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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116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8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16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于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曾文飞、耿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社保卡,在北京市航天总医院等医院以开药的方式骗取大兴区医疗保障基金19691.29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王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调查笔录、社保卡费用明细、出院记录、书证、视听资料、工作记录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告人王某某因患重病无钱支付,借朋友的医保卡就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第二,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第三,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第四,被告人王某某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退赔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一点、第四点辩护意见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7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六百九十一元二角九分,发还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淘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金金书记员孟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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