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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100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7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004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彭依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某室,通过伪造虚假订单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94750元。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9月4日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持有的VIVO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证人李某、刘某、王某1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综上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七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VIVO牌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文强

人民陪审员  李小敏

人民陪审员  赵学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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