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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刑初51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51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虚构的个人信息与被害人贾某进行交往,并以“身份证及银行卡丢失、结算工地伙食费”等名义多次骗取对方钱款。经统计,在北京市东城区小黄庄一区7号楼3单元502号等地,贾某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共计给予张某人民币13万余元。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其家属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获取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其定罪处罚,考虑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微信内容及转账截图,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取谅解,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晓鹏

人民陪审员  刘 深

人民陪审员  林 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道平

书 记 员  袁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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