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7刑初105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玉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期间不计入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李某在河北省承德县购买的民房需要交税、算命破灾、分亲戚遗产等理由,骗取李某人民币201635.4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认可,辩称其没有诈骗李某钱财,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以及证人吕某的证言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二人明显存在串通,证言内容虚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银行和微信转账记录不能作为指控杨某某犯罪金额的依据;3.李某和杨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上,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李某在河北省承德县买房需要交税、算命破灾等理由,骗取李某人民币201635.46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7年2月份,其在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干保姆的时候认识了吕某,吕某想找个看阴宅的,其就把杨某某的手机号告诉了吕某。自2017年开始,杨某某以让其在承德买房子,后来又说房子被征收需要交税、其儿子结婚需要破灾、杨某某亲戚贪污,需要钱平事后能分钱等理由,跟其要钱。其以现金方式给了杨某某18万余元,给杨某某微信转账8万余元,通过吕某银行账户给了杨某某11万余元,通过吕某微信给杨某某转了7000元。
2018年6月份左右,其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号码来电,但不是杨某某的声音,是之前大师祖的声音,大师祖让其找个没人的地方,跟其说“你就跟杨某某叫大哥,说‘我该您的钱,我不是还您点了吗,现在我也上着班呢,您别着急,既然您帮我了,我肯定剩下的钱慢慢还,我8月底之前肯定还清’”之类的话,之后其按照大师祖的要求给杨某某打电话说了上面那些话。
2019年夏天的一天,其在东高村邮局北侧附近给杨某某写过借条,大概内容是其儿子结婚跟杨某某借了10万块钱左右,其还了几千块左右,剩下的内容杨某某就不让看了,一直催促说:“快着快着,大师祖说还有点儿(时间)呢”,杨某某一催,具体内容其也没看。其没有向杨某某借过钱,因为杨某某冒充大师祖的角色,变着声跟其说话,当时其过于迷信就以为杨某某是大师祖上身,所以就在借条上签字了,上面的内容都是杨某某提前打好的。当时写这个欠条是因为杨某某变声冒充大师祖跟其说“这个借条在佛祖面前发(烧)了,玉皇大帝都知道你借我钱了,这事就完的快了,毛福才的钱也就下来的快了”,当时其过于迷信杨某某是大师祖上身,所以他说啥都信。
2.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九几年的时候,其当时在平谷区二环路某号院看门,李某在那个小区住就认识了。2013年,李某装修,分好多次跟其借了7万元现金,后来还了3.5万元。2018年10月8日,李某的儿子结婚跟其借了15万元现金,过了1个月,还了4万元现金,剩下的陆续又还了2万元现金。后李某在南独乐河给人当保姆,说欠人家钱,跟其借了1500元现金,平时也零零碎碎的跟其借钱打车什么的。其给李某的现金是其开农用三轮车和平时挣的,还有跟其兄弟借的10万块钱,其骗其兄弟说要买房借的。其不往银行存钱,都放在床下。三四年前,其去平谷南独乐河买煤的时候,认识了吕某,吕某和李某也认识。有段时间,其把李某微信删了,就让吕某替其收李某的钱,李某给吕某的钱就是其之前借给李某的钱。李某给其打电话时,有些录了音,其给李某打电话都没录音。
3.证人吕某的证言:2016年,其在平谷区独乐河租房的时候认识了李某。9月份左右,家里有点不顺心,李某说认识一个叫杨某某的,会看大仙,会瞧病,给了杨某某的联系方式,就认识了杨某某。其听李某说过杨某某2018年出来后找她说过那笔大钱需要用钱烧给菩萨之类的,必须让李某找一定数量的女的去杨某某那瞧异病,杨某某跟对方说需要破财消灾,要的钱不少,有的人不愿意给就走了,杨某某就会让李某把钱给了,说要不然那一大笔钱就会有灾,会被没收,到时候分不了钱。李某有好多次要给杨某某转钱,杨某某就让李某转给其,由其转给杨某某,杨某某说他算过,必须得这样转账才行,不然那一大笔钱就会有灾。李某一共转给其大概137768.61元,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李某给的现金其也存到其邮政储蓄卡里,其收到后都微信转给杨某某。杨某某说他能通灵大仙,能请玉皇大帝、大师祖、二师祖、三师祖给人消灾,杨某某经常被附身说话,他就突然倒在床上跟睡着了似的,闭着眼说话,声音也不是他原来的声音。
4.证人杨某(杨某某之弟)的证言: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杨某某以家里装修、买树苗、还债等理由跟其要钱,其总共给过2万元左右。还有个1.3万,是其老家装修,杨某某给其拉料干活,其给他的。2019年6月,其给过杨某某1.2万,是其二哥出车祸赔的保险钱,所有加在一起,其给杨某某也就55000元左右。杨某某没有因盖房或买房向其借过钱。
5.证人王某的证言、借款及保证书证明:2018年6月14日,王某和杨某某去找李某写借条,借条中写着“李某保证在2019年8月30日前,把欠杨某某的12.5万元全部归还清。”
6.通话录音内容显示:李某、杨某某在通话过程中,杨某某反复问李某是谁、叫什么,还问李某自己是谁、叫什么,反复强调李某欠杨某某钱,等等。
7.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李某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83346.46元,转给吕某7000元,吕某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7000元,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1000元。
8.北京农商银行交易对手信息、存款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经李某指认吕某的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于2018年6月18日至12月28日收到的通过北京农商银行某支行、平谷支行文化南街分理处存入的106189元以及吕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17日在平谷区某营业所存入的6100元,系李某转给吕某后,让吕某转给杨某某的。
9.到案经过证明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明:杨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
1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明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李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借条,李某不予认可,而二人之间的通话录音明显违背常理,录音内容不能证明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杨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明其借给李某的钱款的合理来源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借条的真实性,同样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在案有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与被害人李某陈述的被骗金额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吕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而吕某证实李某通过其被杨某某骗走的钱款金额要高于李某陈述的金额,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李某的陈述的金额。3.虽然李某的陈述以及吕某的证言有些细节存在矛盾,但被告人以多种理由、多次诈骗,而且诈骗行为持续一年有余,当事人对于有些细节记忆不清也符合常理,且在案有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影响定罪。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及诈骗的金额,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所得人民币二十万一千六百三十五元四角六分,退赔被害人李某(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淑君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高永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岳冠华
书 记 员 张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