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897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绳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4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绳某某以能够为李某办理摩托车行驶证、消防工程师证、一级建造师证等为由,骗取李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其暂住地向对方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088.88元。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绳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被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绳某某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绳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绳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段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