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5刑初172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亚梅、李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怀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某酒店附近,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男,30岁,浙江省人)获得高额返利及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71.6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凭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承认收到了周某人民币171.65万元,辩称没有诈骗周某,二人合作做香港欧洲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李某某负责在香港开立账户,在收到欧洲公司的货款后通知周某,由周某在扣除相应手续费用后将货款以人民币的方式转给香港公司,所扣除的费用即是二人的利润,由周某将利润由香港账户转入内地账户,周某分得其中的六成,剩余四成由周某转给李某某。周某给李某某的171.65万元,开始的十几万元是用于在香港设立账户的费用,其他的钱款都是周某给李某某的利润分成。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获得高额返利、拿回返利款项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171.6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周某2018年12月24日陈述证明:2018年8月25日,我通过朋友白某认识了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子,我们一起去饭店吃饭,席间聊天李某某得知我的公关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困难,主动告诉我可以把一部分资金投给她,很快就可以给我高额返利,按她说的意思就是投入几十万可以返利几百万。我一听就很感兴趣,询问对方是什么投资项目,李某某说让我把资金直接给她就行,具体项目不用我管,我说回去筹集资金后再跟她联系。我公司筹集资金困难,我陆陆续续从朋友处筹了钱,由我朋友个人账户直接转账到我提供的银行卡里。我借到钱后打电话、发微信向李某某咨询投钱的事儿,李某某就让我打到她提供的个人账户里。2018年9月,我分多笔累计转账给她28.5万元,李某某说会尽快给我返利。10月份我分多笔累计给李某某转账33.5万元,李某某说是需要用钱打点相关领导。10月中旬,我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她的银行账户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冻结了,会影响到返利,需要找关系解冻账户,说找了两个认识领导的人,上下打点需要钱,让我给她指定的几个账户转账,她说这几个账户就是那两个认识领导的人的账户。我按照她的要求用我的招商银行卡给其中一个类某的账户(卡号:6217****2490,建设银行)转账7万元,用我的招商银行卡给一个叫于某的账户(卡号6227****2490,建设银行)转账5万元,用我的工商银行卡给于某该账户转账3万元。11月1日,李某某说账户冻结的事情还没有解决,让我再给那两个认识领导的人转钱,我按她的要求用我的招商银行卡给类某转账5万元,用我的招商银行卡给于某转账4万元。11月份我分多笔累计给李某某转账68万元,李某某说是用来打点相关领导。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我联系,说返利的钱已经到平安银行北京财满街支行账户上了,有一些原因影响到了给我返利的进程,让我准备一些资金,李某某说的很模糊,让我准备一些钱然后转给她的招商银行账户6225****1668,让我等消息就行了。后来李某某以各个环节都需要打点相关领导为由让我给她提供资金,说我提供的这些资金以后会通过返利再返还给我,我一直都相信她。12月初,我借的钱已经没有了,李某某通过微信告诉我需要再给她转账,我询问她拿这笔钱要干什么,她说让我必须转账,转完第二天就能收到所有的返利了。我想把所有的钱都拿回来,用我的招商银行卡给李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6225****1668转账28万元,第二天也没有收到李某某的返利。12月19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返利又遇到问题了,让我再给她转3万元,我用微信绑定的招商银行卡给李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25****1668转账3万元,用我的支付宝绑定的招商银行卡给李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25****1668转账1万元。转完以后我感觉可能被李某某骗了,要求她把我投的钱都退给我,李某某就一直拖着,也只字不提返利的事儿,我就报警了。我一共被骗186万元。李某某说投入几十万连本带利可以返还几百万,具体怎么返利以及返利到账的期限和方式她都没有说,我也不清楚。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返利。
