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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55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55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继男及检察官助理纪超丽、王增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魏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至10月间,在本市丰台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地,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可以向被害人周某1提供多辆旧机动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1汽车交易款共计人民币15.3万元;后李某某虚构租借被害人周某1黑色吉普大切诺基汽车的事实,将该车辆占为己有,并将该车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刘齐。立案后被害人周某1收到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款共计人民币34.8万元,并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10月间,在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一区二号楼,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为被害人许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奔驰轿车做保养的事实,将该车占为己有后售卖给沈某。经鉴定,该辆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共计35.63万元。案发后该车辆被查获,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许某1。

2019年10月14日,在本市朝阳区花虎沟20号雷克萨斯4S店内,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收购车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红色沃尔沃C30汽车一辆,后将车辆以4.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2。立案后,被害人王某收到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款人民币6.8万元,并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富莱茵速八酒店8321房间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诈骗许某1的事实及罪名,同时认为李某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指控李某某诈骗周某1、王某的部分持有异议,理由如下:第一,李某某向周某1发送的车辆信息是真实的,其收取车款时具有完成交易的可能性,为避免车款赊欠,李某某提前收取钱款属于正常的交易形态;第二,王某向李某某发送了不真实的沃尔沃车况信息,李某某只能尽快转手;第三,周某1、王某均已得到赔偿,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建议法庭以诈骗许某135.63万元为量刑基础,对李某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地,虚构可以向被害人周某1提供多辆旧机动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1汽车交易款共计人民币15.3万元;另,李某某虚构租借被害人周某1黑色吉普大切诺基汽车的事实,将该车辆占为己有,并将该车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刘齐,后失去联系。立案后,被害人周某1收到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款人民币34.8万元,并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和王某都是倒卖二手车的,王某专门从4S店收购置换车,我从他那收二手车后再进行倒卖。“小黑”也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他专门收十万以下的二手车再倒卖到外地,我把自己收购的低价二手车转卖给“小黑”。

2019年9月,我帮“小黑”出售了一辆宝马X1、一辆宝马120,共收到车款及车辆订金8.3万元,但这些钱我并没有转给“小黑”。10月中旬的时候,王某给我发了几张二手车的照片,我转发给了“小黑”,他看中了六辆车,分别是标致307、雪铁龙世嘉、本田雅阁、大众速腾、雷克萨斯、日产阳光,之后又看中了一辆宝来,他给我的报价一共是24.4万元,我觉得没有问题。后来我跟“小黑”对账,减去我差他的宝马车款,又加上他之前欠我的一辆雪铁龙2000元车款,最后我们商定好“小黑”再给我16.3万元,我给他这七台车。“小黑”当天通过微信转给我1.5万元,因为我欠曹某的钱,就让“小黑”把剩下的14.8万元转给了曹某,最后我只给了“小黑”一辆宝来车,剩下的六辆车没有交付。“小黑”说车他不要了,让我还钱,最后商定的是我欠他34.8万元。

2019年10月份,我向“小黑”借了一辆黑色吉普大切诺基,当时我说先开开,顺便修修车,“小黑”同意后我将车开走。第二天下午,我在花乡二手车市场把汽车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二手车贩子刘齐,当时刘齐给我微信转账1.8万元,但我没和“小黑”说,也没有把钱给他。

2.被害人周某1陈述:我在花乡二手车市场倒卖二手车,市场内的人都叫我“小黑”。2019年10月11日,我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辆斯柯达明锐、一辆宝马X3、一辆吉普大切诺基,付款之后他将车辆交给我,其中明锐和宝马是付款当天给我的,切诺基是第二天早上交给我的。当天晚上,李某某说他要开切诺基出去一趟,我就把汽车交给了他,结果这辆车一直没有归还。

2019年10月12日和13日,李某某给我发微信问我要不要车,还给我发来图片,我从中选了七辆汽车,包括标致1.1万元、速腾4.6万元、日产阳光3.3万元、雪铁龙世嘉2.3万元、雅阁5.8万元、雷克萨斯6.4万元、宝来1万元,最后商定的总价是24.4万元。因为之前李某某帮我卖了一辆宝马120,卖了7.8万元,但这笔钱他一直没有给我,他还帮我卖过一辆宝马X1,对方给了5000元定金,这笔钱李某某也一直没给我,再有我还欠李某某2000元雪铁龙车款,这样计算下来我需要再支付给他16.3万元就能购买这七辆车。10月13日我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二笔给了李某某1.5万元,剩下的14.8万元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第二天转到了曹某的工商银行卡里。转完之后,李某某找了一个代驾将那辆大众宝来送到了二手车市场,但剩下的六辆车一直没有交给我,他说是因为4S店周末不出车,让我再等等。后面我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李某某,但都联系不上。10月15日晚上,李某某让我把汽车都过户了,他后天把钱给我,我没同意,让他第二天给钱,然后跟他算了算账,他一共还欠我34.8万元,李某某说让我第二天早上联系他妈。10月15日早上,我联系李某某的母亲,她说不管这些事情,还是让我联系李某某本人,但我已经联系不上李某某了。后来王某找到我,说李某某是从他那里收车,我和王某对了车辆照片,发现我从李某某处买的车都来自于王某,但王某说除了宝来,另外几辆车因为车主最后都没有卖所以王某也没有把汽车卖给李某某。

