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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刑初183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6刑初1832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京丰检三部刑追诉〔2019〕2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指控一起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依蔚、检察官助理王伟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柯于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社交平台SOUL、微信等渠道认识女性被害人,后虚构家世、学历、工作经历等身份信息,通过聊天、见面、同居等方式,与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取得信任。后虚构生活困难、办理美国移民、生病住院、猫生病、投资公司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现在案被害人7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其中: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害人仇某,后虚构身份、建立恋爱关系,多次以周转困难、猫生病、修电脑为由骗取仇某人民币8051.73元,后耿某某归还人民币500元。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社交平台SOUL认识被害人方某,后虚构身份、建立恋爱关系,以办理签证、投资为由骗取方某人民币31万元,后归还人民币12701元。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虚构家庭、学历等情况,博取被害人刘某同情,后骗取刘某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社交平台SOUL认识被害人张某,后虚构家世、学历、工作经历等身份信息,与张某成为男女朋友,后以家人生病、办理美国移民为由在本市丰台区东亚三环1-1933房间骗取张某人民币66575元。

2019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SOUL社交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后虚构身份、学历、家庭、年龄等,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以住院、请客吃饭、生活费用等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116168.2元。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SOUL社交平台认识被害人蒋某,后虚构家世、学历、工作经历等身份信息,与蒋某成为男女朋友,并以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蒋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SOUL、微博等平台认识被害人盘某,后虚构身份、建立恋爱关系,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见家长为由骗取盘某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9时许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山海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其诈骗方某、盘某的金额提出异议,其主张已归还方某10万元左右,而盘某仅给其转账了2万多元。

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耿某某的犯罪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1.关于被害人方某,案发前耿某某及其母亲已通过微信、支付宝返还方某6万余元,以上数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2.关于被害人张某,二人居住的房屋系合租,房租不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至少应将一半的房租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同时,耿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劣迹等情节,请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SOUL平台、微信等渠道认识女性被害人,虚构家世、学历、工作经历等身份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办理美国移民、生活困难、生病住院、投资公司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致被害人经某。其中:

一、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害人仇某,后虚构身份,并编造资金周转困难、电脑维修等理由骗取仇某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仇某陈述;3.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社交平台SOUL认识被害人方某,后虚构身份,并编造办理签证、投资入股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币20196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方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方某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转账明细,刘瑀银行账户转账记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后虚构身份,并以生活困难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SOUL平台认识被害人盘某,虚构身份,并编造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盘某人民币2397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支付宝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照片。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SOUL平台认识被害人张某,虚构家世、学历、工作经历等身份信息,并编造家人生病、办理美国移民等理由骗取张某人民币5139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通话录音、通话记录;4.中国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订单;5.耿某某个人简历、SOUL聊天记录;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电子信息。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9年初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SOUL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后虚构身份、学历、家庭情况等信息,并编造生病住院、请客吃饭、生活困难等理由骗取李某人民币116168.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陈述;3.李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4.耿某某个人简历聊天记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耿某某通过SOUL平台认识被害人蒋某,后虚构家世、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并编造处理车辆违章的理由骗取蒋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9时许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山海墅被民警抓获。上述赃款均未起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微信记录;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过程中,另出示了以下证据:

1.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确定,其中仇某、张某被骗的金额,因交易记录显示部分钱款的收款方为第三方服务平台,而非支付给本案被告人耿某某,故对此部分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方某被骗的金额,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能够显示被告人耿某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前已还款的金额,故对在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盘某被骗的金额,因被害人的部分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故对无其他证据支持的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鉴于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耿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某(详见清单)。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 恬

人民陪审员  章小莉

人民陪审员  高顺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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