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22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房间等地,谎称认识领导,以帮助被害人夏某取得大学食堂和公安部招待所承包权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币38000元,并于案发前退赔夏某人民币21000元,案发后退赔夏某人民币17000元,已取得夏某谅解。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万 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