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162号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某空间自习室,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女,21岁,北京市人)报团旅游、找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1058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圈子空间自习室,以能为被害人黄某(女,24岁,湖北省人)找工作、租房子等为由,骗取黄某人民币14098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查获归案,赃款均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宝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