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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25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5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某2、姚某某3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某2、姚某某3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某2按照被告人刘某某1要求,为解冻“民族资产”筹集资金,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姚某某3,姚某某3随后找到被害人孟某,并与被告人李某某2一起于2015年3月22日在本市海淀区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资金为由,且许诺以高额投资回报,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28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2收到上述钱款后,按照被告人刘某某1要求,将其中130万元转至指定账户,其余款项被李某某2取现、消费或转给他人。被告人李某某2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姚某某3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1于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上述涉案钱款未退还。

被告人刘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只收了130万元,当时说的是国家135计划需要资金,没有提什么民族资产的问题。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刘某某1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之所以成为本案诈骗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完全是因为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有限,涉案的钱款亦未被其占有,无法认定其与其他案犯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意,孟某错误处分财产与刘某某1并无关系,其余书证亦无法与刘某某1建立关联。综上,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无罪。

被告人李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收来的钱都按照刘某某1的指示一笔笔转账或者取现金给了出去,就是有10万元左右是其和姚某某3在成都共同消费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2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人身有残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孟某,其不知道解封名族资产的事情,只以为李某某2是在借钱,都是李某某2在诈骗,而且他骗孟某的时候其都不在场。其也没有和李某某2共同挥霍赃款,和李某某2在成都共同消费是因为李某某2欠其钱,其当时主动陪孟某找到李某某2写欠条。其辩护人认为,现仅有被害人陈述指认姚某某3对其实施诈骗,并无其余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能够证实姚某某3主观上具有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涉案被骗钱款亦未被姚某某3占用。综上,认为被告人姚某某3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某2按照被告人刘某某1要求,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筹集资金为名,联络被告人姚某某3,后姚某某3将被害人孟某引荐给李某某2,二被告人以解冻“民族资产”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孟某的信任实施诈骗。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2、姚某某3陪同孟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骗取被害人孟某向李某某2汇款人民币28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2收到上述钱款后,按照被告人刘某某1要求,将其中130万元转至指定账户,其余款项被李某某2取现、消费或转给他人。被告人李某某2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姚某某3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1于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上述涉案钱款未退还。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某某1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某2,后向李某某2借过25万元,是帮别人借的,其和李某某2之间没有债务。其和李某某2都是办民族资产的事儿的,算是一个家族的,郝某是天父、其是女儿,李某某2算孙子,还有一个李某是其二哥,这些人之间都没有血缘关系,但都认这种亲情。郝某自称是管理36个山头的总指挥长,山头里有唐宋元明清民国的财产。2014年三四月的时候,郝某说家里要开门,需要130万到150万的办事费用,让其去找李某某2。开门是指从山里办事的手续,拿了手续可以去银行拿很多钱。后其和郝某、郝某的司机在马甸附近见到了李某某2,对李某某2说郝某要开门办事,需要经费,让他帮忙筹措一下,130万到150万之间。李某某2当时就答应了,随后其和郝某等人就去了四川绵阳。过了几天,李某某2把钱筹到了,去四川德阳和其这些人汇合。见面后,其和李某某2、李某找了一个银行办了转账手续,转给郝某指定的账户130万元。大概过了两三天,李某说要去山里拉东西,说有山里的宇航债权,拿到能给李某某22000万元,随后就从山里拉出来宇航债权给了李某某2。大约一星期后,李某某2回来说债券不对,还给了李某。李某回山里又换了一种债券交给李某某2。大概过了一个月,郝某说李某某2要宇航债权误了天时,钱交了也不能给办开门的手续,其看不行就回了北京,并且对李某某2很气愤,就很少往来了。后来李某某2因病在其家中住过一段时间,其照顾过他。后其供认知道所谓的“天意”、“民族大业”都是假的,就是拉人投资自己的东西,收人头钱然后开所谓的“天仓地库”,完全是骗人的。