被害人周某2019年1月8日陈述:其中有一笔50万元和20万元的转款,李某某要求我在备注中注明个人欠款还款,我问她为什么,她说照她说的做,因为当时我相信她,就照办了,但我没有欠李某某一分钱,有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为证。
被害人周某2019年1月9日陈述:我转给李某某的钱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李某某说让我转给她,她去具体操作,然后会把本金和回报给我,至于去做什么我就不清楚了,我多次问李某某这些钱都做什么了,他说不要我管,还说我也不懂,说了我也不明白。还有一部分李某某称是我本金和回报到账了,但是因为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其他理由,她需要打点关系让我打的钱。李某某没有说过她在海外有贸易业务。我是通过白某认识李某某的,白某介绍李某某是其亲属,说李某某是做传媒工作的。我和白某聊天,对他说我有个亲戚需要资金周转,白某称有个朋友在哈尔滨叫李某某,白某说这个李某某应该有能力筹措到资金,后白某说有时去哈尔滨,我就跟着他一起去了,我和白某在哈尔滨见到了李某某,我们相互留了联系方式。我问李某某能不能筹措到资金,李某某说可以,我把我亲戚的联系方式给了李某某让他们自己谈,后面我就没再管。但是这件事儿并没有办成,李某某称其能做,但是这件事不了了之了。
李某某没说过我给她的钱他用于我们合作在香港等地从事洗钱活动了,我也不清楚。
被害人周某2019年1月13日陈述:我一共给类某转账6次,一共是12万元,给于某转账5次,一共是12万元。李某某对我说我给她的钱连本带利都回来了,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兑现,李某某对我说她找了领导解决这事儿,类某和于某的账户是领导收钱用的,所有我就转钱了。我和李某某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李某某要求我在转账备注中注明是欠款还款,她当时说如果不这样写就拿不回来钱,我为了抓紧拿回钱只能这样备注。
被害人周某2019年1月25日陈述:白某介绍说李某某是他亲戚,关系很好,称李某某关系很广,曾帮白某处理过一个体育赛事赞助投资的问题,说李某某有能力拉拢资金,能够处理不良资产。我找到李某某的时候,跟她说我资金周转有问题,李某某承诺说她可以帮助我解决资金问题,我负责给她一部分钱,听她指挥,这些钱很快就能通过她收到回报。因为之前白某跟我介绍过李某某能力很大,又有帮助白某解决体育赛事赞助的前例,我就相信她了。
李某某之前跟我说她做不良资产的相关业务,说她和常营派出所的领导有关系,和平安银行财满街支行的领导有关系,至于具体是谁我就不清楚了,我听她说这些就相信她的能力了。
我不欠李某某钱,我们之间也没有经济纠纷,但是后来李某某让我给她转钱的时候必须注明是欠款还款,我问她为什么这样做,李某某让我别问这么多,按她说的做就行。我当时急于解决资金问题,再加上白某的关系,我就相信了李某某的能力,所以就按她说的做了。
被害人周某2019年5月20日陈述证明:李某某得知我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主动告诉我可以把一部分资金投给她,很快就可以给我高额返利,她讲就是投入几十万可以返利几百万。后来她以种种理由骗我给其转钱,一直以给我高额回报为诱饵,当我给她到100万时,李某某答应有900万可以拿。李某某只是让我将资金给她,至于投资何项目我不清楚。这事儿我曾经反复问李某某,她让我不用管,按照她说的做就可以了,现在我才清楚李某某用钱,投资项目只是幌子。李某某没有给过我30万元,我和她之间财务往来只有给她转钱。只有一次给通过微信转给她2万元,李某某微信退给我2万元,目的是2万元给她打到指定的银行卡。李某某说给我30万元纯属虚构。
我和李某某交往只有一个手机号,即138****6556。这个手机没有给李某某用过。我没有参与过李某某境外的投资项目。使用上述手机号的微信也没有参与过李某某境外结款的事情。
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我现在与李某某合作做影视公司。我认识周某,他是李某某的朋友,我听李某某讲周某是做体育赛事的。我认识周某大约是在2018年8月25日左右。李某某与周某是一般朋友关系。李某某与周某之间有什么业务关系我不清楚。李某某与周某通电话的时候,我没有听到过他们谈话的内容。我不知道周某找李某某要钱的事情,但是我知道周某欠李某某的钱。因为我和李某某合伙开公司之前谈好,李某某负责租房及装修,现在装修因钱款已停止,我因此事问李某某,她说周某欠她钱,这几天就解决。我不知道周某欠李某某多少钱。李某某有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今天我带来了。