3.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因为车辆交易的原因,李某某欠其10万元钱。2019年10月14日,李某某打电话称“小黑”欠他车款,他让“小黑”转给其14.8万元,其再把多出的4.8万元转回给李某某,其同意。之后,其工商银行卡上收到14.8万元转款,后其将4.8万元转到李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卡上,二人之间债务结清。

4.证人王某证言:我卖的都是“期车”,我跟4S店合作在4S店内收购置换车,再将成交的置换车卖给车商。具体模式就是车主在4S店购车时要是有置换意向的话,我就通过微信将车主想要置换车的图片发到跟我合作的李某某等车商手机中,车商们进行报价。车商报价后还得等车主真正置换车辆才能从我这将车买走,因为我发的都是车主意向置换车的图片,有的车主刚开始有置换意向但最后不卖给我了,我和车主的成交比例也就是30%左右。10月份的时候我给李某某发过一些车辆的图片,他给我的报价分别是标致307报价1.1万元、大众速腾报价5.2万元、日产阳光报价3.3万元、雪铁龙世嘉报价2.2万元、本田雅阁报价3.5万元、大众宝来报价1.1万元、雷克萨斯报价6.5万元。这七辆车中,只有宝来车成交,但李某某还没给我车款,其他车辆都是车主最后没卖,所以没有成交。我没有向李某某承诺过一定能够收到这几辆车,即使他的出价最高但也不能代表最后能够拿到车,车主把车置换给4S店才是最关键的环节,这些事情李某某是非常清楚的。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①户名周某1、尾号031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2019年10月14日向曹某转款人民币14.8万元;②户名李某某、尾号1134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在2019年10月14日收到曹某转款人民币4.8万元。

6.被害人周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3日、14日李某某向周某1发送标致、速腾等车辆的照片、报价等信息,周某1向李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15000元,并发送向曹某转款14.8万元的转款截图。

7.协议书、收条:证实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家属赔偿周某1人民币34.8万元,周某1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家属赔偿刘齐人民币1.6万元,刘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朝阳区花虎沟20号雷克萨斯4S店内,虚构收购车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红色沃尔沃C30汽车一辆,后将车辆以4.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2。立案后,被害人王某收到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款人民币6.8万元,并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王某给我发了一张红色沃尔沃C30的照片,我给他的报价是5.7万元,王某同意,我就找了一个代驾将车开到丰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我把这辆车也给“小黑”看了,但他嫌价格高,所以没有要这辆车,最后我以4.3万元将这辆车卖给了周某2,周某2当时就把钱给我了。当天周某2告诉我沃尔沃轿车在过户期间被警察扣了,王某已经报警。

2.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和李某某是在2019年2月份的时候认识的,从5月份开始进行旧机动车交易。2019年10月14日,李某某从我这买了一辆沃尔沃C30,他给我的报价是5.7万元,他收到这辆车之后一直没有给我打款,给他打电话发现无法接通,微信也不回。10月15日一整天也联系不上,晚上去他家,李某某没在家,他父母说李某某给他媳妇发信息说自己对不起家里,外面欠了很多钱,让他媳妇和父母好好过,他父母也明确表示不知道李某某的去向。我把去家里的录像发给了李某某,10月16日早上李某某给我回微信,承诺从我这买的车全部过户,但是当天一辆车都没过,我也大概了解了一下,是因为他欠别人钱导致无法过户。当天下午我在市场里看到我的沃尔沃C30车,才得知李某某已经把这辆车卖给了周某2,当时我就报警了。报警之后我跟李某某又失去了联系,发微信不回,打电话也无法接通。

经辨认,指认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

3.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6日,李某某向其出售沃尔沃C30轿车一辆,双方商议的价格是4.3万元,其在当日通过民生银行向李某某支付车款。验车过程中,一位二手车市场收车的人称该车是他卖给李某某的,但李某某未支付车款,后他拨打110报警。

4.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王某报警称自己在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被骗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因王某无法提供沃尔沃C30汽车的车辆手续或照片,无法提供车辆的去向,故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价格鉴定。

