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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刑初59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59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贾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天狮集团投资退款事宜,在西城区世纪茶贸中心停车场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1、钟某、李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贾某于2018年7月28日,谎称工程急需周转,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郭某人民币0.5万元。

被告人贾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贾某所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贾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王某1、李某2、李某1、曹某、周某、王某2、刘某2、刘某1、戴某、钟某、杨某1、王某3、苏某、李某3、肖某、杨某2、杨某3、王某4、刘某3、陈某、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5、李某4、刘某4、尤某、许某、贾某、孟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回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书、申请、押金条、收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直销经营许可证、公司账号信息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录音光盘,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移交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8天;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贾某退赔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三千八百三十元,发还各被害人(见发还清单)。

三、在案扣押未移送本院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司永成

人民陪审员  张玉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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