3、证人白某证言证明:大约在2018年8月,当时我有一件事找李某某,周某因家中亲属要给一公司做抵押贷款,当时李某某自称可以做这方面的业务,我就告诉了周某。我和周某到哈尔滨找李某某,这样周某认识的李某某。李某某在北京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影视公司。2018年12月,周某的家人电话联系我,问我知道不知道周某给李某某投资的事情,我说不清楚。这个事儿我问过李某某,她说这件事我不清楚,周某欠她钱,还还的不痛快,后来我也没有多问。
4、证人郝某1证言证明:李某某是我女朋友,我们是2017年年末认识的。我认识类某和于某,这两个人通过朋友找我办事儿,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成,对方找我要钱,后来李某某说这个事儿她解决了,李某某跟我说她拿自己的钱还的类某和于某。李某某和我在哈尔滨开一家影视公司叫五某影业有限公司,登记的法人是郝某2,他是我父亲。李某某在北京和陈某开了一家名叫巧某影业的公司。我不清楚李某某是否还有其他经济收入,不清楚她在香港等境外是否有账户,不知道她是否从事洗钱活动。从我们认识至今,据我所知这期间她没有去过境外。我没有听说她有境外业务,也没有见过。2018年10月前后,李某某在哈尔滨给我们公司的法人也就是我父亲郝某2买了一辆凌志牌轿车,车牌号是×××,买的时候李某某说是我们公司用车,现在车停在哈尔滨。我来北京的时候,发现李某某平常说话很不靠谱,他跟朋友说戴的戒指是我买的,实际上并不是,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些。
我在哈尔滨的时候见过周某,那是2018年九十月份,就见过一次,当时周某到哈尔滨谈合作,我和李某某、周某、陈某、白某等人一起吃的饭,李某某没有介绍周某和她是什么关系,就介绍周某是做体育赛事的,李某某跟周某介绍说我是她男朋友。李某某说过和周某有合作关系,但具体怎么合作她没说。她没有说过跟周某要钱的事。李某某说因为合作的问题周某欠她钱,欠多少钱我不清楚,李某某也没有说。
通过我了解,李某某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花钱大手大脚,以前没有这样过,李某某近期总说她手上没钱了。
5、周某招商银行账户6214****3262、李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25****1668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1日间,周某向李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236500元。
周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3185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间,周某向李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2万元。
周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7348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1月18日,周某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
类某建设银行账户6217****9192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该账户收到周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于某建设银行账户6227****2490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该账户收到周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2万元。
6、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侦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主要内容为:2018年5月郝某1涉嫌诈骗被举报。公安机关取得被害人及中间人类某、于某、张某的笔录。侦查人员联系郝某1,其称在外地,近期不回哈尔滨,但回哈尔滨后与警方联系。2018年6月,李某某到公安机关称郝某1有事儿在外地无法回去,要求与张某、类某、肖某见面,李某某与该三人见面后称将代郝某1将所欠钱款还清,并称自己长期在北京工作,不方便回哈尔滨,遂与三人户加微信,承诺以微信支付的额方式陆续还钱,并要求类某、肖某提供二人的银行卡信息,类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9192,于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2490。