2、被告人李某某2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2001年,其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1总是向其借钱,先后借走了七八十万元,但是现在她不认账了。相识之后,刘某某1经常说起国民党和清朝财产的事情。2014年,刘某某1说之前向其借的钱都用于从秘密仓库里拉东西了,拉出来的东西都能卖钱、赚钱,将来会分给其很多钱。2015年春节前,刘某某1将其约到家里,说自己的上家叫郝某,从山里拿资产还需要200多万元,是交给山里仓库的保管费,给够了保管费,山里就会给郝某清朝或者国民党的财产,变卖就能赚钱,让其去筹钱,拿出来以后大家分成。刘某某1这样说,时间长了其就信了,后来在一次饭局上,其提起这个事儿,一起吃饭的姚某某3说帮其想办法筹钱,但没有具体说怎么筹钱。2014年年初,其接触解冻马克币,投资了几十万,在朋友组织的饭局上认识了姚某某3。后来的接触中,姚某某3自称家里以前是清朝的高官,从祖坟里拉出来的东西就很值钱,而且他也玩马克币。2015年3月底,姚某某3打电话说筹到钱了,约其到海淀区一个北京银行拿钱。其到了以后,在场的还有孟某,其就和孟某说资产拿到了大家一起拿钱。其收到孟某给的280万元后,有30万还给了李**,按照刘某某1的指示给一个叫李某的转了130万,据刘某某1说这个李某是郝某的人。其从北京带去了10万元的现金,这个现金让刘某某1给分了,分给了好多人,具体干什么的不清楚。后来财产一直没有从山上拉下来,也没赚到钱,孟某给其打电话要钱,其就说等财产拉下来再给他钱。剩下的钱有一部分取现给了寒某,也是办民族资产的事情,大概有三四十万,还有20万左右是其平时开销用了。姚某某3没有从中分钱,但是在成都的开销都是其承担。其曾给孟某写过一个欠条,大概是在2016年或2017年,当时其和姚某某3住在成都一酒店,孟某不知道怎么就来了,应该是姚某某3告诉他的,见面后也没有聊山里财产的事情,孟某让其和姚某某3给写了一个欠条。民警抓获其在其身上起获的纸币、票据、环球通卡都是姚某某3给的,他什么都没有说,就说是重庆那边有人认识,让姚某某3帮忙送的,具体谁给的其不清楚。其没有见过山里的财产,都是听别人说,但其觉得真有财产。

3、被告人姚某某3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在2015年通过干历史遗留资产的朋友陈文祥介绍认识了李某某2,后来于2016年和李某某2失去了联系。和孟某也相识于2015年,也是通过干历史遗留资产的朋友介绍认识的,李某某2和孟某早就认识,不是通过其介绍认识的。在一次饭局上,李某某2提到他有能力让资金滚动增值,问谁有资金,可以给翻倍的奖励,在饭局上的其余六七个人也能有分成,但是没人接这个话茬。具体怎么增值李某某2没有说。在饭桌上,其介绍自己也有山上老人的授权,帮老人跑事情。说李某某2后面有个老太太是老陈某,是山上管资产的老人,是高层,但其没有见过。山上老人是管库的,库里有美元、黄金、人民币等,将这些资产申报给国家。饭后,孟某问其李某某2说的事情是真是假,其回答说不知道,要再问问。次日,孟某对李某某2说要出钱,要多点奖励,李某某2怎么和孟某说的其不清楚。李某某2说不仅多给奖励,还给孟某一个大校的职务。当天孟某也没说要出多少钱,过了三四天左右,孟某叫上其和李某某2,一起去了海淀区一个银行。到了以后,孟某先取了10万元的现金,而后又办了转账,临走的时候把现金给了李某某2。拿了钱李某某2就离开了,后孟某说给了李某某2总共280万。过了两三天后,孟某的妻子知道这个事,孟某就开始找李某某2,由于李某某2没在北京,孟某怀疑被骗了,就让其写个证明,其就写了个条。后来其让李某某2给孟某出个手续,但一直见不到人。后来在2016年8月左右,其和李某某2都在成都,孟某来成都找到其,让其找李某某2,但李某某2不出面。孟某急了,让其写欠条,其就给他写了,到2016年年底不还就多给一倍。又过了十来天,其和孟某找到了李某某2,让李某某2给写了欠条,但当时其出去接电话了,怎么写的欠条不清楚。后来李某某2一直没有还钱,也不接电话,其和孟某一起找过李某某2,但没找到。其从2011年开始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事情,开始的时候都是跟着别人瞎跑,直到2015年、2016年才拿到山上老太太给的授权,也就是其给孟某看过的“国际ABC总部传真授权书”、“世界遗产国际皇室缔约总部任职令”,2019年年初其又给他看过“华夏协同发展总基金”这些文件。民族资产解冻的事情其开始不相信,后来在2012年春天,一个叫邓长春的朋友带其去了湖南冷水江市一个山洞里,在里面其看到大量珠宝、黄金、银元,但是他们不让其动,说上面有药,其就信了。