6.协议书、收条:证实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家属赔偿王某人民币6.8万元,王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9年7月,李某某协助许某1办理车辆置换,支付购买奔驰轿车(车牌号为×××)首付款人民币11万余元,后向许某1支付人民币1.2万元用于偿还奔驰轿车贷款。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一区二号楼,虚构为被害人许某1的奔驰轿车做保养的事实,将该车占为己有后售卖给沈某。经鉴定,该辆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35.63万元。案发后该车辆被查获,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许某1。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富莱茵速八酒店8321房间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9年6月底,我倒车赚了一些钱,就想给女友许某2买一辆车,但因为她没有北京指标,我就提议把她姐许某1的英菲尼迪轿车卖了,我添点钱给她们换一辆好一点的车,首付和之后的贷款由我出,她们也都同意了。许某1的英菲尼迪是贷款买的,我就让我朋友张某先给许某1转了10万元,让许某1用这笔钱还贷款,之后张某就把这辆英菲尼迪轿车收购了,当时的价格是14万多,这钱没有给许某1。7月份的时候我们买了一辆奔驰车,车款是36.8万元,交钱的时候张某把首付款17万多都掏了,因为他欠我20万元,账就直接从张某那走的。总共算下来,许某1自己拿了5万元,剩下的12万元是我刷的银行卡。这辆奔驰车也办了贷款,之后每月11日我帮着还贷款7000元,一共还了三个月。2019年10月份,因为我自己在外边的欠款还不上,我就想把许某1的奔驰车骗过来卖了。之后这辆车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沈某,但因为我没有车辆手续无法过户,所以沈某要求我退钱。

2.被害人许某1陈述:李某某是我妹妹许某2的男朋友,他在花乡二手车市场开店卖车。2019年6月中旬,李某某说他们店有一辆车况较好的二手奔驰GLC260汽车,想给许某2换一辆车,但许某2没有北京指标,我的车牌指标挂在英菲尼迪户下,李某某建议我将英菲尼迪置换成奔驰,我同意并将这件事交给李某某。因为我的英菲尼迪轿车当时还有10万多一点的贷款没有还清,李某某让张某先给我转了10万元用于还清英菲尼迪的贷款。2019年7月2日,李某某告诉我英菲尼迪卖了17万元,奔驰车售价是39万元,首付是16万多元,我自己就出了8500元保险钱。李某某说用我的身份去贷款,他负责还款,之后他联系了办理贷款的人,我签的贷款协议,贷款金额是20万元,每月还款6900元,贷款办完后我就把这辆奔驰开走了,后来8月份他给我5000元现金,9月份给了我妹妹7000元现金,这些钱都用于还车贷了。

2019年10月8日,李某某称奔驰车要做保养,我就让许某2在丰台区京铁家园一区二号楼楼下叫了代驾,让代驾把车交给了李某某。10月9日晚,李某某说车辆发生剐蹭,送去修理。10月15日,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车什么时候送回来,李某某说马上就到我家楼下,十分钟后我再给他打电话,他的手机就关机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李某某了。后来得知李某某把我的奔驰轿车卖给了一位姓沈的男子,李某某在10月4日收了对方2万元定金,10月9日收了对方30万元车款。

后附车辆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显示许某1将车牌号为×××的奔驰轿车抵押,该车辆价格为360000元、首付款为161500元、融资额为204500元、平台管理费12754.94元、GPS服务费1500元、每月还款额为6936元。

3.证人许某2证言:证实李某某用其姐姐许某1的英菲尼迪轿车置换了一辆奔驰轿车,当时贷款20万元。2019年8月李某某给许某15000元用于还车贷,9月份李某某给其7000元现金用于还车贷。2019年10月份,李某某虚构车辆需要保养、维修,将此车出售给一名姓沈的男子。

4.证人沈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份,李某某主动联系并向其出售奔驰轿车一辆,李某某称该车系从4S店置换购得,手续齐全。其在2019年10月4日使用公司会计薛某的银行卡向李某某支付2万元定金,10月8日支付30万元购车款,10月9日李某某将该车送至约定地点,后李某某无法提供车辆手续。2019年10月18日,一女子与其联系,称系奔驰车车主,此车系李某某骗取所得。

后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说明,显示2019年10月4日李某某向沈某发送奔驰轿车照片,车牌号为×××;2019年10月4日薛良向李某某转款2万元,2019年10月8日薛良向李某某转款30万元,备注为奔驰车款。

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9年6月左右,其以1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李某某出售的英菲尼迪轿车,其中10万元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打给了许某1,剩下的5万元转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之后在购买奔驰车的时候其也在场,其看到李某某用银行卡刷POS机支付的奔驰车首付。其并不欠李某某钱款。

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沈某处扣押车牌号为×××奔驰牌黑色轿车一辆,后该车发还给许某1。

7.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证实经鉴定,涉案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35.63万元。

8.协议书、收条:证实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家属赔偿沈某人民币32万元,沈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抓获李某某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关于被害人许某1,被告人李某某先期支付的车辆首付款及贷款,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关于被害人周某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王某证言可证实王某向李某某发送所谓“期车”的车辆信息,但收到信息与实际取得车辆之间并不具有必然关系,此点李某某亦明知,且李某某在收到车款后逃匿;关于被害人王某,李某某从王某处取得车辆后又将车辆出售给他人,在获得车款后并未支付给王某,结合李某某诈骗被害人周某1的时间、失去联系的情况,可认定李某某诈骗王某的事实;被害人在案发后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可作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综合以上,对辩护人所提李某某未诈骗周某1、王某的定罪意见以及本案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 恬

人民陪审员 柳 梅

人民陪审员 苏从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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