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周某和李某某之间通过微信聊天的情况。
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2019年1月11日陈某将李某某的三星牌手机交到公安机关。
9、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对李某某的三星牌手机中的内容进行提取的情况。
10、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11、户籍信息,证明了李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月9日供述:2018年8月在哈尔滨我通过一个叫白某的男子认识了周某。他自称1988年出生,家住阳光100,自己做体育公关公司。我和周某是朋友关系,没有男女性关系。我知道周某缺钱,我想帮助他,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我房间内,我主动跟周某谈一起做境外贸易合作,我负责境外联系和对接、接单、结算,周某负责境内人头户,我负责境外业务、出资,周某负责境内出资。当时谈此事只有我和他,没有第三方在场,后来我的合伙人陈某知道此事。在此事中,我香港的合作伙伴出资是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中旬,我个人出资170多万港币,主要用于开户。周某出资有100万许。周某的钱都是我让她转到我的招商银行卡,有时候是微信转的。这些钱是用于在香港开贸易公司的人头户费用,我们各出一半儿,利润各一半儿。我们现在的利润有人民币1860万左右,现在钱在香港账户上。
我没有在朝阳区财满街平安银行开过账户,该银行也没有冻结过我的资金。我认识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但是我不能讲。
2018年我没有在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报过警,也没有去过常营派出所。
我让周某给类某和于某汇款是开人头户用。我以给领导打点为由让周某转钱,我收到钱后个人消费了。我和周某之间没有协议。我和周某所做的贸易就是给境外洗钱。我和周某合作的这些单子,现在利润1600多万,存在我现在倒三手香港公司人头户上,陈某知道此事,我准备用500万人民币投到与他合伙的公司。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月10日供述:周某把钱都转到我国内的账户中了,这些钱我都用做消费了。之所以向周某称这些钱用做我们在境外开户、打点关系,因为我没有办法把钱转到境外,但实际上我在境外有账户。
我在境外涉及这个事情的账户有二三十个,都是人头公司账户,也就是空壳公司。这个不是我来操作的,在香港负责操作这个事情的除了我之外还有黄某、叶某,银行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港中银等,这些账户账号现在我提供不了,在我朋友公司我包内的手机上。
我跟周某说过他转给我的钱我实际用于消费了。我没有到常营派出所报过警。朝阳区财满街平安银行没有冻结过我的资金。实际上我做这个事儿的时候,中间环节的人的账户被冻结了,具体是谁我不清楚,这件事最后是我安排人解决的,安排银行的人解决的,安排具体是谁我不方便向公安机关透露,我不能说。
我没有骗过周某,另外我答应给周某结的款下周一就能结,这些钱都在香港恒生、汇丰银行的公司人头户上,我不跟周某说实话的原因是我要保证洗钱这个事儿的安全性,不想让更多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月11日供述:我给一个叫王某的人的两个账户内打过钱,这是我们办事儿的钱,是我让周某把一部分钱大约是20多万汇到这两个账户内。这件事和王某没有关系,是我借用他的两个账户。
我有能力分配我俩共同投资的利润,我也愿意立即归还他投资的本金。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月22日供述:2018年8月份,我在哈尔滨通过白某认识了周某,当时周某说他们家在浙江义乌有两家上市公司,一家是星某,一家是某酒店。他想用这两家的房产贷款还账,因为我的朋友是专门做房产抵押贷款的。后来我发现他家的两家上市公司已经抵押贷款了,无法再贷款了。8月底我回到北京后,他到我住的酒店找我借钱,我对他说:“你们家的房产已经抵押了,不能再借钱了。”后他让我带他一起做事儿挣钱,因为他知道我是做境外贸易的,后我们商定共同出资在境外开户做生意。我负责境外联系和对接、接单、结算,周某负责境内人头户,我负责境外业务、出资。我个人出资170万多港币,主要用于开户,他个人也出资170万人民币左右,他把他的钱交给了我,因为我负责境外,他的钱出不了境外,周某的钱都是我让她转到我招商银行卡里,有时候是微信转的。这些钱是用于在香港开贸易向下的公司人头户费用。我们各自出资一半,利润我三成他七成。后来我们就合作,做成了三笔,分给周某25万元左右,我没有直接给他钱,是国内的人头户给他结算的,当时我们定的时候也是这样说的,结算不能用自己的名字。到了2018年12月份,我对周某说后边还有两笔生意,需要在2019年1月6日之后才能结账,而且我要求约他见面开国内账户的事儿,当时我俩约定1月6号见面,那天我正好有事儿,第二天我俩又约定下午两天在朝阳大悦城见面,后他说他岳母病了,我俩又约定到9号见面。9号当天我俩见面后我就被警察抓了。