4、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左右,其在八里庄拉活儿时认识了姚某某3,当时该人乘坐了几次其驾驶的车辆,闲聊着就认识了。后来姚某某3让其不要拉黑活儿了,让其跟着他干,赚大钱,其就心动了。后来在一个饭局上,姚某某3引荐其认识了李某某2,该人自称是皇宫里的人,祖宗给他留了很多民族资产,有库、款项、美元、金条等等,需要出钱解冻,解冻后承诺翻倍返钱,还送车、房、利息。李某某2还自称是九大常委里的人,将来会是副主席,家里有庄园,有公司。其去过李某某2的家,确实很大。姚某某3跟其说能担保,让其转钱给李某某2,承诺解冻后给其大量返利,其就同意了。2015年3月22日,其和姚某某3、李某某2到了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先后将银行账户内的280万元转账到李某某2的账户里,另外还给了他们10万元的现金。后其和李某某2电话联系过几次,开始的时候李某某2还接电话,让其不要着急,后来就不接电话了,失去了联系。其找姚某某3,姚某某3说李某某2有黑道势力,别催他,李某某2不给钱他能负责,后来其通过电视、网络才知道自己受骗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三张凭证,分别是华夏协同发展总基金、国际ABC总部传真授权书、世界遗产国际皇室缔约协约总部任命令,这些都是姚某某3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其曾和姚某某3坐着飞机去过成都,当时其想要回自己的钱,是姚某某3让其陪着去成都办理民族大业的事情,办完事把钱给其,但是最终也没有结果。在成都姚某某3带着其找到了李昌和李昌的干儿子,他们两个也是跑民族资产解冻的事情的,姚某某3说李昌欠他的钱,但最终并没有要到钱。其曾找李某某2和姚某某3给其写过三张欠条,也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5、辨认笔录,证实孟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2、姚某某3就是其陈述中所说的李某某2、姚某某3。

6、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7、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对账单,证实孟某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3月22日分两笔共向李某某2转账270万元,同日孟某的银行账户取现人民币11.8万元。

8、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报案材料,与其陈述基本一致。

9、凭证3张、借条3张,证实孟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姚某某3给其发送的图片,名为华夏协同发展总基金的大致内容为兹经皇家、内家、国家特委会一致通过,特令尊敬的姚某某3为华夏发展总基金第一执行主席,该基金本着世界大同、造福人类等总值,合理、合法聚集全球资产等内容;名为世界遗产国际皇室缔约协议总部任命令的大致内容为兹任命姚某某3为505基地一级主事要员全权办理海内外木门水门对接放款事宜此令;名为国际ABC总部传真授权书的大致内容为兹接国际CBA总部文电传真准予授权潘某向某姚某某3为提调三部高级部员等内容。2015年3月22日的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孟某人民币287万元,用于国家办理民族大业专用款,借款人李月成,下一行姚某某3(该借条为手写)。同日另一张打印的借条大致内容为今有姚某某3、李月成收到孟某人民币287万元,用于办理国家民族事业专用款等内容,借用款人李月成、姚某某3。2015年6月18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孟某人民币280万元,以后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600万元,还款人李月成、李某某2,下一行姚某某3。(欠条原文中的签字既有李某某2,也有李月成)

10、鉴定意见,证实对被告人的手机进行了电子勘验的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将被告人李某某2抓获;于同年8月30日将被告人姚某某3抓获归案;于同年9月7日将被告人刘某某1抓获归案。

12、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抓获涉案被告人时,扣押了山水图、内经图、观音像、宝剑、石兽等物品,并扣押了被告人持有的手机。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某1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人李某某2对刘某某1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拿钱的当天就把钱给刘某某1了,拿债券的事情和其无关,“天父”、“天仓地库”之类的其都没听说过;对姚某某3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说什么滚动增值之类的话;对孟某的陈述提出异议,辩称没有说过自己是什么九大常委之类的,孟某也没有去过其家,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姚某某3对李某某2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在饭局上李某某2和孟某认识的,饭局上完全没有说这个事,后续他俩怎么商量的其不清楚;对自己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接触过什么老人、手续之类的事情,对民族资产解冻的事情完全不了解,没有接触过;对孟某的陈述,所谓的民族资产凭证、授权等提出异议,辩称其被抓前一个月,孟某才找其要的那些民族资产的凭证,授权的材料是其朋友2018年给其的,其发现是假的,就没有用。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人一致。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其未提出异议的其余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某2、姚某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某2、姚某某3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责令其予以退赔。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及其据此提出的辩解,经查,本案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某2、姚某某3均曾供认其三人从事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一事,被告人刘某某1还曾明确供认其知道上述行为就是骗人的,且三名被告人在供述中避重就轻,互相推诿责任,相较而言,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就其于姚某某3相识在先,经姚某某3引荐认识李某某2,随后陷入二人共同设下的骗局被诈骗巨额财物的陈述更为真实,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及二被告人书写的收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2、姚某某3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告人刘某某1作为李某某2的上线人员,与李某某2就其参与分赃的130万元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综上,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2、刘某某1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继续供认,本院对其二人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32年2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姚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李某某2、姚某某3共同退赔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1就其中一百三十万元与李某某2、姚某某3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发还被害人孟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尹鹏展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宋小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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