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40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起诉书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顺检一部刑变诉(2020)2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仓上小区、澜西园二区等地,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崔某(另案处理)编造父母、姐姐孩子生病住院、自己孩子补课、出国需要钱、为孩子购买学习资料等名义,向被害人杨某、刘某1、曹某1、刘某2、安某、白某、韩某、柳某、张某1、聂某、王某1、王某2、王某3、陶某、郭某、赵某、李某、冯某、蒙某、章某、宋某、张某2、王某4、张某3、潘某、梁某、王某5、孙某等人借款,所得部分钱款用于还款,其余钱款人民币57万余元已挥霍。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仓上小区、澜西园二区等地,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小饭桌辅导老师期间,虚构其父母、姐姐孩子生病住院、其孩子补课、出国需要用钱,为学生购买学习资料需要交钱等事实,向被害人杨某、刘某1、曹某1、刘某2、安某、白某、韩某、柳某、张某1、曹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陶某、郭某、赵某、李某、冯某、蒙某、章某、宋某、张某2、王某4、张某3、潘某、梁某、王某5、孙某“借款”或索要钱款。王某某将骗取钱款部分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其余钱款人民币57万余元通过给其丈夫崔某赌博等方式挥霍。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杨某、刘某1、曹某1、刘某2、安某、白某、韩某、柳某、张某1、曹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陶某、郭某、赵某、李某、冯某、蒙某、章某、宋某、张某2、王某4、张某3、潘某、梁某、王某5、孙某的陈述,证人崔某、王某6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工资条,借条,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信用卡消费记录,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某(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邓淑静
人民陪审员 王利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