周某给我的钱,因为国内的人民币不能出境,他给我多少钱,我在国内自行支配,但在外国我必须把他给我的钱用于开户,等于我是用我国外的钱帮他开了户,我们共同出钱。另外,周某转给我的每一笔账,都备注为个人欠款还款,这是当时我和周某共同商量要求这么做的,他当时也同意了。因为他的100万元说好是分三个月给,但是当时第一笔他只给了我5万元,但是他已经挣到了15万元,他给了感谢我,才说成是个人欠款还款。
我们现在的利润是人民币1860万左右,现在钱在香港账户上。我一直跟他说,最后一笔生意的利润能够给他,这笔是800万元,我约他见面也是谈这事儿,可是他报警了,我现在让家里人帮我还他。
周某的母亲不知道他在外边欠了两千多万的赌债,他的家里和公司被人喷油漆要账,他母亲问他钱去了何处,周某骗他母亲说钱都给了我,他母亲逼他报警,找我要钱,这些都是周某亲自跟我说的。
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1月30日供述:周某分多次陆陆续续给我转了100多万元,这是我俩共同在境外投资欧洲进口贸易的钱。我把他给我的钱投了香港开公司的户上,每一次的公司是不一样的,因为每次都要一个不同的户,每次结款的内容不一样,所以要开不同的户。公司不固定,因为需要不同的公司来结款。
我在香港有公司,是某公司,这个公司是做服装贸易的,2007年8月份注册,在香港上海实业大厦轩尼诗大道。我没有把周某给我的钱投到这个公司。
我之前跟他说过,我负责在境外开户,他负责境内结款。周某知道这种操作模式,每次投资的公司是不一样的,这样方便结款,这些他之前都清楚。
我们每次开公司都找代理人,在香港办公司只要有个人身份证件、交一定费用都能开户,银行卡户也需要费用。代理人一个叫黄某,一个叫叶某,他们负责帮我找人并开户。在我的三星手机内有他们的联系方式,他俩都是香港人,平时都在香港。
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2月3日供述:我没有骗周某,我俩只是合伙做生意,周某已经拿了一部分收益,这个收益是我给他的现金,总共大约有近30万元,分两笔给他的。给他这30万元现金没有其他人看见。另外周某还有一个手机和微信号,专门负责联系结款的,就是我们一起做生意用来结款用的。
当庭,被害人周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李某某微信聊天的部分内容。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现分析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都称周某转给自己的钱是二人合伙做生意周某的投资款,生意也赚到了利润,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上,自己正要将利润支付给周某。当庭,李某某则称二人做人民币结算生意获得了利润,由周某掌握该利润,周某自己留了一部分,然后把剩下的利润打给我,周某给的钱主要就是合伙做生意我应当分得的利润。关于周某给自己的款项的性质,李某某的说法自相矛盾。
2、李某某称自己和周某做香港与欧洲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自己通过手机中的WhatsApp、SilentPhone等软件和香港的黄某等人联系,手机中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同对方的联系内容。就此,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某的手机进行了鉴定,但是鉴定机构从李某某的手机中并未提取到其所称人员的联系方式,也没能提取到李某某所称的相关软件。
3、周某的多次陈述,内容稳定一致,并有微信聊天记录对其部分陈述内容予以佐证,可信性较强。
综上,对李某某关于没有诈骗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无罪,根据前述分析,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某诈骗周某钱款的事实,因此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某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退赔被害人周某。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行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七十一万六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清岱
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
人民陪审员 李元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