诺过如果办理成功自己只收4万元,1万元留给李某做好处费,所以李某收到王某2的转账后向张某某转账4万元,而向许某许诺的1.5万元好处费也要等事情办成之后支付,因而李某留下了2.5万元人民币。后王某2表示不想办要退款后,李某将留下的2.5万元人民币退还王某2,余下的4万元张某某并未退还李某,故而李某也未能退还王某2,其不清楚张某某是否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入学手续,只听张某某说认识教委的人,可以办理,并且之前也办过相关事项。被骗的人民币4万元由王某2承担了损失。
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在许某被骗的过程中,宋某为这一过程中的请托人,于2019年6月找许某帮忙托关系帮自家亲戚家孩子上学。为办此事,宋某曾分三次给许某转账人民币16万元。后许某将人民币16万元退还宋某,自行承担了被骗人民币16万元的损失。
12、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15日下午,张某某曾借用了赵某2的中国某银行卡,卡号为×××,且赵某2确实当天收到了名为甫某的人转账人民币1.3万元,随后通过支付宝扫码将1.3万元转给了张某某。赵某2表示自己不是律师,也不认识转账人甫某,张某某只是借用了她的银行卡。
13、证人米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底,米某想通过自家孩子同学家长牛某的关系,请牛某找人帮忙办理孩子在某小学上学的事,牛某当时表示需要人民币10万元来托人办理。后米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将10万元人民币转到牛某妻子张某4名下的银行卡上。2019年12月左右,牛某找到米某说事情办不了了,于是把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了米某。
14、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0日左右,申某听说孩子同学家长牛某认识一个叫张某某的可以帮忙解决孩子上小学择校的事,2019年7月11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分两笔各5万元人民币转给牛某妻子张某4银行卡账号上,给了牛某10万元让他帮忙找张某某解决上学的问题,张某某到2019年10月8日后称有点问题,之后就一直拖着,后来牛某把1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申某。
15、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
(1)2019年5月,张某某通过李某介绍结识本案被害人赵某1,通过谎称能够帮忙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指标,走摇号程序,宣称三个月内能摇中,进而收取人民币7.5万元作为定金,办成后再收10万元余款。四个月后赵某1仍未摇中,于是让张某某退钱,而张某某则始终没有退还先前收受的人民币7.5万元。
(2)2019年10月左右,本案被害人郭某找到张某某,想请张某某帮忙找律师,张某某谎称认识一个律师,需要律师费2.6万元人民币,并先行收取定金1.3万元,因其网银用不了,就将朋友赵某2银行卡卡号告诉郭某,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3万元转给赵某2,赵某2将钱转给张某某。
(3)2019年4、5月份时,张某某的朋友许某说有个朋友的两个孩子想上某中学,问张某某能否帮忙托人办理,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于是收受了许某的16万元人民币,并至今未退还。
(4)2019年5、6月份,李某找到张某某请托帮忙办理一个朋友家的孩子上某小学的事,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收受了李某的4万元人民币,并至今未退还。
(5)2019年7月左右,本案被害人牛某找到张某某,请托帮忙办理三个孩子去某小学上学的事情,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并三个孩子一共收取人民币17万元,并至今未退还。
(6)2019年3月左右,本案被害人张某2找到张某某请托办理北京户口事项,在张某2的要求下,二人以李某为中间人,给李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来办理户口相关事项,张某某宣称这10万元最终被李某、任某、许某和他自己分了,自己分得了2万多元。
(7)本案被害人黄某通过任某结识张某某,并请托张某某帮忙办理北京户口事项,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并收受5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事情并未办成,并且至今也未退钱。
(8)2019年3月,其通过朋友介绍结识陈某,陈某请托张某某帮忙办理北京户口事项,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并向陈某要价60万元人民币,还要求先行支付20万元定金。之后则一直拖着对方,至今未退20万元人民币。
(9)被告人张某某表示通过网友“花某”结识了名为“马某”的开网络赌局的人,张某某已将所骗取的钱款用来赌博和日常花销之上。
16、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郭某辨认出张某某是谎称可以帮他找律师进而收取1.3万元的人;赵某1辨认出张某某是谎称可以帮她办理小客车车牌指标进而收取7.5万元的人;李某辨认出张某某是她介绍给赵某1帮忙办理小客车车牌指标的人。
17、银行卡交易记录、流水明细清单、业务回执、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等证明:
(1)王某2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5月17日,王某2向李某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各转账人民币1万元,通过北京某银行转账给李某4.5万元;2019年8月22日,李某分别通过支付宝与微信支付返还王某21万元人民币与1.5万元人民币。
(2)许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6月29日、7月1日、7月4日,宋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三笔将16万元人民币转入许某账下,许某在2019年6月29日、7月1日、7月4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别将7万、6万、3万人民币(共计16万元人民币)转给张某某。
(3)郭某、赵某2银行卡业务回执、交易明细等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11月15日,郭某通过甫某的银行卡,向赵某2的银行卡账户转账1.3万元人民币;赵某2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郭某的转账后,分两笔分别为1万元人民币与3000元人民币(共计1.3万元人民币),转账到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
(4)赵某1银行卡流水明细清单等交易记录、微信支付转账截图复印件证明:2019年6月20日,赵某1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14日,赵某1以微信支付转账的方式,分5笔各2000元的方式,向张某某转账共计1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20日,赵某1以微信支付转账的方式,分3笔各5000元的方式,向张某某转账共计1.5万元人民币。赵某1向张某某以各种方式转账共计7.5万元人民币。
(5)牛某、米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7月11日,米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牛某妻子张某4的银行卡账户转账10万元人民币;同日申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牛某妻子张某4银行卡账户分两笔各转账5万元人民币(共计10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11日,牛某通过其妻子张某4的银行卡向张某某分四笔,分别转账2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人民币(共计17万元人民币);2019年10月22日,牛某通过其妻子张某4的银行卡向名为杜某、梁某的银行卡账户中各转账5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6日,牛某通过其妻子张某4的银行卡再次向杜某、梁某的银行卡账户各自转账5万元人民币,完成钱款的退还。
(6)任某银行卡业务凭证、交易明细等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5月4日,任某通过其妻子章某的银行卡账户向张某某提供的张磊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
(7)张某2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4月28日,张某2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分两笔各转账5万元人民币(共计10万元人民币);2019年11月5日张某2收到来自李某的转账5万元(退款)。
(8)黄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6月4日,黄某通过其丈夫程某的银行卡账户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2019年6月5日,黄某通过其丈夫程某的银行卡账户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4万元。
(9)陈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3月20日、3月24日分别向张某某转账2万元、4万元人民币;2019年3月25日,分两笔向张某某分别转账4万元、10万元。先后转账共计20万元人民币。
(10)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钱款往来情况。
1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明:张某某曾向许某、任某、黄某、陈某等人谎称可以办理孩子上学与北京户口相关事项;李某曾帮王某2请托张某某帮忙办理孩子上某小学事项。
19、视听资料证明:张某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钱款往来情况。
20、许某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其手机通话的情况。
21、入学通知单、落户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取钱款为被害人出具的入学、落户等内容情况。
22、现场笔录证明:2020年1月13日民警到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张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张某某供述的1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与华为P30手机。
23、公安机关出具的自接警情记录、接报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24、(2010)房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的情况。
2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凭证证明:张某某的账户余额及被冻结的情况。
26、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害人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八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王某2人民币四万元、许某人民币十六万元、牛某人民币十七万元、郭某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陈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张某2人民币五万元、任某人民币三万元、黄某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东
人民陪审员 花 波
人民陪审员 刘京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